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用贷合同

时间:2020-09-08 15:20:5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零用贷合同范本

  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借款的使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零用贷合同范本

  零用贷合同范本1

  借款合同合同号: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借款人1):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借款人2):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为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借款方式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二、在本合同签署当天,甲方支付乙方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剩余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乙方收到以上款项,必须开具收据给甲方存档。

  第二条 借款用途与借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借款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借款的使用。

  二、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保证拥有以下合法财产所有权作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基础条件:

  1.房产

  若乙方提供的信息不实,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收回借款,并有权以经济诈骗为由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三条 借款期限、利息、费用及还款

  一、借款期限:年 月日至 年月 日止。自甲方提供借款之日起为起算日。

  二、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 %/月计算。即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额×前述借款月利率/30×实际借款天数(即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天数)。

  三、还款方式: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乙方应当在借款期限满届满前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至甲方收款账户,还款不足以全部偿还本

  金和利息的,视为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

  还款日,则还款日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3)其他: 。

  四、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因借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出借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满足借款条件下,及时支付乙方所需资金。

  二、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保密。

  三、对乙方使用借款款项进行全程监督。

  四、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五、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六、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或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借款。

  七、在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或债权债务转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各种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

  二、接受甲方监督,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金额。

  三、积极配合甲方收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并按本合同约定最长借款期限全额收取利息。

  (1)乙方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隐瞒财务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借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包括但不仅限于将本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等。

  (4)乙方的继承人、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乙方与他人签署有损贷款人权益、对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7)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8)乙方做出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行为。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借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甲方派出的催收人员的费用有乙方承担,催收费用按人民币¥元/人/天, 元/车/天。

  三、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借款资金,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按借款总额 %收取违约金。

  四、乙方违约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配合与协助,甲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

  成书面协议。

  三、乙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期还款。若乙方未办理或甲方不同意延期,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违约金。乙方提前还款的,甲方可收回借款本金,并按借款总额%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应向2、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规则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相关仲裁规则进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二、若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出现部分或完全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等情形,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三、双方约定:任何文书、通知只要寄到上述地址,视为送达(包括上述当事人因为借款、担保等一系列合同 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任何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只要将诉讼文书送到或寄到上述地址,无论是否签收, 已视为法院已经送达,下落不明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及有关词语解释的含义认识一致, 双方清楚知道本方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遵守全部条款,现签章作实。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其中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甲方已通过现金形式给予乙方,该合同签订即视为乙方已收取该笔现金。剩余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通过甲方指定账户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自借款日次月还款日起分 期等额还款,首期还款日为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之后每期还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日期每月按时还款,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

  乙方签名:借款人1 借款人2

  零用贷合同范本2

  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广州居住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贷款人):地址/住所: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有授权代理人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实际提款日起算)。即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据(详见附件《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借款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月计算:即按实际提款额

  和用款月数计算,具体公式为:

  利息=本金x实际用款月数x月利率;

  月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12月,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结息方式:甲方应在每次提款前预付壹个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结息,按每次提款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按当月最后一日)作为结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第五条 提款条件

  借款人提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项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

  4、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条 提款:甲方凭抵押物抵押登记受理回执原件提款人民币 元整。

  第七条 借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借款发放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

  2、借款资金发放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借款使用记录和资料,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2)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3)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用途支付借款资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灭失或贬值幅度达30%及以上;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承债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涉诉重大案件、对外提供担保等)。

  第八条 还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时间不少于壹个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数倍计息,不足15天,按15天计息。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就拟还款金额×月利率×50%的标准计收补偿费。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3、贷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

  第九条 担保

  1、在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下列保证担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

  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质押人另行与乙方签订独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如下:

  (3)其他担保方式:

  2、上述担保合同或协议将另行签订,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为准。

  3、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为上述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若借款人对提供的上述担保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之后有重复抵押/质押、再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贷款人利益的行为,贷款人将通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4、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贷或担保人违反上述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侵害了贷款人担保权利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预先行使追偿权并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直至贷款人收回借款人应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借款人应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费用)为止,借款人自愿放弃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辩。

  第十条 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声明如下:

  (1)借款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桷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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