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8-11 15:00:4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买卖合同模板合集7篇

买卖合同 篇1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

  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 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

  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 篇2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 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质量、环保标准。

  2. 乙方按甲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二、供货质量、周期及价格调整

  1.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GB/T 11718-1999《中密度纤维板》、GB18580-20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及北京市相关质量、环保标准。

  2.在收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乙方需于3天内送达乙方;对短期缺货的产品,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沟通最晚送货日期;对市场断货的产品,乙方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3. 乙方供应产品品牌、规格、价格详见附件;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需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另行商定结算价格。

  三、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货款采用如下结算方式:

  1. 双方按押一个月(以前月的26日至当月25日为当月的结算周期)滚动结算,甲方应予次月上旬支付乙方本月之前月所供合格产品全部价款。

  2. 每月结算时,乙方应执相应的票据办理结算手续。在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票时,乙方需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所供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甲方能承受的期限内无条件给予换货或退货。若是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客诉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所供产品,若出现环保不达标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作。

  五、其他

  1.本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有效期满前,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附件

  1.供货价格明细表。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章:日 期: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需方):有限公司卢氏迎宾馆(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供方):____市专卖店(以下简称为乙方)

  通过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甲方兴建的卢氏迎宾馆工程项目全部瓷砖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依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供应,按规范要求需要检测合格后才能收货,其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颜色按乙方送交的样板颜色规定;如因乙方所供的卫生间瓷砖质量标准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为乙方所供瓷砖施工后经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年为限。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乙方所供瓷砖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甲方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交货量和交货日期),采取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和多退少补方式将所供瓷砖送到甲方兴建的酒店工地一楼,即市路与路交会处东北XX一楼。

  四、运输及运输保险费用:乙方所供瓷砖的装卸、运输及运输保险(即动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须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和加工时产生的所有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

  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的提出: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三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并以此验收单作为结算凭证;如对所供瓷砖质量标准有异议,甲方须在施工开始至施工完毕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随瓷砖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国家____省、部(委)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随瓷砖提供(应)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九、结算、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甲方负责人签字的瓷砖供货清单上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每批瓷砖到达工地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和施工单位及乙方送货人员共同验收签证后30天内支付该批瓷砖货款的50%(含定金5万元);施工完毕15天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砖货款总额的60%(含5万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余下所供瓷砖货款的40%购买一间(套)产权式客房。

  3、乙方所供瓷砖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须开具国家正规税务发票;发票在甲方支付第二笔款时开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收据备查。

  十、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交货,则按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则按延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按《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在施工中的瓷砖损坏、浪费损耗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签订地点:省市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设备/材料,用于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2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2 合同协议书; 2.3 合同专用条款; 2.4 中标通知书; 2.5 合同通用条款; 2.6 合同附件;

  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4条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

  第5条 保证

  5.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5.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6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第7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位于 的桉树,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上述桉树卖给乙方砍伐。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特订立如下买卖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买卖桉树的位置。甲方所卖桉树林位于 ,山名,面积约 亩。甲方有责任保证界址内的桉树无争议,无纠纷。如有争议纠纷,甲方有责任予以解决,砍伐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 成交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币350000元的价格转让上述桉树林给乙方砍伐。本合同签订确认后,乙方于2天内付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诚信金给甲方,如2天内不到款,此合同自动作废,以确保乙方进场运作并能顺利出木。如乙方中途退场,所交诚信金甲方不予以退回,如甲主中途违约,甲方无条件双倍退回诚信金。待批砍手续完善,乙方进场开工砍伐三天内付15万给甲方;桉树砍伐到50%时,付18万元转让款给甲方。

  三、 其它有关事项的约定。

  1、 甲方必须要为乙方的报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山林权属证、身份证、各种合同和资料,如资料不完善甲方必须实齐,并以甲方的名义报批,报批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甲方必须负责原有运输道路畅通,以方便乙方运输通行,如有争议纠纷,由甲方协调和处理,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三日内甲方必须处理好,如三日内处理不好。沿途道路平整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砍伐时树墩不准超过5厘米。

  3、 乙方所交的批砍手续费用,如林业部门有部分返回,返回的此笔

  费用归乙方所有。

  4、 承包期间,乙方应注意教育员工砍伐运输安全,若发生一切人员的安全事故及法律或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与甲方无关。

  5、 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及赔偿。

  6、 本合同砍伐期为出证后3个月完成(雨天除外),砍伐完成后将山地交到甲方使用,山上所有林木归甲方所有;乙方砍伐完成离场时,必须保证道路平整,如有损坏,乙方必须予以解决,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任何一方违约均要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希双方共同遵守。

  8、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9、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买卖合同 篇6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生产/经营中产生废旧物品(以下简称“废品”),乙方有意收购该等物品,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废旧物品出售与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 标的

