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抵押登记与借款合同不一致

时间:2020-10-05 13:41:4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浅谈抵押登记与借款合同不一致

  篇一:抵押标中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

浅谈抵押登记与借款合同不一致

  在网络抵押贷款中,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散,借款人向投资人抵押不可能实现,所以采用的通常做法是向网站抵押,但网站并非实际上的债权人,只作为中介而存在,便造成了抵押权人与债权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类似于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做出清偿。在抵押标的借贷规则中,如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款,由网站垫付本金和利息对投资人还款,债权转让为信贷网站所有。网站实际上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借款人向网站设定物的反担保。

  与通常的反担保不同的是抵押权设定的时间点。在通常的反担保中,抵押权的设定与借贷合同的成立是同时发生的,而在抵押标的借贷中,借款人和网站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时,借贷并未发生,只有标满后才发生实际的借贷。而在标满前,网站的抵押权似乎处在灰色的地带。我认为,网站和借款人签订抵押担保协议时,应采用附条件合同的形式,以抵押标标满,借贷实际发生为抵押担保协议生效的条件。在满标前或流标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协议不生效,网站不成为抵押权人。

  篇二:抵押权登记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

  当事人咨询:我个人曾经借款给某房地产公司(甲公司)一笔钱,中间由某担保公司(乙)作为保证人,同时甲公司把其一块地的使用权抵押给我,三方签订协议。在三方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时约定,需要我个人和担保公司同时方可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并以担保公司名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请问担保权是否有效?

  咨询意见:

  1、关于担保合同书是否有效的分析。我认为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最大化的尊重缔约自由的原则,约定有效。《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并没有转让抵押权,只是关于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由谁的名义办理,其本身不违法,对协议三方有约束力。

  2、抵押权的公示效力。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抵押权自三方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且,对外已经产生公示效力。只不过公示的内容与实际抵押权人不一致。登记是以实际抵押权人为基础的`,为了充分保证债务人的权利,可依据协议申请变更登记。

  3、关于债务人债权实现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担保公司还款后,能否主张构成反担保问题。协议仅仅约定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办理登记,而真正的抵押权人是债权人(贷款方),不构成成反担保。担保公司应当主张作为保证代偿后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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