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锦集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 篇1
一、理论的准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曾被视为“大陆法系民法中最辉煌的成就”,又被称为德国民法中的“最难理解的基本概念”。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当时的意义仅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法行为,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至今仍堪称为经典。他是这样描述法律行为概念的:“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至今,学术界对法律行为是否都是具有合法性有争议。有些学者为了解决此矛盾,提出了一个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它包括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等。在立法上,我国沿袭了前苏联的观点,民事法律行为仅仅指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
学理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梁慧星《民法总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梅仲协的《民法要义》对该对概念称谓是要因行为和非要因行为。要因行为云者,以原因为法律行为之要件之谓也;非要因行为则异是。在非要因行为,原因超然屹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致法律行为之效力受其影响。
江平的《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民事行为指财产为给付的民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马骏驹,余延满的《民法原论》中的观点是:有因行为,是指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存在为必要,若其原因无效则行为亦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是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的存在为必要,即使原因无效而其行为仍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彭万林在《民法学》中指出,有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指给付原因与行为可以分离,独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给付原因不是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即欠缺给付原因,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中指出,法律行为以得否与其原因相分离,亦即是否以其原因要件,可分为要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行为)及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要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进而,王泽鉴认为无因行为包括债权契约(买卖和消费借贷等);无因行为包括无因契约和无因单独行为(票据行为),无因契约包括处分契约(物权契约,债权让与)和债权契约(债务拘束,债务承认)。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对这一对概念的含义并不存在多大的分歧,只是各自的表述不一。其内涵都是法律原因是否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法律原因和其他要件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支架。如果在有因行为中,抽离了法律原因,那么法律行为就丧失了一个要件,不得成立。无因行为,则反之。
在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个基本的概念,就是法律原因。法律原因在罗马法上被称为causa(原因),是指主体之间财产给付的目的。梅仲协先生说“法律上直接之目的,吾人均称之为法律行为之原因。”它与动机有所区别,法律原因是指直接的法律目的,为法律行为的内容,而动机不具有法律意义。梅迪库斯也指出了行为双方当事人通常所追求的其他目的,则不能作为有意义的法律原因,只有在例外情形,此类目的才能通过条件或交易基础学说,获得法律上的意义。在这里,梅迪库斯指的是将此类动机作为法律行为成就的条件。
梅迪库斯关于无因性的观点较具特色,在这里,我将简要地论述一下。他认为绝大多数债务合同都是有因行为,而却大多数处分行为都是无因行为,他还举出了几种例外的情形,如负担行为也可以是无因的,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也可以是纯粹的原因约定,有些处分行为无须具备任何法律原因。他还将无因性分为外在的无因性和内在的无因性。外在的无因性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的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容上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
2、分类的意义
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行为一般情况下都存在给付原因,如赠与原因,负担原因或清偿原因等等。这是由民事行为的本质决定的。对有因行为而言,如果原因不存在,不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对原因认识不一致,都可以使法律行为归之无效。比如说甲已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甲误以为自己欠了已1000圆钱,而作出了给付,此法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给付行为是无效的,甲可以请求已返还1000圆。反之,就算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原因不存在或欠缺等,仍然有效的民事行为即为无因行为。如甲已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票据预约关系,甲承诺以已要求的方式和数额发行一票据,
票据流通后,即使他们的预约行为存在瑕疵,票据的流通仍然有效。
法律上为何要规定无因行为,我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以判别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处的状态。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如梅仲协先生所说:“诚欲使一般社会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尔。”即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的话,法律行为受到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原因关系就会在同一标的物上累计,权利行为无效的原因越多,交易方识别权利性质会相当困难,使后面的交易根本无法进行。为了切断原因关系瑕疵对后面交易的影响,法律就规定了无因行为。这使交易方只须关注此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大大地便利了财产的流转。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虽然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分类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我们不能以后一种分类取代前一种,因为民事行为本来就具有多样复杂性,我们只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民事行为这个问题,民事法律理论的张力才能更大,维度也才能更宽广。
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历史沿革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双方的物权行为即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但物权行为的概念最初由德国法学者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提出,他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可见,萨维尼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进而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当事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行为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行为,它们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各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后来,德国在起草民法典时,将无因性理论适用到土地让与,动产让与及债权让与等法律行为中。
关于物权行为各国立法存在肯定主义,否定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不同的立场。德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肯定立场,法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持否定的立场,瑞士立法对物权行为持折中主义立场。相应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种为形式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与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而已;第二种为形式主义,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债权,而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第三种为折中主义,分别结合了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2、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立法
我国是否已采纳了物权行为,对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歧义纷呈。学术界有两种基本对立的看法。一种认为我国承认物权行为,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行为必须登记,而且行为自登记时起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或移转必须移转占有,而且行为自交付时生效。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依《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所有权移转是债权行为和其他合法方式的当然后果,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交付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继承法》第2条也有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继承人去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取得所有权。
我认为,我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的概念。首先,从立法来看,现行中国民法和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物权行为"或"物权合同"概念,至于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条文的解释,也很难确证立法者在事实上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因具有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即使不动产已交付、登记,也会宣布登记无效,这说明司法实践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思考
物权行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契约,一方将标的物转移,而另一方交付价款。但是如果买卖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等而被宣布无效或做撤销以后,双方当事人可否请求对方返还已给付的标的物?根据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物权契约即使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产生法律后果。标的物的受让人仍能保留标的物之所有权,出卖人丧失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这时,对所有权人的救济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债权的请求权要求返还。原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而获得了债权。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则为有权处分,出卖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请求买受人返还因转卖所得的价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标的物时,即使是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买卖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性的无因性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它“违背生活常情,与一般观念显未有符”,同时也违背了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我们这样分析一下,既然合同双方之间转让标的物的契约归于无效,那么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恢复到契约订立以前的状态之中,但是如果严格地遵守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却被重塑,法律地位转换了,原买受人成为所有权人,而原所有权人却成为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标的物的债权人。债权是没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原所有权人的原权利就被降格了。这对所有权人非常不利。