  二、 提货

  1、乙方上门提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之内或者甲方指定的时间自行组织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废品仓库提货。

  2、乙方提货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废品进行计量:

  2.1 按件计量物品:由双方共同点数,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2 按重量计量物品:在甲方监管下,乙方装车后到甲方地磅房双方共同过磅,确认数量后,由乙方在甲方出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3、乙方自行负责废品的装卸、运输和安全,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装卸、运输途中废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3.1 甲方不负责废品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品进行适当包装以满足装运需求。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废品损毁、灭失或给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2 乙方装运废品时,不得违反甲方厂区管理规定及作业要求,不得装运本合同 约定标的以外的物品。

  4、废品计量完毕,乙方缴纳废品收购款后,凭甲方开具的《废品处理出库单》将废品运出厂,出厂时应接受甲方门卫的检查。

  5、乙方上门提货人员限于乙方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或乙方书面授权的员工,乙方如需变更授权人员,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授权书应加盖乙方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货。

  三、 结算

  乙方应在提货之前预付废品收购款至甲方指定账号,每次乙方上门提货,双方对废品计量无误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废品收购款金额,否则,乙方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如乙方以现金交付废品收购款,应在确认废品数量后,将废品收购款交至甲方财务单位并取得加盖公章的收据,否则,不得将废品运出厂。

  四、 废旧品处理

  1、甲方根据本合同出售给乙方的废品均为已经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废品上有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直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前应确保该等标识已经销毁去除,确保废品在外观上不能被辨认为甲方产品。

  3、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品,乙方应承担在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将废品加工后再出售的,引起的一切问题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赔偿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1 如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不得将废品加工后以食品方式进行销售;

  3.2 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食品类乙方加工后以非食品形式出售的,乙方应确保出售前已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并经碾磨等特定程序;

  3.3 甲方出售的废品是非食品类的,乙方应在转让废品前去除该废品上的包括商 标、专利、图片、甲方企业名称等一切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有关的标识。

  4、甲方有权派专人自废品出厂时起对乙方销毁处理废品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如发现甲方所派监督人员有违反合同约定或甲方规定流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举报。

  五、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后【3】天内,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 】万元。

  2、 乙方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六、 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应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应处理能力,并保证在甲方工厂装运废品时,遵守安全作业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作业过程中造成任何财物损坏或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发生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2、乙方在甲方工厂作业时,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协调,不得损坏甲方财物,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并保持废品仓库和厂区的清洁,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乙方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之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商业机密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公开。

  5、乙方保证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将未去除甲方标识的废品直接转让的任何方式侵犯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知识产权。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得有包括但不限于挂靠、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营业证照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到甲方工厂提取废品的,每逾期1日,应按该批废品价值的【0.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日或合同期内逾期超过【】次的,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

  同。

  2、乙方提取废品时将其他物品带出甲方工厂的,按所带物品的双倍价值赔偿甲方,并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装运废品时,混装两种以上废品的,统一按价高的废品结算废品收购款,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及时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侵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知识产权或违反保密承诺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双倍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将废品出售给第三方,乙方除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外,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出售给第三方的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格的差价损失。

  8、乙方违约情形已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免除其行政、刑事责任。

  八、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

  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补偿责任。

  九、 禁止商业贿赂

  1、 为保证廉洁公平的交易秩序,甲方对于员工及所有合作商均有反商业贿赂

  之要求,并为此投入大量精力建立反商业贿赂机制。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任何利益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宴请、娱乐活动、旅游或任何形式的馈赠),或上述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类似要求而乙方照办的,一经发现,将被视为乙方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 甲方及甲方管理制度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基于上述实质性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作为有形、无形之损害赔偿。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商业贿赂之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乙方员工或其他甲方有理由认为系为图利乙方之第三人的此类行为均视作 乙方行为。

  十、 争议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执行,积极照办。未尽事宜应本着依照 合同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附则

  1、 后附《废品招标会说明》为本合同一部分。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

  3、 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对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人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涂改或添加,如有涂改或添加,该涂改或添加无效,但合同双方认可或均盖章确认的除外。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填写的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甲方持有的文本为准。

  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6、 其他约定:

  签署双方: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买卖合同 篇7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标志目前是以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为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为必要条件。其一、关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对国家来讲体现着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不动产的管理,对当事人来讲则又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根据。一般来说,既然有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就必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虽达成了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至少三个司法解释,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第一、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三、1990年2月17日《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笔者认为,前两个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采取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办法,对买卖房屋能否成立的限制性条件过多。第三个规定却又完全否认在当事人之间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只要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均可翻悔。这些规定不仅实践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论,违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诚信和自愿原则,为当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据。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成立与实际履行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履行法则处理,而不能以此否认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关于契税问题,根据《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提交契证,而且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交纳者,除照额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这些规定也只能说明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与合同成立与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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