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

时间:2023-03-28 12:46:0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买卖合同【荐】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买卖合同【荐】

公司买卖合同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出售

  型号装载机壹台给乙方(无发票,无证件)。经乙方负责人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如该装载机是偷盗或来路不明,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协议签订前装载机的产权、债权、债务问题与乙方无关。如果引起纠纷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2

  出卖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集装箱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_____________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符合国际海运过程中要求的各种标准,适用于正常存货。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

  三、产品价款

  产品的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

  运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元

  四、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_____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7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当日或次日须将集装箱安全及时送达乙方所在地。若因甲方延迟送货,由此给乙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七、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20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棉花品种、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品名:

  产地:

  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

  第二条棉花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标准: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五条交货方式、地点: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担保方式: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

  经办人:

  20__年__月__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公司买卖合同4

  买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卖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

  二、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次级品每组___________元整,合计___________元整。

  三、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

  买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买卖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双方买卖的工业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产地、数量、价格。

  1、详细内容见附件《采购清单》。

  2、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如果本合同附件中的总价与此条不相等,合同视为无效。

  第二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

  1、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2、产品上是/否需要有甲方商标及联系方式,是/否允许有乙方商标及联系方式。

  3、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乙方生产上配合、协助。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有关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相关的任何技术、质量内容都可为本合同的附件。

  4、变更后如果产生价格变动,双方另签合同。

  第三条交货日期、数量

  交货日期、数量依照本条第项协定交货。

  1、一次交完,交货日期为____________。

  2、分首次与量产交货,首次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交货数量为____________量产一次交完,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多次分批交货,交货时间与数量见附件。

  4、在未完成交货期间,甲方如需要变更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甲方需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与乙方沟通,在不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变更交货期或交货数量。变更中双来往的电子邮件、书面信函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5、乙方须定期、定量交货,甲方不接受提前交货、超量交货,更不接受迟交、少交。少交违约责任见本合同的第十一条。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一、包装要求为本条第项规定的所有内容。

  1、无内包装、商标、唛头但有外包装,外包装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

  2、依照本合同的第一条。

  二、包装费用为本条的第项,包装物不回收。

  1、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包装物和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2、包装物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包装,包装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第五条交货地点

  地点:____________。

  收货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第六条运输及费用

  一、运输方式:____________,其它运输方式。

  二、运输时产品下是否需要垫铺托盘,且托盘是否回收。

  三、运输费用为本条第项规定。

  1、价内运输

  乙方负责运输,其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都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总价内。

  2、代办运输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办理运输,其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预收运保费人民币________元,此费用与第二期货款一起支付乙方。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与甲方结算。

  3、甲方自提,乙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发运。如有运输方式或到站的变动,甲方应在发运前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向有关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并在合同设备产成后积极组织发运,同时将运出的信息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检验和验收

  1、甲方签收乙方的产品交货单只能作为产品数量暂收凭据,不作为质量检验合格依据。

  2、甲方按照第二条的技术质量要求为依据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甲方出具《检验通知单》并盖检验章作为验收合格依据。如乙方对甲方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协商选择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其相关费用的承担双方另外协商。

  3、如果首次交货的产品验收不合格,或不合格率达其交货批次的百分之_______,乙方应立即重新制做且______天内再次补交。补交的产品检验还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或不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不接受乙方返修、改制的产品。

  5、在制作期间如果本合同第二条有变更的,变更前的产品依照之前的技术质量要求验收,之后的产品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质量条款验收。

  第八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产品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生产制作,并且在各方面均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规范。

  2、产品质保

  1)双方协定的质保期以及在质保期提供的易损件、配件见附件。此附件中的产品单价作为以后售后维修时单价计算参考依据。

  2)此合同总价不包含售后维修时所更换的配件金额,以及维修费用。

  3、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以下两点执行:

  1)属于乙方责任的质量问题,乙方只需负责在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提供技术培训、人力支持或配件。

  2)属于甲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提供技术培训、人力支持或提供配件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4、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参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运输归属方,其责任由运输归属方承担,双方不追究第三方责任。

  第九条保密条款

  双方就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双方均对本合同保密条款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一、保密范围

  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信息、价格、本合同的商务条款。

  二、秘密来源及所有权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前款规定的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三、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在此同意:____________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甲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关联方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四、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____________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其的资料

  4.未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由乙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五、返还信息

  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返还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秘密资料和文件于甲方,包含该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六、保密期限

  本协议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委托加工合同终止后十年。

  第一十条发票和结算条款

  一、乙方已交产品并且已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开具正规的电脑发票给甲方,发票的种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二、付款期限,依照本条第款协定付款

