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合集9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定地点:____市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订购事宜,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名称及价格:
2、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保修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出卖人出厂标准,符合买受人使用要求。保修期:____
3、随附必备品,配件及提供方法:
4、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全额货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额货款)义务时,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5、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受人进行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货到一周内买受人提出异议,出卖人负责更换。
6、产品的售后服务:
7、运输方式及达站和费用承担:通过汽运和铁路运输送货上门,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交付标的物方式,时间,地点: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现金或支票或电汇底单后,即安排发货。
9、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出卖人负责对买受人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和调试培训。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和回收:纸箱包装,不回收。
11、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现款现货,买受人按出卖人指定帐号电汇或支付支票和现金。
1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市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内起生效。
14、其他约定事项协商解决
15、其他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传真件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别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时间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使用年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1 2 3 4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配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2、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方为二手车经营单位时,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4、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 方支付清 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合同范本《机动车买卖合同》。
2、甲方属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3、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落籍所在地办理落籍手续。
4、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3款,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4款, 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卖车辆价款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6、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民法典》、《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____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付款方式:签定合同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20%)的定金,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三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四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车辆信息:
1.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3.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
4.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5.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
6.其他车辆信息: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
第一条所述车辆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买受。
第三条 车辆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价款给付方式: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甲方先行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在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后,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剩余款项;
3.甲方在每次收到乙方给付的款项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一枚。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风险: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乙方,双方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记录;
2.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车辆毁损、灭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在车辆过户登记前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及债务、抵押等纠纷均由甲方承担法律后果,在车辆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该车辆所涉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该车辆无任何债权、债务、产权纠纷,无拖欠车辆行驶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乙方在办理检车等事项时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如甲方不能再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配合乙方办理完毕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如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将乙方已经给付的车辆款项全部退回,乙方同意双方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双方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W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136547元,选定W经理部开发建造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403的房屋1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2004年12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X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X将自W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403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2006年7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W取得D1-403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8月入住。同年10月30日晚7时许,原告潘某回到403室,发现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403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妨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执意见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根据谁先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保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减少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民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免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住403室,且对403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控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403室,违背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丧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的主张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然原因。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富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历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变。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进,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掌握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解释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解释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故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三、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分析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解释学的体系解释方法,根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判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根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民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一间村集体土地的三层房屋,我非本村的,需要怎么办才合法有效。、?首先对买卖关系进行公证!去房产管理局询问一下,能过户的话尽量给过到你自己名下。按照目前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转到你的名下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你的房产属于城市范围内的,你也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先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以,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才能转变成你的完全产权。否则,只能属于有限产权的房产。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首先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LZ是城镇户口的话,则该买卖行为无效;
2、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若未经该村集体同意,买方拥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变更,也就是不能过户。因此,买卖过程中最好村集体在买卖合同上盖章。当然,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比如有的房屋是拆迁安置在该村集体的情况等等;
3、签订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均须签字方可有效。情况允许,可以进行合同公证,但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证处不会予以公证。
4、即使该房屋不能现办转户手续,合同中最好明确今后政府征用、村集体征用为公共用地(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等情形出现时补偿问题。
篇八: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有座落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资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资格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享有座落在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旧村改造的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平方米(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一切附属设施及房屋前后空基使用权)资格转让给乙方。房屋建造及屋数按前案村委统一规划。
二、转让价款计人民币 (¥元)(包括甲方已交付村里的押金、配套设施等费用共 )。该安置房屋的位置落实按村委的规定,安置房屋的建筑一切事宜由乙方实施,其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负担。
三、付款方式:年月日预付 (¥ 元),余额 。
四、本协议生效后,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并无条件及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房地产的一切手续,并提供与该房、地产的凭证。
五、甲方应在允许办理安置房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两证初始登记,甲方办妥两证初始登记后三日内,应将两证交付受买人(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若遇法律政策许可,甲方应在许可办理两证过户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乙方办妥两证变更过户在乙方名下。两证变更过户变更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当全额返还受乙方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同时按乙方已交转让价款从支付之日至实际返
还之日止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赔偿受买人损失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仍然继续履行。
1、甲方不配合乙方建房或甲方及甲方关系人擅自建筑安置房屋的;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或本合同签订后实施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重复转让,或以安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银行贷款抵押或将所建安置房屋出租第三人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初始登记或迟延、拒绝办理两证变更过户手续或拒绝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
4、甲方反悔擅自解除合同的;
5、甲方擅自处理安置房屋的;
(二)受买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已交房屋价款不予返还,安置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2、乙方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的,应按拖欠从拖欠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息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出卖人(甲方)利息。
