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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
在买卖合同法之前的原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买卖合同的概念,而是规定了购销合同。以下是买卖合同解释,供参考!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中都是最基本的一类合同,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类合同,其在合同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共设置了46个条文,占合同法总条文数的10“7%.从这个比例已足见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作规定的详尽程度。
在合同法之前的原经济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买卖合同的概念,而是规定了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两个概念相比,虽然具有基本内容上的相同性,但同时也具有很大区别。从文字上讲,“购销”就是“买卖”的另一种称谓。从法律概念上讲,购销合同也是关于买卖的合同,二者在基本内容上具有重合性。但具体地分析,这两个概念还具有很大差别:(1)主体方面的差别。购销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主体参与,如企业、公司、农户及一些特定的个人;对一些具体领域的购销合同,还要求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买卖合同则一般对主体身份没有特别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参与。(2)合同内容方面的差别。传统的购销合同,通常只限定于农副产品买卖和工矿产品买卖等领域,其他领域一般不适用。买卖合同则适用于一切经济活动领域,没有内容的限制。(3)职能作用方面的.差别。传统的购销合同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把买卖划分成一般的买卖和农副产品、工矿产品等重大经济活动领域的买卖,通过依法规范这些重要经济活动领域的买卖,实现对这些买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而对其他的买卖活动,则不予干预。合同法取消了购销合同的称谓,建立起了统一的买卖合同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建立统一市场运作机制的需要,采取同一标准规范各种买卖活动的产物。因此,合同法所确立的买卖合同制度,是对传统购销合同制度的重大发展,为建立起完整、科学的买卖合同制度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
从整体上看,合同法第9章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原经济合同法中购销合同的规定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债权制度的规定,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具休明确的界定,对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出卖人所负有的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和质量标准交货以及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方面的义务,明确规定了买受人所负有的按照约定检验标的物、支付货款等项义务。
2.明确确定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它在第148条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规定了出卖人对标的物权属的瑕疵担保责任。
3.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它在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4.完善了标的物检验期限制度
它在第157、第158条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和未约定检验期限时所涉及到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
5.规定了分期交付标的物和分期付款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第166、167条)
6.规定了试用买卖合同制度(第170、1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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