  1、限期付款:____________在产品、发票验收完成后,依发票上的日期开始计算30天、60天、90天内结算。在付款期限快到之前,乙方有权提前提醒甲方,如甲方资金运转需要延长付款期限需告知乙方。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见本合同第一条。

  3、清款交货:____________甲方先付清本合同中总价的款项后,乙方立即发货,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函,作为质量担保。

  三、付款方式

  第一条总价超过伍万元以上银行承兑汇票,伍万元以下银行转账

  四、在付款期限及已延长付款期限内,不计算应付款利息等任何附加款项。

  第一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双方有违反上述约定中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关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特殊情况而需要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本合同。不符合本合同允许终止合同的条款,单方终止本合同需赔偿另一方相关的全部经济损失。

  3.损失构成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资料购置费、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获得的利润、对泄密者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等。

  第一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名盖章时起生效。

  2、为节约双方的工作时间,本合同总价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下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等同原件,其他情况传真件无效。

  3、附件:___,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合同自交付产品质保期满及全部货款付清时自动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邮编: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7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品名

  项目

  名茶鲜叶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细茶小计

  粗茶

  合计

  数量

  参考均价

  合计金额

  二、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三、交售地点:茶叶收购站或甲方所属收购站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五、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要表里合一。

  六、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执行,向它方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合同,如有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关情形,违约方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和当地工商部门各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茶厂站代表

  乙方:乡村组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买卖合同8

  买方:

  卖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二手挖掘机一台出售给甲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二手挖掘机整机总价人民币元,型号: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联系车辆,甲方承担运费人民币___元。

  付款方式:整机运送到抗峪村委会院内后付款元,待试用一周,确认该机无故障,支付余款元。如果出现发动机、液压泵、破碎锤,主机故障,乙方无条件把已付款24小时内退回甲方。

  乙方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

  卡号:

  开户行: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依法向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9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验收合格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买受人应尽到保管、维护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后由出卖人按标准验收。

  第一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第一十二条担保方式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解除对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编码:编码:

公司买卖合同10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化肥

  名称商标

  或品牌规格生产

  厂家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

  第五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化肥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化肥属于所有。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买受人(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提示:化肥经销企业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1

  法定代表人张庆辉。

  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林孝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荆花制漆(汕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叠金工业区三片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娟。

  委托代理人余超生,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XX年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工业漆销售协议》,协议书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协议书中有一格式条款:“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按上诉人的理解。上诉人认为,依以上条款的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才能提交给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如果要选择“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先与上诉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能起诉。否则,本案只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发生合同纠纷后,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因此,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XX)金岐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将案件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年1月1日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给供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与上诉人多次协商,协商不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况且,双方协商也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协商,被上诉人也有权起诉。上诉人提出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能向金平区法院起诉,否则,就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纯粹是在玩弄文字游戏,所提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目的无非是拖延时间。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业漆销售协议》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则提交供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协议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联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买卖合同12

  甲方(车库出卖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车库买受人):____________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幢号车库,属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大写:),拍卖佣金(大写:)。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

  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13

  购方:

  销方:

  本着公平、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车辆所需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价格和质量

  一、本合同购销产品为适合甲方需求的车辆轮胎。品牌为xxxx轮胎,具体供货规格型号、价格详见轮胎价格表。

  二、轮胎价格表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其中轮胎价格包含增值税费、运费等。

  三、乙方确保销售给甲方的轮胎均符合国家3强制安全认证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

  第二条信用承诺

  一、乙方按照服务承诺,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有义务免费对甲方车辆轮胎的正确使用方式进行指导、培训,提高甲方车辆轮胎使用的安全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交付方式及验收

  一、甲方所需轮胎采购,应由乙方填制轮胎销货清单,经甲方授权人验收人签字确认后结算。

  二、乙方销售轮胎的交付方式为:

  1、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负责免费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2、甲方车辆直接到乙方营业工作场所,由乙方作业人员现场对所需更换轮胎免费安装更换。

  四、甲方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对乙方交付的轮胎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条费用结算支付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发票全额货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因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致使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不能按甲方需求按时交货,造成甲方客运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的,乙方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因错发、错装轮胎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五、因乙方轮胎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双方企业形象,严守商业机密,不泄露有关商业经营信息,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或由此而产生损害另一方利益,任何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继续履行。

  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四、本合同生效期为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有效期两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代表: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买卖合同1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___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本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甲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后记的机器安装于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货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机器的所有权移转予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而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操纵,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机器的时间长短支付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款项。

  退还机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所应付如前之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予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交付机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毋需催告,本合同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该机器搬回。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之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失赔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1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运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2.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20xx《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致使双方就乙方所供混凝土的数量发生争议时,或甲方逾期不与乙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的,双方应按第种方式结算。

  3.对混凝土砂浆、基础桩、垫层、防水保护层、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未结价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浇筑混凝土前后,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现场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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