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买卖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买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明细:
序号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符合国标GB/T6728—20xx、
2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2、1合同价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2、2支付方式:()
a)合同签订之时起48小时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0%,若逾期未付,买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同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还应赔偿;
b)订货需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前支付合同总额的30%,剩余价款应提前于交货时间前48小时内一次性付清(即在年月日前付清),否则卖方有权拒绝向买方交付货物,由此造成交货时间延误的,卖方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8、2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c)合同签订之后,货到交货地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买方以电汇形式支付合同总额的100%、
d)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付全款,款到发货。
3、3上述款项应当直接向卖方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财务人员支付,除此之外的支付形式视为买方未支付合同价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买方承担。
3交货时间、交(提)货方式、要求及地点:
3、1货物交付(提取)时间:20xx年10月6日(包括当日)前。
3、2交(提)货方式:按(a)执行。
a)卖方或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买方方承担,由买方以现金方式按300元/吨以磅重结算支付给承运方司机。具体送货地址为:因买方未及时、足额向承运方司机支付运费等原因导致承运方司机拒绝向其交付货物,或买方逾期卸货造成承运方损失等情况在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卖方无关,由买方自行承担。
b)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到卖方工厂提取,运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工厂具体地址为: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南兴工业集中园、
根据本协议具体条款的约定,在交(提)货前需要买方先行付清相应款项的,在相应货款未到卖方账户前,卖方有权拒绝向买方进行货物交付,由此造成货物逾期交付的,一切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同时买方还应按照本协议8、1条8、2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3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买方或卖方货交承运人、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买方委托提取货物的第三方)之时起转移。
4运输方法、费用负担和运输要求:
4、1运输方式:按(a)执行。a)公路;b)铁路;
5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5、1卖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5、2货物质量问题:买方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一周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与答复。买方收到货之日起7日内未告知验货情况,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如产品质量问题系由卖方的原因造成,则由卖方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如经核实该问题非卖方原因造成,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概由买方承担,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予赔偿。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买卖双方任意一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与本合同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同时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7违约责任:
7、1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如果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支付相应款项和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违约金;卖方同时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参照本协议第8、2条的约定进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逾期付款在3日及以上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先款后货的情形下买方已支付的货款不予退还,在先货后款的情形下买方应向卖方退还卖方已交付的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买方应另行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卖方的一切损失。
8、2买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取或接收货物。如逾期未提取或接收货物,以及因
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暂不予向买方交付货物的,买方除按照未提取货
物所对应价款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外,买方同时应按1元/吨·天向卖方
支付场地占用费;超出10日仍未提货或货物仍保存在卖方处的,对于未提的货物,
卖方有权以包括变卖在内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金额用于抵扣买方尚未支付的包括
合同款、场地占用费、运输费、违约金、赔偿金在内各种款项,不足部分卖方有权
向买方追偿。
8、3卖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交付产品,如果卖方违反约定,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违约金。
8、4其他、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可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称的卖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追索损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因买方违约导致卖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及卖方商誉下降的损失等。
2、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用于抵偿全部违约金、赔偿金后才可作为货款使用。
3、本合同一式4份,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自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卖方:中国上海外贸公司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商品名称:中国芝麻
第二条商品质量标准
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以52%为基础。如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每增减1%,价格应该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第三条商品数量
20xx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溢装或短装5%,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四条商品价格
每吨100美元FOB上海含5%佣金
第五条商品包装
铁桶装,每桶净重25公斤
第六条交货方式
1.至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装运。
2.装运港:上海,目的港:伦敦。
第七条货款支付
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在中国议付。
第八条商品保险
保险由卖方代为办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水渍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时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不合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60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买方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商检条款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与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与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与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给卖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但以卖方损失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包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4日内提供事故发生地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事故的文件,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仲裁条款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买方(盖章):美国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盖章):中国上海外贸公司代表(签字):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苑第XX栋X单元XX层的X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做住宅使用。
二、交房标准:甲方按交付时的房屋现状交付房屋,经双方当场踏勘,确认所交毛坯房的状况与甲方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完全一致,甲方对该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也未添置任何家俱和电器。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现状加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如不按本条规定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已于20xx年XX月XX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随房交付的有房屋防盗门钥匙X把、水卡电卡燃气卡各一张),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为X年,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四、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每月租金为X元整,该价格为不含税、费的价格,甲乙双方因该租赁行为应当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另行承担。
五、自20xx年XX月XX日起,每四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租金按租赁季度支付,根据先付租金后用房屋的原则,乙方应提前30日支付下一个租赁季度的租金。甲方的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付,收款人名称:XX,账号(卡号):XXXXXXXXXXXXXXX。
六、乙方应交给甲方XX佰元做为履行保证金,甲方收到该款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以履行保证金抵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租赁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结清有关费用且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包括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后5日内,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给乙方。
七、房屋交付乙方后,乙方应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电话费、燃气费等所有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应提供相关的交费凭据与甲方进行结算。甲乙双方现确认移交时水表、电表、燃气表的底数均为零。
八、租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但依法应由物业维修基金承担的维修费用,则由乙方通知甲方依法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支付。
九、乙方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乙方的装修本着来装去丢的原则,本合同终止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
十、乙方因使用租赁房屋或对其进行装修等原因导致该房屋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租赁房屋及其防盗门钥匙X把,水卡电卡燃气卡各一张返还给甲方,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房屋的性质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包括房屋的所有门、窗、玻璃、护栏、水管、气管、电线和水电气的计量表等应完好无损。
十二、甲乙任何一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支付对方X仟元的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乙方如不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X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日,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甲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还应支付甲方违约金X仟元,且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视为遗弃物交由甲方任意处置。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XXXX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壹份,每份效力同等。
甲方: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买卖内容和要求
乙方向甲方购买新疆杨树苗,乙方要求苗木规格为2年生纯新疆杨树苗,树杆为全冠,且胸径不小于1。2—2。0厘米,无病虫害,无枝杆残缺,无畸形,树杆无弯,树苗带满根。每株树苗价格为3元人民币。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按乙方要求从苗地里挖出树苗,检查树苗无损伤后按乙方要求数量打包装到乙方所指派的运输车辆上。并按乙方要求每天装车总数量按时完成苗木装车,确保乙方准时发车。在装车前开好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苗木检疫手续,交到乙方手里。装车后负责将乙方运输车送上高速公路。如果在装车前检查出和买卖内容要求不符的苗木,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将甲方所挖树苗拉走,并在检查验收后没有问题按要求付苗木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检验完甲方所挖树苗没有问题后装完车,甲方将运输车辆送上高速公路后,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付所装苗木全款。
五、甲乙双方确认后达成以上协议,如双方有一方违约,负责赔偿对方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自签字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签约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甲方在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条 物资单价及总价
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2300)×总重(吨)。
第三条 交货方式
1. 交、提货时间:20xx年10 月26 日至20xx年11月 1 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
2. 交、提货地点: 福建省龙岩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
3. 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计量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龙岩市朋口镇胶合板厂)。
第五条 预付货款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 100000 元(大写 壹拾万 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
第六条 货款支付方式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
第七条 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
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
2. 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
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
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
效应。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永武高速公路工程**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甲方委托代理人: (盖章) 乙方委托代表人:(盖章)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
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
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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