有鉴于此,在学术界,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尽量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该理论共有三种:一是共同瑕疵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债权行为因为当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诈、错误、违法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是条件关联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思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一起。此种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解释当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统称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当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契约也应该宣告无效。在实践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发源地德国也通过了判例或解释缓和无因性原理。判例认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附着于原因行为之瑕疵,会反射于物权契约,致使物权契约无效,此在原因行为之因欺诈为理由被撤消时亦然。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亦会受欺诈缔结的影响,可一起主张撤消。
既然物权行为的独立和无因原则有如此多的缺陷,那么在否定物权行为时,我们会受到怎样的阻碍?此时,我们一定考虑到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物权第一次变动的瑕疵将会被保留下来并传递下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会受到以前在此物上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的影响,设想一下,会有很多人的利益处在不安全的状态。如上例,如果已已经将标的物卖与丙,亦或是已经经历了多次交付,如果我们否定无因性,甲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要求返还所有物,交易的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利益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而,法律不可能要求交易方每次交易时,都必须考察物权的合法性。为了使财产在流动中更快地增殖和考虑交易的安全性,法律只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第三人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日本,对第三人的限制存在三种理论,一是正当利益说,二是有效交易说;三是或者吃掉或者被吃掉说。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代价:____________________
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除的、可破裂、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给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给: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紧张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给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付_______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因为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可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误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订,本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计算。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履约金(如乙方付有履约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租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住建部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王家老屋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陈敬合(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地作用,使荒山得到更一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山场稳定发展,做到青山常在,以山养山,以树养树,承续利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集体王家老屋组所有山地承包给乙方进行林业经营,甲乙双方达成下列条款。
一、甲方将集体王家老屋组阴、阳山地,山场承包乙方进行植树造林发展经营,承包时间为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承包费:头三年不收任何租费,期满三年后乙方不愿意承包,合同作废,如果乙方继续承包按每年 元收取。
三、乙方在承包期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及有关政策事项。 四、甲方山场承包给乙方后,山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乙方所有。山上原有零星树木由乙方处置。原学校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五、承包期间,甲方负责处理周边村民关系,维护好山场内的正常经营,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六、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承包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七、林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随意在此
山场砍伐,违者按村规,民约处罚,不得反悔,否则,按市场价两倍赔偿给乙方。
八、乙方如违反协议或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甲方不负责责任。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20x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 篇5
供货方:
采购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四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订。
2、供货方应充分认识到所提供的公寓用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4、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供货方与采购方可以针对本合同范本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供货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采购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供货方和采购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购、质检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基本情况和质量标准
1、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基本情况
┌───┬────┬──────┬───────┬───────┬──────┬─────┐
│编号 │内容 │纤维名称 │品级 │规格 │数量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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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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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褥子 │ │ │ │ │ │
├───┼────┼──────┼───────┼───────┼──────┼─────┤
│3 │床垫 │ │ │ │ │ │
├───┼────┼──────┼───────┼───────┼──────┼─────┤
│4 │床单 │ │------ │ │ │ │
├───┼────┼──────┼───────┼───────┼──────┼─────┤
│5 │被罩 │ │------ │ │ │ │
├───┼────┼──────┼───────┼───────┼──────┼─────┤
│6 │枕套 │ │------ │ │ │ │
├───┼────┼──────┼───────┼───────┼──────┼─────┤
│7 │枕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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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毛巾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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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夹被 │ │------ │ │ │ │
├───┼────┼──────┼───────┼───────┼──────┼─────┤
│10 │蚊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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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枕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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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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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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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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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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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纤维名称”栏目中注明质地,如棉、化纤等;在“品级”栏目中须注明填充物的棉花品级;所列产品及供货方和采购方协商补充的产品安全指标均应符合附件《纤维制品主要内在质量指标判定依据及标准》中的要求。
3、供货方出卖的每套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均为上表中所列的项目。
第二条 数量
采购方购买以上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暂为 套。实际购买数量需根据采购方入住学生实际需求床上用品数量确定。
第三条 价款
供货方出卖的公寓用品每套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整(大写)。最终金额以采购方实际购买数量为准。
第四条 包装
1、供货方应将每套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全部封装在一个大包装袋内,其中被罩、床单、枕巾、枕套、蚊帐要进行独立包装(被罩、床单应打编号)。整体包装上应当印有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商标、地址、邮编、电话。如果进行独立包装的产品不是供货方生产的,还应在此产品的.独立包装上印有生产单位的名称、商标、地址、邮编、电话。
