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车辆买卖合同3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买卖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买卖合同 篇1
卖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买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所有权在自已名下的具备以下条件的二手车出卖给乙方;
车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
第二条车款
甲、乙双方自愿达成车辆买卖价款(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车辆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2、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车辆所有权在甲方名下期间,如果有因车辆而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低押担保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偿还第三人款项,与乙方无关。
3、甲方保证该车在过户给乙方前车辆没有中断过车辆检验和中断过交付车辆交强险的情况。
4、车辆过户给乙方前的一切因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等由甲方承担;过户给乙方后的因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等与甲方无关。
5、甲方保证车辆卖给乙方之前所有国家要求必须交付的税费及保险费用要交清楚,保证车辆在卖给乙方后乙方在车辆到期检验时不产生车管所、保险公司等部门要求补交的费用。
6、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车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车辆过户给乙方后,甲方将所有过户后的相关证件、车辆、随车工具等当面交给乙方,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全部车款。
8、甲方收到车款后,立即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卖方一份,买方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卖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车辆买卖合同 篇2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之后,虽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原告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被告,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xx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兆兰
车辆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
品牌型号发动
机号合格
证号车架号海关
单号商检
单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 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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