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的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供热的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供热的合同1
甲方(供热水方):
乙方(用热水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热水和用热水(以下简称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供水地点、方式
1.供水地点:
2.供水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第二条 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机械式热水计量表;供用水双方按照此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计量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
3.乙方若要移位用水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水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
4.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水管线同径水表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水,按新用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供水价格及结算方式
1.供水价格现由物价局核定为人民币40元/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物价局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供水费用的结算公式为:物价局公布供水价格×乙方当月用水量
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水费用,乙方应在每 月 日前向甲方交水费,交费时甲方提供水费清单。
5.乙方对用水计量或水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水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包括计量水表)管理责任由甲方承担;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向乙方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小区布告栏内张贴告示通知乙方。
2.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
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4.因乙方表计被占压、损坏、乙方拒绝接待及其他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在 日内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算的水费。
5.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6.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串水、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 日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户内表)必须保证每个收费周期让甲方进门抄验水表。
2. 乙方必须确保与甲方联系沟通的信息畅通,手机或座机变更时及时告知甲方。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水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
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向甲方申请复核。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水温向乙方供水,如果乙方对供水质量存在异议,应首先向甲方报修并协调处理。
5.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如果发现甲方负责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存在滴、漏等损坏现象时,必须及时联系甲方报告情况并配合维修。
6.不得操作属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但遇到对人员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时除外,事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7.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或在甲方水网上私接管线。
8.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改动计量表及其位置,如需改动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私自启封、拆卸或人为破坏计量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抄错表造成多收水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决策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由于水资源供应紧张或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进行检维修时,而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30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2)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水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停止供水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水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九条 合同转让
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 通知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张贴于本合同所涉的乙方用热的房屋门口视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或EMS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甲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地址: 邮编: 收件人:收件人: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更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1_种方式解决:
(1)由 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 人民法院解决。
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
第二条 合同解释
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文本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供热的合同2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
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____年__月__日起至次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____年__月__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从__年___月___日___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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