2、供货方应将成套公寓用品的包装样式通过实物的形式事先通知采购方且经采购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对该批公寓用品的包装,采购方应将该包装样品留存。
第五条 保证金
1、合同签署时供货方应向采购方交付保证金,数额大写为: 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整。
2、保证金作为供货方出卖公寓用品在质量、合同义务、售后服务等方面义务履行的保证。当供货方在产品质量、履行合同或者售后服务方面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保证金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
3、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署日起至采购方验收合格一年后止,采购方在有效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保证金给供货方。
4、保证金的退还以本金为限,不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购方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退还保证金的,在退还保证金时除退还保证金外每日还应向供货方支付保证金本金的 作为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第六条 运输、交货
1、供货方于 年 月 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送达采购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 。
2、货物的运输、装卸费用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3、 。
4、 。
第七条 验收
1、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方的工作人员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应向供货方提供收货凭证,但收货凭证只作为供货方交货数量的初步证明。
2、采购方在出具收货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纺织纤维检验所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批检和抽检,采购方在收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权根据《检验报告》的结果最终验收,并签发正式书面验(拒)收通知。
3、验收通知应当包含合格的货物数量、不合格货物的数量、对不合格产品处理的时间要求以及相应处理意见。
4、当不合格货物的数量达到货物总数量的 (百分数或千分数)时,采购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付款结算
1、采购方在供货方按照验收通知对不合格货物的处理执行完毕之后,以供货方提供的合格货物的数量在 年 月 日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2、货款的支付不影响保证金条款的效力。
3、 。
第九条 售后服务
1、供货方应负责所出卖货物的售后服务工作。
2、供货方在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内负责对所出卖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或者更换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供货方应协助采购方定期对货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数额大写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拾 元人民币整,并赔偿对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损失。
2、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3、采购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4、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并应赔偿对方由于自己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5、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于发生不可抗力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两份,且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纺织纤维检验所进行备案。
供货方(签章): 采购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6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家住江安县铁清镇回龙村陈家咀组)的黄角树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黄角树:树木规格直径约 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2)数量: 壹 棵。
(3)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共计人民币 圆整。 (¥: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对树冠进行修剪、对树根进行切割,有可能对树木周围作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2)因甲方要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 70 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乙方要无条件的协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甲方验收树木完成并上车后就立即支付。
四、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 2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赔付对方违约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设备转让方:(甲方):
设备接收方:(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因甲方有一台八成新挖机,现转让给乙方,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850000元(大写: 捌拾伍万元整 )。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情况下预付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乙于20xx年8月3日将挖机提走,并支付剩余资金。如在订金预付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货物处理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的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3、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
5、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有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6、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8、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9、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10、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制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付款方式:转账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鹰潭分行
账号:6232086500008097718
户名:吴永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8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供货给乙方烟酒:
产品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总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___项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9
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销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本着公平、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车辆所需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价格和质量
一、本合同购销产品为适合甲方需求的车辆轮胎。品牌为_____轮胎,具体供货规格型号、价格详见轮胎价格表。
二、轮胎价格表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轮胎价格包含增值税费、运费等。
三、乙方确保销售给甲方的轮胎均符合国家3C强制安全认证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第二条:信用承诺
一、乙方按照服务承诺,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有义务免费对甲方车辆轮胎的正确使用方式进行指导、培训,提高甲方车辆轮胎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交付方式及验收
一、甲方所需轮胎采购,应由乙方填制轮胎销货清单,经甲方授权人验收人签字确认后结算。
二、乙方销售轮胎的交付方式为:
1、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负责免费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甲方车辆直接到乙方营业工作场所,由乙方作业人员现场对所需更换轮胎免费安装更换。
三、甲方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对乙方交付的轮胎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条:费用结算支付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发票全额货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因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致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不能按甲方需求按时交货,造成甲方客运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的,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因错发、错装轮胎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五、因乙方轮胎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双方企业形象,严守商业机密,不泄露有关商业经营信息,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或由此而产生损害另一方利益,任何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继续履行。
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四、本合同生效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有效期____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条例,甲乙双方为了顺利完成本项目的土方工程。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诚信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规定如下条款 :
第一条 工程项目与说明
工程名称:陕京天然气三线维抢中心及支持建设工程土方工程 工程地点:忻府区解原村
工程总量:以实际完成的车辆运输数量为准。
工期时间: 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 月 日(期满可续签合同)。
第二条 工程施工内容: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陕京天然气三线维抢中心及支持建设工程土方工程所有所需土方。
2、进场标测后,以标测数据作为以后运输结算依据。
3、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开始土方拉运。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__________元∕m3,合计____________元 。
2、结算方式:土方运输结束后,甲方依据标测数据进行结算一次付清。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在土方运输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出现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甲方规定的时间,价款内完成,如未完成由乙方负责甲方一切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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