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买卖合同模板集合6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 篇1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
1.产品名称:三星I9100(GALAXY SII);
产品品种:直板手机、3G手机,智能手机,时尚手机;
产品规格:手机尺寸:125.3×66.1×8.5mm
重量:116.0g
颜色:黑色,银白色,白色,粉色
数量:300
价格:每部3200元、 总价:960000元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3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2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由乙方定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经理)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交货时间:20xx年5月30日
2.如乙方不能及时交货,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商量延长交货期限。
第五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符合手机规格标准
4.负责验收和试验:经理验收,技术人员配合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甲方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35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的罚金。
(5)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X%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1份。
购货单位(甲方):广州蓝鲨公司(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 河源星蜂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 地址: ×××××
开户银行:广东工商银行 开户银行: 广东工商银行
帐号:............... 帐号: ...............
电话: 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起草理由: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同时,合同的订立, 要保护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自由原则。
买卖合同 篇2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
需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机电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全新的,并且采用卖方最新设计和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供货时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1、设备自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保质期 2 年。。
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3、产品的风险自发货之日起转移至买方,但产品的所有权自买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在买方付钱所有款项之前,本合同所述的产品的所有权归卖方。 四、违约责任
1、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3、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的违约责任外,还自愿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诉讼费等。 五、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日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约
第四条土地费按每亩,总额为大写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六条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七条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___份,公证人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证人(签字)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4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广东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
二、《合同法》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㈠取消了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上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的预先确定,因此违约金与赔偿金之间是互为包含的关系,换言之,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金,反之赔偿金也可以涵盖违约金。二者的适用关系是:1、原则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三、违约金适用的冲突
《合同法》施行后,在时间效力上,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法释[20xx]34号批复实质上是法释[1999]8号批复的批复。《<批复>的批复》是在《合同法》生效后对违约金所作的进一步解释,但其中的内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实质上是对《批复》的复制。由于《批复》没有被废止,《批复》与《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出现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和“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不主张违约金”
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违约金适用冲突的解决
根据法发(1999)15号文第14条第2款“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款”。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文书时应首先引用应适用违约金的法律条文,再引用该批复作为依据,而《批复》赖以存在的《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故不应再适用该批复。
《合同法》取消法定违约金后,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或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约定不明的,当事人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只能由赔偿损失这一方式来实现。
五、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
逾期付款损失有利息损失和其他损失两种。
㈠利息损失的确定
1.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理由是:其一,虽然贷款利息、存款利息都是本金的孳息,但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不会以存款作为投资方式使用资金。其二,通常情况下,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和贷款,而贷款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其三,让逾期付款违约者支付存款利息损失,就会出现违约者逾期付款的代价小于从银行贷款的代价,违约者反而获利,容易造成违约者乐于违约,也违反了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其四,《经济合同法》废止前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规定的也是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其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199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第六条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
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两个通知明确了以下问题:①1999年6月10日~20xx年1月1日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②20xx年1月1日以后的罚息利率也就是逾期贷款利率修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是多少,不能确定。
如何确定20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
笔者认为,为便于操作性,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逾期付款一年以内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逾期付款一至三年的,按照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
2.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时间
⑴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起算日的确定
①双方约定有付款日期的,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日的次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约定分期付款的,按约定分别确定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②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自债务人收到付款通知、付款发票等债权人请求付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③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债权人在诉前也未主张过债权的(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的),以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为赔偿损失的起算日。
⑵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的确定
①判决一次性立即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生效之日。
②判决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有学者主张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终止日确定为起诉之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把违约金数额只计算到起诉之日,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当然只能根据其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终止日。笔者认
为,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多数情况是为了明确诉讼标的额。由于原告无法确定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其对利息损失的确定只能计算至起诉之日。当然,也存在原告权利意识不强或主观上疏忽的情况;有的则是寄希望法院能在短期内审结并迅速执行而不过分计较。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审理期间利息损失的,就应当予以计算,不能片面认为原告方已放弃了权利。
有学者主张对裁判确定或生效之日至文书指定履行期日这一时段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认为这是法律确认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一是给义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应只限于时间上的权利,而不能延伸到资金利益上。二是资金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由义务人承担,就归权利人承担,而将责任分配给无过错的权利人是不合理的。三是《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宽限期的规定,《合同法》未再沿用,失去了法律基础。
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举证责任
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免除债权人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㈡逾期付款其他损失的确定
债权人认为在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确定逾期付款其他损失,如追款费用等。
买卖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
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
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东
南 西 北 ,房屋结构为砖混
结构 ,共两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空地面积为平方
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同时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
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王合元,男,原王太权(已故)的二儿子,枫香镇张村村黎村组村民;何国彦,男,马蹄镇石壁庄村李堰组村民,系甲方全权委托代理人,以下均为甲方。
买方:蒋先品,马蹄镇平海村第五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购买的房屋地基以总额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的价款卖给马蹄镇平海村第五组的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地基概况:
该地基位于马蹄镇石壁庄村大林组原“326”国道旁, 前面抵原“326”国道边缘,后面抵陈小应房屋地基;左面与原陈光福房屋地基为界,右面与赵承远房屋地基相邻。
二、买卖具体相关事项及要求:
1、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左面原陈光福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第一层与陈光福房屋无偿共壁(共同一堵墙壁),不补偿陈光福地基和墙壁造价;二楼及二楼以上必须与陈光福房屋共壁,乙方需修建房屋则按修建房屋时的市场经济价值付给陈光福共壁一半的造价。
2、乙方购买过后修建房屋与右面原赵承远现在房屋地基共同一根基础,且与赵承远现在房屋的第一层和第二层共壁,不补偿赵承远地基和墙壁造价。
三、款项支付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5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五仟圆整)给甲方,以收据为凭。
四、双方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由该土地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2. 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如国家或集体需要占用时与甲方无关,发生的产权经济补偿归乙方所有,只能由乙方商谈和决定;
3.除上述约定意外,甲方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五、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六、 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各在证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各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3.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土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人:(签字)
二0xx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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