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02 09:40:4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终止合同四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终止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终止合同四篇

终止合同 篇1

  [提要]汤先生打算在建邺区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他在6月份挑到了合适的房源,并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想着不久后就可以入住新家,汤先生一家都挺开心。可是,事情远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因为汤先生后来发现该房屋内原有户口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迁走,而且卖主不答应退还14.6万元房款且中止合同。

  汤先生打算在建邺区买一套二手房,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他在6月份挑到了合适的房源,并与卖主签订了买卖合同,想着不久后就可以入住新家,汤先生一家都挺开心。可是,事情远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因为汤先生后来发现该房屋内原有户口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迁走,而且卖主不答应退还14.6万元房款且中止合同,另外,中介公司又在催促他交纳6800元的中介费,汤先生郁闷不已。

  买房人:户口纠纷很头疼。“本来遇到合适的房源挺高兴的,房子品质不错,价格也算适中,于是就签了买卖合同,可当我第二天到派出所查了以后,才知道原来这套房屋里的户口不是卖家的,而是原房主的,且是其因赌博而抵押的房产。”汤先生后来才得知,该房产系卖房人5月份才购入的。

  “房子位于汉中门附近,总价约64万元,我先交纳了14.6万元的首付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纳中款39万元后,会将我和家人的户口迁入该房产,尾款结清后,才算完成交易。”汤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大致情况。他说,签合同之前自己轻信了卖主承诺的“是我的户口,一定在7月10日前迁走”,而且中介公司也说是卖主的户口,所以他才付了14.6万元的首笔款。

  牵扯到的第三方户口问题让汤先生很头疼,他认为卖房人故意隐瞒了户口问题而误导他签订合同,且到合同规定的“7月10日迁出户口”期限后,户口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汤先生想与卖方中止合同但被拒。

  中介方:中介也是受害者关于中介费,汤先生给该中介公司打了6800元的'欠条,但由于他想中止与卖方的交易合同,于是就拒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对此表示很无奈。

  记者连线了该中介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他认为,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坚持承诺“户口是自己的,而且在7月10日前迁出”,中介也是被欺瞒的一方,也是受害者。关于中介费问题,行业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中介就有权拿到佣金,汤先生一直拖欠6800元的中介费是不应该的。

  而汤先生则认为,中介与卖方一起认定户口是卖房人的,且能在约定期限内迁出,他才签订了合同,中介对此事负有连带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南京陶然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荣丽董事长,她认为,“中介公司一般会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告诉户口问题,但如果卖方故意欺诈骗取合同,那么中介和买房人都是受害者。中介公司是没有权利去派出所查卖房人的户口的,只有本人拿着产权证和身份证才能查到房子的户口。”律师:有权追究卖房人责任据了解,6月19日,汤先生在交4000元押金时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违约方须赔偿损失1万元;6月24日,交14.6万元首付款时签订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汤先生能否中止合同并讨回自己的14.6万元呢,记者采访了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律师。律师表示,买房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是与买房人今后能够有效使用房屋有密切联系的问题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双方都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买房人何时能够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所购房屋进行约定。

  即使没有约定,房屋的产权交易与被交易房屋内户口问题之间的关系依法也应该是这样的:1、房屋产权交易是一种合同行为。2、买房人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自己购买的房屋,是买房人附随合同自然应当获得的权益;是房屋出卖方附随合同自然应该承担的义务。所以,房屋出卖方不能及时保证买房人将户口迁入所购买房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现在,房屋出卖方不能保证汤先生的户口正常迁入该房屋,是房屋出卖方没有完全履行房屋出卖义务的具体表现,是房屋中介方没有完全履行中介服务内容的具体行为。汤先生有权追究房屋出卖方相关的法律责任,有权拒付中介服务费用。汤先生追究房屋出卖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主张,应该这样来依法选择自己行使权利的方式:1、要求房屋出卖方全面履行房屋出卖合同,承担不能全面履行房屋出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2、在有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出卖方是恶意将存在不能解决户口纠纷的房屋,基于转嫁风险而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情况下,汤先生有权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讨回自己的14.6万元并追究房屋出卖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产权人出售房屋,不迁户口的情况一旦发生则较难处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辖,所以目前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中,对户口问题一般不作判决,仅就户口问题起诉的一般也不予受理。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加强自我保护,签订有关户口迁移的条款,不仅要明确约定售房者及其家属户口迁出的时间,还应明确

  不及时迁移的法律后果。如规定每逾期一天,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几赔偿损失等。一旦出现售房者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购房者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终止合同 篇2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06日至20xx年09月XX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X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XX日到20xx年07月XX日)剩余利息费用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XX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3

  单位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证号:

  2、本表一式一份,由用人单位填写;

  3、本表可登录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办 理 须 知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及档案转移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意见。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解备案时,需提供《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及有关材料。

  2、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在办理终解备案前申报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经终解备案审核的《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2、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在办理该手续前,须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暂时中止。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享受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号、账户名称、开户行;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则不再享受在领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终止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网友咨询:我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文员,今年29岁,入职已经快6年了。目前我正在怀孕,预产期是今年6月9日,但7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那时我正在休产假。请问: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了能终止吗?

  律师解答: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休产假期间会恰逢劳动合同期满,您不用担心,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在此时与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来看,您今年7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因您正在休产假,所以合同应当续延至您哺乳期结束。

【终止合同】相关文章:

合同的终止04-06

终止合同04-17

终止的合同11-21

合同的终止05-01

合同终止通知02-10

合同终止通知02-19

终止合同通知02-16

终止房租合同11-12

合同终止协议02-20

终止租赁合同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