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买卖合同原稿格式
篇一:废钢铁买卖合同原稿
废钢铁买卖合同
招标编号:合同号:
卖方: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旧物资回收开发站买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废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数量为废 吨。单价为 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
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
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
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买方全称: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
物资回收开发发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15号 地址:
邮编:010050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工行铁路支行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0602021509200016091银行帐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0471-2242678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于呼和浩特市
篇二:废钢买卖合同
R/YYF-GY-011
废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本合同兹由买卖双方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就废钢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厂家、价格、供货时间及数量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堆场。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卸货费用由买方负责。
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以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地中衡计量数为结算
数量。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6mm部分(小型及统料)降价100元/吨。
2、其它验收细则按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09年新验收细则进行验收。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1、一票结算:卖方凭提货地的检斤单、买方验收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卖方开
具17%的增值税发票。
2、到货500-1000吨结算1次,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短期支票或电
汇的形式支付。
第八条:违约责任:卖方于日前交足到货量1000±10%吨,否则买方有权扣罚30
元/吨。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处理或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卖方车辆在计量上出现过了重磅后放水、过磅时人员没下车、卸完货
未过皮卸车板杂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罚3000元以上。 2、发现有普通密封坚的,按买方规定扣罚100元/个,如特殊密封件的按09
验收标准扣罚500-10000元/个外,卖方还需赔偿买方因密封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3、发现油污件给予退货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结清相关货款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传
真有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两份。
卖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
需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
篇三:废钢买卖合同
废 钢 买 卖 合 同
出卖人:XX签订时间:2009年10月1日
买受人:XXXXX 合同编号:000109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电炉合格料规格:外型尺寸:≤500×500mm。厚度:重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及收货人:汽运到站:买受人指定货场。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受人按合同规定对相关品种按照《废钢验收标准(试行)》现场验收,同时出具验质结果。若出现质量异议,按相关《质量异议处理办法》协商解决。违禁物品每件罚款100——5000元,可从货款中扣除或按价折吨扣除。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24小时内完成卸车。
第六条、结算及资金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后,买受人根据财务挂帐额度分期支付现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到2009年10月31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买受人(章):XX 住所:XX 出卖人(章): 法定代表人:XX 开户银行:XX
帐号:XXXXXXXXXXXXXXXX税号: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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