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

时间:2023-08-09 10:02:38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银行借款合同集合(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银行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银行借款合同集合(15篇)

银行借款合同1

  编号:( )信银房贷字第号

  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20xx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一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一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8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5.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甲方庆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 -1

  6.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6.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乙方。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利率合同第20.8条。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约定执行,其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8条。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0.11条约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5.2拍卖受偿;

  9.5.3变卖受偿;

  9.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 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银行借款合同2

  第一条 本协议为(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借款合同(下称原合同)的借款延期偿还协议书。

  第二条 借款方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贷款到期不能如期归还时,可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展期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展期借款利率:月息________‰。在协议履行中,如国家调整利率,自调日起,按调整利率执行。

  第七条 原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展期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在展期内,借款方应主归还借款。到期不还,不再重新展期,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条 原合同为保证借款合同时,保证人必须提供认可证明。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借款方____份,贷款方____份,保证人____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贷款方:(公章或借款合同专用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借款金额 到期日 贷款审批书编号

  合同编号 借据编号

  展 期 理 理

  申请展期金额

  早请展期到期日

  企 业(公章) 担保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年 月 日

  信贷员审查: 章 年 月 日

  科股长审核: 章 年 月 日

  行长主任审批: 章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3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一)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

  (二)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三)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公章) 借款方: (公章)

  保证方: (公章)

  开户银行和帐号:

  年 月 日

银行借款合同4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担保人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

  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担保人)(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据今借到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起到____日止。

  借款人:

  保证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项目”指公路。

  1.1.9“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年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万元;

  (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万元;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款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万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6.1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1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1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1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15.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承诺函

  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

  为了使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二:担保函

  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

  本保证人对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

  保证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6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7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

  1、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率

  1、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______%,即每_______万元月利息为_______,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借款担保

  1、借款方以_______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_______%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_______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8

  借款人:有限公司(注册号:37465444133574)(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714231946556+182815)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二、借款期限:

  从20xx 年月 日至20 13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1年。

  三、借款利率及本息收付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借款利息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确定的利率(但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如果甲方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行调整。

  四、甲方权利及责任:

  1、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2、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五天应向乙方

  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3、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在该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后5日内通知乙方。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6、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7、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五、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笔贷款有关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及资料;

  3、乙方有权检查甲方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

  4、当甲方发生合并、分立、重整、和解、解散等事项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者发生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6、乙方保证如变更住所应及时发布公告或通知甲方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者抵(质)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有其他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60%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朝阳区,发生争议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银行借款合同9

  编号:(20 )鄂银房贷字第号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中信银行行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21.1 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21.2 本合同贷款年利率为 %,月利率(年利率/12)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利率的调整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浮动利率。

  本合同利率以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为基础,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或 BPs,即月利率为 ‰执行。执行浮动利率期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不再另行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

  A.自借款合同签订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月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 (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B.自合同签订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2)阶段性固定利率。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本合同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即月利率为 ‰执行,期间内利率保持不变。

  执行固定利率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未主动提前提出继续执行固定利率的申请并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将以期限届满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并根据届时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乙方公布的对应产品利率政策,确定该笔贷款的利率水平。

  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 (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3)固定利率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贷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依据,即月利率为 ‰执行,期间内利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具体约定前述各款项执行浮动利率期间,如人民银行将来不再发布贷款的基准利率,本合同相关条款中

  21.3 本合同贷示期限 月,自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1.4 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为:

  账户一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

  账户二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

  21.5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日,还款总期数为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日,还款总期数为期,每期还款本金为 。

  (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星期 ,还款周期为日,还款总期数为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

  (5) 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星期 ,还款周期为日,还款总期数为期,每期还款本息为 。

  (6)等比递增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增比例为%。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7)等比递减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减比例为%。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减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8)等额递增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增金额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9)等额递减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还款周期数为 期,递进周期为 月,递减金额为 。如果进行利率调整或部分提前还款后导致递增比例不满足计算公式条件要求,还款方式将自动改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 日,自贷款发放日至年 月 日前每月支付利息,自该日期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按月支付贷款本息 元,还款期数为 期。

  (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日,自贷款发放日至年月日前每月支

  付利息,自该日期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按月支付贷款本金 元及当月利息,还款期数为 期。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甲方在乙方开立还款账户,账户一名称: ,账号: ;账户二名称: ,账号: 。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 %。

  21.6 执行浮动利率提前还款违约金为。

  执行固定利率期间转换为浮动利率的违约金为 。 执行固定利率期间内,如果借示人申请提前还款,须支付违约金。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不满一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一年到三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已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三年到五年的,违约金比例为提前还款金额的 %。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天向乙方提出申请,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 次,每次提前还款时归还本金金额不得小于 元,从贷款生效日起 月之内不得提前还款。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自助提前还款,并遵守相关规定:

  (1)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

  (3)其他自助渠道:

  甲方申请自动提前还款并获乙方同意的,按以下约定执行:

  自动提前还款扣款账户名称: ,账号: 。该账户最小保留余额为 元,还款频次为。

  自动部分提前还款后按种方式重新计算还款计划:

  (1)到期日不变

  (2)每期还款本息或本金不变

  甲方通过自助设备自助提前还款或约定自动提前还款的,以乙方计算机系统记录作为双方认可的还款依据及还款证据。

  21.7 甲方贷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具体内容如下:

  (1)房地产坐落:

  (2)房屋类别: (3)建筑面积

  (4)单价:(5)总价或评估价:

  (6)购房合同编号: (7)抵押率: 21.8 本人作为前述抵押房产的共有人在此承诺:同意将前述抵押房产用于抵押,并同意接受

银行借款合同10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月利率:______,按月收息。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按应付款本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天计算);所欠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加倍收取罚息(按欠付利息天数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本金,并要求乙方承担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仍应计算至清偿所有债务之日为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因乙方原因(如2次逾期利息、经营不正常、违法经营、赌博等不良现象)影响了出借的.资金安全,甲方有终止借款的权利。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借据因,今向借到人民币本金(大写)元(小写),借款期限自起到借款人:担保人或(证明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借款合同篇10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借款合同11

  合同编号:

  借 款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

  企 业 代 码 :

  地 址:

  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

  企 业 代 码:

  地 址:

  贷 款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 。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抵押物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月,预计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

  □其他方式

  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还款

  5.1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 ;

  每期还本付息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其他还款方式: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

  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交易价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0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1抵押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抵押物共有人 (签章)

  6.12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3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 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

  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7.5担保范围

  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

  7.7质物共有人 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质物共有人 (签章)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第八条 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4)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 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 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

  (2)由 提供 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

  (3)由 提供 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

  第十条 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7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

  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回购/阶段性担保

  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本抵押房产已由 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

  □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14.6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

  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4.7本合同正式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 出质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2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

  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3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为确保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39;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

  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

  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____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

银行借款合同14

  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贷款合同是否无效,可以参考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银行借款合同15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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