七、本合同由于政策、法律、规划等原因导致到乙方房产的权益、享受、分摊等问题,均由乙方全权代理享受。房屋的使用权永属乙方。发生纠纷索赔时,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本合同具备合同主要条款,若甲方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的,本合同可作为正式合同,对甲方、乙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甲方): 受买人(乙方):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牛羊肉购销合同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地点:
一、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有诚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双方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按国家相应法律标准执行。
三、交货地点、方式、运输、装卸费用负担:甲方货场交货,装卸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提货时必须给甲方支付货款。
五、违约责任:一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约定预付货款;
2、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可解除合同。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 裁定解决。
八、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买卖合同 篇7
卖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卖方所售房地产(以下称该房屋)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 幢 单元 号(室)。 房地产证号为: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住宅。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以及被冻结,卖方(包括产权共有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未附着任何户口。
第五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玖拾陆万元整(小写:960000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六条 付款方式、步骤
1.双方约定付款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付款
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公积金贷款或银行贷款。
2.双方约定付款步骤如下
①买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 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此款在办理该房屋权属过户时自动转为购房款。
② 买方于在双方办理该房屋过户当日支付卖方房款首付款人民币: 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③买方通过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卖方房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如银行贷款额度少于此金额则由买方补足)。
特别约定:上述①、②款项经买卖双方约定如过户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通过银行监管,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权属转移登记
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获批准后三日内(具体以有关规定为准),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当于该房屋过户当天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卖方自行结清供暖、水、电、气及物管费用并办理交接手续;卖方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2.交付该房屋全部钥匙。
3.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管线分布竣工图以及已交维修基金票据等交付给买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承诺对该房屋权属及证件合法、真实、有效且对此负全责;并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和签定本合同,依约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以及办理过户和交付该房屋;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共有权人和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卖方负担。 2.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买方对卖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3.卖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清单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4.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日内将买方所购房产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及办理该房屋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准备齐全,供买方办理相关手续之用。
5.卖方须按约定时间到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手续及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交接手续。
6.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步骤、时间方式付款。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卖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进行房地产过户,买方交给卖方的款项卖方须当即全额如数退还给买方;并双倍返还买方的购房定金,卖方逾期则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然后合同解除。
2.因买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进行房地产过户,买方交给卖方定金不予退还,其他款项卖方须当即全额如数退还给买方;卖方逾期则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然后合同解除(买方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算违约)。
3.买卖双方房地产过户后卖方未按买方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四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四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卖方一份;买方一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
第十五条 送达
当事人所填写的住址(或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1)代办拍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 元,大写 。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拍牌。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如下:代办费: 元。
3、代办保险。
3.1 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
3.2 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3 第三者责任险,费用概算: 元。
3.4 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 元。
3.5 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
3.6 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元。
3.7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
费用概算如下:养路费: 元,车船税: 元,购置税: 元,注册费: 元,其他: 元,合计约 元。代办费: 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代 办费: 元。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 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支出凭证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甲方予以修复或赔偿。除甲方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甲方的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遇政府机构停电、设备及电脑故障或临时改变办公时间等非甲方原因外,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上牌车辆交付乙方,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买卖合同 篇9
合同编号:
买 受 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 卖 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付款方式
1 设备总价包括设备造价、运输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
2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款30%即,乙方安排生产。本合同项下货物全部生
产完成,乙方接到甲方的发货通知,甲方需支付乙方货款60%即 。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需支付乙方剩余货款10%即后,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乙方安装人员在没有经过甲方同意,安装人员不得撤离安装现场。
3 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结算:
①银行电汇 ②现金 ③支票
交货及运输
1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请填写安装地点:3.2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基础施工完毕,乙方在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3日内发
货,乙方负责安装调试。
货物验收
1 甲方收货后按照国家制造计量法规定的出厂标准进行验收。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厂给付用户的装箱单,原装产品合格证各一份,说明书
等常规资料各一份。
3 交货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安排上述货物的验收。
产品质量
设备保修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保修 个月, 保修 个月; 设备
在质保期内免费进行保修,设备保证期不少于自交货起 个月。 5.2 设备如使用非 原装的耗件由此引起的设备故障不属于保修范围。
售后服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正确安装、操作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
的培训。
2 无偿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使用乙方所销售产品时的现场技术指导。
3 无偿协助甲方相关人员制定甲方内部有关乙方所销售产品的操作及保养规程。 6.4 根据乙方相关的服务标准或双方共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维修或保修。 6.5 在保修期内及时无偿提供备用机。
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有权在收货后的15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已接收该产品,并认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 15 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逾期不予处理,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且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不符合规定部分设备,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直接责任和直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 无论甲方是否提出异议,乙方作为设备的供货单位,均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提供的设备为合格产品且质量满足工程需要。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1.1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变更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要求等,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退货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8.1.3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则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 乙方送货或代运的本合同内的产品,甲方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货,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8.2 乙方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材料(或产品或设备)颜色、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千分之一/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3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少交的部分甲方仍然需要,则乙 方必须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如数补齐;如乙方仍不能按规定期限交货,则甲方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4 乙方的设备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
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 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 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本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
补充约定
1 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则须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最终用户无须为本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 卖方须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和部分专用技术和/或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和/或拥有者,而且能保证自己有权许可最终用户使用。
3 最终用户如因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被诉和/或裁定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须进行解决,并须承担最终用户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 货款未付清前,产权归乙方所有。
附则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后自行失效。
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3 技术附件及其它约定/协议见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全称):(盖章) 乙方(全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15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税号:
签字日期: 年___月___日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税号:
签字日期: 20xx 年__12_月__10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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