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经典【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转让人):
乙方(被转让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让标的:
甲方将位于设施(见财产清单)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200000.00元整。
2、转租标的:
租赁房屋3间(共 平方米)及附属设施转给乙方,从20xx年6月21日起。
3、让费的缴纳方式:
甲方于6月21日将位于 酒店内所有财产、设施交付乙方并验收后,乙方20xx年6月21日付转让费定金50000元。扣除甲方所欠乙方60000元外,其余下90000元于20xx年7月21日前付清。如果在规定日期内不能付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酒店。
4、条款:
甲方在将本协议项下的`房屋转给乙方时,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知悉本协议。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如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房屋再行转租给第三人经营。
5、费用承担: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甲方承担。在协议签订之后,因经营酒店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按使用数额和国家规定价格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经营期间,房屋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6、装饰装修:
经营期间,有权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物乙方可以带走。
7、违约责任:
如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经营损失200000元整,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整。
8、以经合同签订,其酒店内所有一切事务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9、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带租约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新府国用(20xx)第号、地号,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四至见宗地图,并给双方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随之转让(地上附着物遵循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属承租方所有)其剩余租期(至20xx年XX月XX日)的租金已在该次转让的土地价款定价前扣除,乙方在合同期满内不再向承租方及甲方收取租金。
四、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X仟万元整(¥X0000000元)。
五、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X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支付X万元,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签订日后40天内支付完毕。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手续由甲方全权办理,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在收妥全部地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在办证缴款期间须通知乙方到相关部门交纳税费和办证
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日期缴交,则按乙方推迟交纳的天数顺延交证天数。
七、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购地价款的`: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逾期十天还未能按期付清款项的属违约,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叁佰万元定金。甲方在未能按上述时间办好新证给乙方,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甲方在逾期十天还未能办好新证给乙方的属违约,则需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叁佰万元违约金给乙方。
八、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内。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转让人):,,岁,族,人,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人):,,岁,族,人,个体业主,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精神,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财产说明。
二、财产交付乙方,乙方的义务。
三、甲方之前的财产债务问题。
四、乙方接收之后的财产债务问题说明。
五、甲方保证采取切实措施为乙方办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
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有瑕疵,须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乙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如乙方无正当理当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甲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保证全面切实履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双方同意交由人民处理。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因自办企业或种植果园,同甲方协商。甲方将自己所拥有的责任地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地面积3.45亩(东西长约10.75米,南北长约218米)东邻李全,西邻关堂,南至水泥大路,北至关丙英。特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原意将关岱岳村城道地耕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愿意付给甲方永久性转让土地补偿费十万元整。
三、转让后乙方在使用该土地时,如与四邻发生因界畔不清等纠纷时,应由甲方出面处理,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担,乙方自行处理国家组织管理审批事宜,甲方不负责任。
四、双方交款签名捺印后即视为一次性永久转让,转让后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土地使用意图。更不能反悔,如有反悔,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投入的2倍损失,如乙方反悔,甲方不予返还乙方的土地转让费。
五、甲乙双方自转让之日起原土地上的任何事物都归乙方所有,并主动将原政府和村委会发给的承包书自动消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捺印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七、甲方负责提供该地土地承包手续复印件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证人:
转让合同 篇5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幼儿园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信州区兴隆路三江佳苑小区起航幼儿园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附属设施的归属
幼儿园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第三条:转让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关于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条:经营权债权债务的承担
自 年 月 日起,乙方负责经营幼儿园,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幼儿园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使用教材、教学方法、招生规定及价格等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转让合同 篇6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先举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xx年5月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意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明确反对意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丁同意补足出资并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转让出资的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转让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冲突,如何应用;四是变更股权登记是否属生效要件。笔者认为:
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基础。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有人认为,出资不到位则表示公司的财产不完整,从而否认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见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人格,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财产数额并不等同,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禁止便自由”。
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
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股权股东的转让请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属要式行为,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默示。(1)股东未当场表态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没有当场表态的.法定义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应给予甲和乙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时间;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当然,并非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如书面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他股东分别书面答复且意见一致的仍可视为股东会意见一致。但应给其他股东必要的答复时间。对于股份转让股东的表决方式理论界亦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以资本多数来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虽属股东会行使的职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属于特别性规定,特别性规定应优于一般性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应按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
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权利分配等方面约定有特别条款时,应从其约定。当然,股权也属于财产权利,按照财产权利的要素,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亦给予了确认。针对本案例,有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财产的有偿转让,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调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属无效条款。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从合同层面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股东应全面履行。对于不得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该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属股东的合意;其次,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对外转让时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拟转让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退一步讲,即使股东一定要转让出资亦可以对内转让,并未限制其有效财产权利的实施;再说,从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个别条款不尽合理,仍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来修改章程,以彰显公司章程的严肃性。
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权登记属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办理两项变更登记手续,一项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一项是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登记的功能和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有登记效力说、有登记对抗说,还有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登记效力说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登记后才生效,但股权变更而未登记,受让方实际上并未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故将两项登记视为设权性登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于1997年7月4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中确立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登记对抗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东实际取得股权属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个时间差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仅确定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取得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受让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赔偿请求,亦可主张公司及股东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诉讼途径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身份以代替股东名册登记,并强行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据此协助登记)?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认为?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其股东身份进行确认。一旦登记上册则最终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因受让人在股权名册变更登记后便已开始行使股东的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仅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登记对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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