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
签汽车租赁合同需要填写验车单,这是双方共同认定车况的过程。下面是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承租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承租方因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租方租赁______________型号车辆______________辆,颜色为______________色,座位数为______________座,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备案证号为______________,行驶公里至______________,行驶范围______________。(出租多车,列表附合同后)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一)租赁时间单位为:□年□季□月□日□小时。
(二)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三)租金单价为____元/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四)承租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出租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合同届满后,承租方按时交还车辆(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标识、随车附件等),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双方也可约定采取______________方式担保。
(五)租金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
出租方确认交付给承租方的车辆己在______________公司办理了保险。其保险理赔的范围及时间为:______________。(保险卡复印件附合同后)
第四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
2.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损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
(二)义务
1.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年检合格、状况
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
3.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并明确告知承租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
4.承租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出租方可代办,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
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因承租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租赁车辆经维修、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出租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6.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
7.公示车辆租金、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出租方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义务
1.个人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向出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等证明文件。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3.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备案证及相关标识。
4.爱护车辆以及随车附件、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修理、改装、拆卸、更换零部件、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7.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等机构报案,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
8.遵守交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9.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10.承租期间,承租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
第六条 意外风险
(一)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二)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还应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二)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向承租方支付车辆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三)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车辆替换等服务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车辆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按逾期时间由出租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并向出租方交纳逾期应交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二)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租金总额的_______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________日的;
3.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转租、转借、典当租赁车辆,涂改备案证及相关标志、标识的。
(四)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五)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六)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
承租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约定承担________________。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或者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承租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二)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________日内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方应优先为承租方续租。
(三)本合同经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需担保人、出租方、承租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持一份。合同约定有担保人的,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担保人各持一份。
出租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及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一、租赁车辆交接表(略)
二、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的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且有齐全有效行驶证件的车辆。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车辆行驶证、备案证、保险标识、环保标识、车船税迄、年检标识和租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7.设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二】: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相关条款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全部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赁车辆,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归还承租方。
⑵以承租方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将车辆过户给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承租方负担。如过户时须提供占地证明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第五条 租赁车辆状况
出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为 。车号 ,颜色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号码 。
第六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月。
第七条 租金、押金及违章保证金约定
1.单车车辆租赁价格为人民币¥元/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 。
2.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支付抵押金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租赁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特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承诺的索赔期内车辆)
租赁汽车质量问题应由出租方负责向厂家索赔。索赔过程承租方有权参加。超出厂家规定索赔期限和项目,与出租方无关。
承租方无权以租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自行解决索赔期后和索赔范围之外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保险约定
1.出租方负责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出租方。险种必须为第三者(20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单复印件交承租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 在履行合同期内,与本合同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所有损失(合同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车辆的保养、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须保证其驾驶员有证按章驾驶。 3.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 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合同,并有
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费。
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及附则
1.本合同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在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出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
地址: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邮编: 日期: 年 月 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地址: 电话: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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