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房屋买卖合同范文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甲方): (本人)身份证号:
买受方(乙方): (本人)身份证号: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价格。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人民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清,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 元,剩余 元于 年 月 日付清。
第四条 交付期限。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如下:
房屋买卖协议书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人民币(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四、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五、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该楼房购房合同及楼房一并交付给乙方所有,乙方届时将剩余款项一并付给乙方(乙方在付款时,为确保在以后的房产过户顺利,将暂时暂扣购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待该楼房的.房产证顺利过户给乙方时,乙方再把此款项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在该楼过户时积极提供协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产权不能过户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经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把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及全部楼房钥匙和此楼购楼的售楼合同及购楼收据全部一并交给乙方。交付该房产时 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
九、双方违约责任如下: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返还乙方所付购楼房款项,则甲方不予退还购楼房订金。
十、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签定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质的厘清——从“利用”到“所有”
通常认为,在法制史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制度,即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权制度,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倾向,亦即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强调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的回复其完全支配力。因此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因继受罗马法的结果,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的地上权都是以地上物为中心,认为没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权,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则是以“利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地上权也不因地上物的灭失而消灭。
笔者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同其社会经济的现状相适应,地上权本质从“有”到“用”的转变也正是因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生。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没有采用地上权的概念,与地上权概念最接近的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无并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或消灭,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以经济利用为目的,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属地上权性质,但我们没必要将两者的本质认定一致。《物权法》未采用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涵盖入内正是由于两者的制度差异太大,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所指为何呢?市场经济是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交换之所以能够进行必须要满足“有商品和货币、商品和货币所有者能自由处分”这两个条件,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任务的,其与债权法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内,其也应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谓“国家有关规定”应解释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有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该法条只言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反之该条肯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出租住房。从理论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收益的权能。
(三)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流转制度的构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违规批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大量发生,对国家的土地政策造成冲击,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以期杜绝上述现象,是通过侵犯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手段规避了本应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土地控制的国家责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数量,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流转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有地上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改变,一方面农村还实施着一贯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又已融入了市场经济之中。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应有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保有农民的房屋,重点在于实现农民居有定所,相应的分配制度可分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批获准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经审核批准购买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明确的是,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这种分配是无偿的,具有村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性质。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这种福利,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将有限的资源花费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
另一层含义是保有房屋这一地上建筑物,重点在于物尽其用,使房屋在流转中实现其交换价值,目前相应的流转制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能否流转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成员的福利,目的是为其成员建造房屋提供权利基础。收益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体现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即是,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价款不仅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为农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请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性必然会体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中。由此,农村村民在房屋买卖中将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货币化,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的自然延伸。为了使买卖中实现的房屋价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在农民出卖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但这种转移与“房地一致”原则不同。“房地一致”原则是在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规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权从属于房屋,是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受房屋物理状态的限制,当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盖、改变结构等方式对房屋进行实质建设时,应认定地上物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保有地上物的存续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在娄星区育才路有住宿、餐饮、娱乐、门面经商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栋,取名为“东方明珠”自愿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受买人秉着平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反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一、综合楼的基本情况
综合楼总计14层:-1层建筑面积329.75㎡;1层建筑面积423.35㎡;2层建筑面积386.26㎡;3层建筑面积574.59㎡;4层建筑面积574.59㎡;5层建筑面积649.93㎡;6层建筑面积649.93㎡;7层建筑面积649.93㎡;8层建筑面积649.93㎡;9层建筑面积649.93㎡;10层建筑面积649.93㎡;11层建筑面积649.93㎡;12层建筑面积649.93㎡;13层建筑面积649.93㎡;共计建筑面积8137.91㎡(包括-1层)。土地面积共计为508.2㎡,另有出让地一宗,使用面积346.5㎡,精确数字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买人约定,综合楼共计14层,总建筑面积为8137.91
3、甲方要将肖伟良房的押金和20xx年4月15日以后已收的部分租金,退归乙方所有。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
六、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整栋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反口,由甲方负责,除退还乙方第一期购房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1180000元)还要赔偿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的第一期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担保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销售标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
1、 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2、结构: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
3、乙方购房用途:_______________
4、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
二、价格及付款方式
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三、责任与权利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
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 、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
乙方:
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 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
3、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五、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 。
六、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
八、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
十、其他应说明的有关事项: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房屋买卖合同出 卖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 受 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n
bsp;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五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产权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的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附件二:
房屋买卖合同 篇7
1 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 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 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 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 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甚至可能涉及诉讼,而且房屋作为价值巨大的商品,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 篇8
甲方: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因公司经营,于年月日起尚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万元。
2、因甲方无力以货币方式清偿工程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以房产抵偿工程款。
双方为了明确有关权利义务,特订立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 借款本息金额及还款方式
1。1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累计欠乙方工程款合计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甲方以 福泰商业广场 的住宅房抵偿工程款。
第二条 按债标的物概况
2。1坐落地点:
2。2房 号:2。3总建筑面积:2。4标的物价值:抵债房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元,现标的.物折价后(即成交价)总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 差价找补
3。1甲方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房产作价方债务后,由乙方找补甲方差价款人民币 万元,该款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差价,本协议认购行为无效。
第四条 手续办理
4。1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4。1。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认购书》);
4。1。2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相应金额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在办理房产证之前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第五条 相关税费的承担
5。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施工合同关系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商品房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因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税、费承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允许中途变更一次购买人)。
第六条 其 他
6。1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原宁波建工与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8月27日的承诺书依然有效。
6。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德兴市房产管理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月
房屋买卖合同 篇9
近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新版预售合同中,就销售备案、补充协议、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开发商“一房多卖”、返本销售、楼盘烂尾、未履行保修义务等问题作出引导,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引导开发商作出承诺,禁止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从立法、合同的角度进行了明确,加大了保护买受人知情权的力度,既引导开发商以诚经营,又明确了如开发商违反自身承诺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更好的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预售资金监管,防止烂尾楼项目
增加了旧版本中没有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以促使开发商积极完成项目建设,避免开发商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及烂尾楼出现而给购房者造成巨大损失的法律风险。
三、提醒购房者先验房,验收合格再收房
新版本增加先验房、验收合格再收房的合同条款,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先交房再验收的交易惯例,体现了保护购房者接收到合格房屋的权利,同时降低了购房者的维权成本,提高了购房者的合同地位。
四、开发商未履行保修义务,消费者可自行维修由开发商承担费用
某些开发商在交房后便将协调、保修责任交给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又经常出现维修拖延、推诿等情况,这给购房者造成了诸多不便
及损失。通过本条的约定,开发商将无法置身事外,而需自己履行维修责任,购房者维权将更加便捷。
五、督促开发商30日内进行销售备案
这既保护了购房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又预防了因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而出现的“一房多卖”等严重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六、保护买受人信息,不得对外披露
以合同方式保护了买受人的个人隐私,使购房者走出受电话、短信骚扰而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同时加大了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防止其滥用购房者信息而给购房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七、开发商不能通过补充协议减轻自己的责任
新合同文本将改变购房者的弱势合同地位,合同中若存在不合理的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或开发商减轻、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将均视为无效,仍以主合同为准。
综上,新修订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增强了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房屋买卖合同 篇10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见证方: 电话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 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 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4、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2、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3、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甲方子女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 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一月之内付清(留有三千元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的保证金)。
注:过户完成后所有余款乙方向甲方全部结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年月日。第十二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五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时间:_ 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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