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28 09:49:4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经济合同模板集合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经济合同模板集合5篇

经济合同 篇1

  [关键词] 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与核算要求;科目与流程设置

  从多年的财务实践中,笔者体会到:施工企业的项目与合同一般是交叉混合型的,运用传统的财务方法对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下的财务数据结果很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每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总成本是多少?(2)每个合同对应的项目总成本是多少?(3)每个项目对应的单个合同已付款是多少?应付款是多少?(4)每个合同对应的单个项目已付款是多少?应付款是多少?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账务设置方法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交叉混合型合同

  1.交叉混合型合同的定义。施工企业的经济合同一般有施工材料方面的经济合同、施工队人工方面的合同、其他方面的经济合同。当施工企业同时进行几个施工项目时,材料的供应商往往同时准备几个项目的材料,施工队伍也同时进行几个项目的施工。这样,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出现交叉现象,即:几个项目的某种材料或某工种的人工共同签订一份经济合同;几份经济合同同时针对一个项目的某种材料或某工种的`人工签订供应或使用合约,由此就造成了项目的材料、人工与合同之间的多对多现象,即本文所称的交叉混合型合同。

  2.交叉混合型合同的案例。为进一步说明交叉混合型合同,现就笔者经历的一个施工工地业务举例:

  某施工队(简称乙方)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有一份施工合同,该合同有三个单体项目工程(总部大楼、厂房、科研大楼),在材料供应商中有沙石、机砖、水泥、钢筋等供应商,在人力使用上有泥工工种(包工不包料)、木工工种(包工包料)、钢筋工工种等。其中,为引入竞争机制,沙石供应商采用A、B两家供应商,机砖采用C、D两家供应商,水泥、钢筋供应商均采用一家(E、F)供应商,泥工使用一包工队(G)负责全部项目的施工,木工用H、I两家施工,木工具体施工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和情况对某项目的部分结构签订施工合同,在实际执行中,并经常出现先施工后签合同情况,即合同滞后现象。

  3.交叉混合型合同的特点。一个项目成本对应多个供应商;一个供应商同时又对应多个项目成本,即形成了项目成本与合同存在多对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此种合同往往在一份合同中分项目同时签订。

  二、管理与核算要求

  1.管理要求。对管理层而言,要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对签订后的施工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种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品种、质量、时效及付款情况及时掌控;对各施工队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付款进度进行及时了解,同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与合同的条例情况进行对比,归纳起来就是:(1)材料供应商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货;(2)施工队是否按时按质按施工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3)单项工程成本按成本项目发生的累计成本;(4)单份合同每个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情况;(5)每个供应商的总欠款和需付款情况;(6)每个供应商需付款的项目分布状况;(7)每个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应付款状况和已付款状况;(8)每个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应付款状况和已付款在每个项目上的分布状况;(9)已完单项工程的成本项目构成状况和总成本状况;(10)已完单项工程的成本项目成本和总成本对合同的对比情况及合同的归档保管情况。

  按现行做法,以上材料分别由施工部完成(1)(2)(4)(5)(6)项,由财务部提供(3)(6)(9)项资料,其余由各部门分散提供资料。由于施工部和财务部对施工过程各管一块,最终导致各自为政,提供资料不全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相同的结果,并且上述数据很难提供全面,导致工程完工后,不知道工程对供应商和施工队的资金结算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核算要求。对财务核算而言,依据现行做法,一般只反映真实的现金流,导致最终只能提供各单项工程的累计发生成本和对每个供应商的实际付款情况,对每个供应商付款和欠款在项目上的分布状况很难提供财务数据。从财务管理上讲,既然合同管理涉及到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就应当把合同管理归口到财务进行全面管理,并做到上述(3)到(10)项的要求。为此,财务在核算方面对合同有如下要求:(1)全过程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2)全面收集合同文档,会同施工部共同做好合同分项分类整理工作,并形成分类文档;(3)全面改进现行的财务会计对合同的处理方法,要做到财务数据上及时反映合同情况、已付款情况、单项工程成本情况和欠款情况;(4)全面满足管理层对合同的要求。

  三、科目与流程设置

  1.现行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

  (1)现行的核算科目体系。在现行手工账下,会计核算一般都只要求提供施工项目的真实成本和各往来单位的已付款情况,对预算成本在会计账户中一般不予反映,合同的管理一般由合同管理员进行单独管理,其往来金额主要由施工部来解决。在此种情况下,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对简单,下面列示现行会计核算的部份科目(见表1):

  (2)现行科目的核算流程。由于现行会计核算一般不在账面上反映预算成本,故核算流程一般为核算真实成本服务,具体见图1。

  从上图账户间关系及核算流程图可以看出.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仅提供各项工程的真实成本和对各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提供真实的结算应付款和已付款.对合同成本的管理基本不涉及.这就突显了财务对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的薄弱与不力,财务数据无法满足管理的要求。

  2.改进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

  针对现行财务核算不能满足合同管理需要的情况,重新规划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流程程序,以满足管理层和财务层面的要求。

  (1)改进后的会计科目体系(见表2)

  改进后的会计科目体系同现行会计科目相比,具有如下不同点:(1)把现行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第三级明细科目调为第二级明细科目;(2)取消现行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第二级明细科目;(3)增加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和实际成本作为第三级明细科目;(4)增加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项目和往来核算功能;(5)取消现行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第二、三级明细科目;(6)增加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合同应付款科目和实际成本科目;(7)增加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项目、往来核算功能;(8)启用项目多栏账来登记账本;(9)改进后科目体系更简洁,特别是更适合在会计电算化下使用。

  (2)改进后的账务核算流程

  改进后的科目设置中单独分项目、分往来单位设置了合同应付款、已付款明细科目,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按成本项目按合同价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又以实际成本进行成本核算,很显然,各科目之间存在以下平衡关系。

  YFij=ZCij+ZRij ……平衡公式(1)

  ∑YFij=∑(ZC+ZR)ij ……平衡公式(2)

  WFij=YFij-SHij ……平衡公式(3)

  式中:i为某工程项目.如本例中的总部大楼、厂房大楼、科研大楼;J为某往来单位,如本例中的A、B、C、D、E、F、G、H、I;ZC为工程施工账户的直接材料;ZR为工程施工账户的直接人工;YF为应付账款账户的合同应付款;SF为应付账款账户的合同实际已付款;WF为对某项目某单位的实际应付未付款。

  依据上述平衡公式,可以得到下面的会计账务流程,见图2(仅列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部分图,其余可参照画图)。

  图中“应付账款”科目下实际已付款科目应严格执行科目结构,其借方登记实际已付给某施工队的材料款(人工)工程款,贷方登记材料入库(人工结算)时计算的是应付给供应商(施工队)的非合同应付款价格,其贷方余额表示实际应付给供应商(施工队)的材料价格,借方余额表示超付的实际价款,贷方合计数与“应付账款——合同应付款”的贷方合计数差额表示合同履行的供料(人工)差额。图中“工程施工”下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的“实际成本”借方表示实际发生的工程材料(人工)成本,其合计数与“合同成本”的差额表示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

  3.改进后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所能提供的数据功能

  改进后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能准确回答前面管理层和财务层所要求回答的问题,具体见表3。

  结论:按本文提出的科目体系和会计流程,配合会计电算化的核算,可以对复杂的施工企业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财务上解决施工项目财务数据与合同管理财务数据的同步核算问题。

  参考文献:

  [1]孟宁刚,等.《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在项目法施工中的运用[J].交通财会,20xx,(7).

  [2]刘文利.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xx,(9).

  [3]黄水平.会计电算化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xx.

经济合同 篇2

  出售方(称甲方):

  地址:电话:

  购买方(称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一九年月日

  国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地段占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一九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共计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结构,定名为,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座(幢)楼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尺,占地(分摊面积平方尺)由甲方于一九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币千百拾万

  千百拾元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付款办法: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一九年月日于深圳

经济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原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使___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__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经济合同 篇4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见,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

  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

  [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陈依维.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

  [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

经济合同 篇5

  (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拓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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