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委托合同范文集锦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合同 篇1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一年之前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一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5、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承担单位(盖章):
地址:地址: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委托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 (受委托方)
兹有甲方因业务需要,委托乙方加工优质大米,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物包装及规格:大米。
第二条 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GB/T19266标准要求。
第四条 加工物包装由甲方设计、印制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成品包装物使用乙方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商品条码。
第六条 甲方负责产品的运输、销售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七条乙方负责产品的加工、产品的出厂检验及出厂前的质量控制、储存管理。
第八条甲方付给乙方的加工费用,每吨/元,每个月初统一结算。
第九条加工物(五常大米)原料采购由甲方负责,原料必须是五常境内种植的优质水稻。
第十条加工物(成品)交付时间、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
第十一条 加工物(成品)交付时需双方在交付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加工物(成品)出场后由于运输、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留置加工物。
第十四条 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向乙方做出货款总额20%的赔偿。
第十五条 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加工物(成品),给甲方造成损失,应向甲方做出加工物(成品)价值总额20%的赔偿。
第十六条 加工数量:吨(成品)。
第十七条 加工地点:
第十八条 本协议需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土地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评估项目名称
土地名称、位置:。土地宗数、面积:。 (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依据)
二、评估目的
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了解估价对象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四、双方权责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估价对象的合法资料,具体如下:
(1)、《土地评估委托书》;
(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政国土字第号;
(3)、《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县国有储备土地挂牌红线图》;
2、在乙方对委托估价宗地进行实地踏勘时,甲方应负责领勘,并为估价人员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负责与本估价项目相关的第三人协调,介绍各宗地的'有关规划开发和使用情况;
3、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估价人员提供与本估价业务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任,如有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估价专业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估价专业人员;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所需评估资料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公正、合理地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在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估价结果,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估价报告一式叁份。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则乙方交付报告的日期顺延。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项目评估咨询费用为
2、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收到正式估价报告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费用。
六、协议的生效及有关事项处理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未定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
3、因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诉讼。
七、公司账号
公司名称: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账号:
八、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 篇4
原告:申达亿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市场商城×区×号。
法定代表人: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嘉创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达亿公司诉被告嘉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达亿公司起诉称:20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了共计3159米、价值33801.3元的纬向鹿皮绒布料。20xx年10月20日,被告经对账确认了上述款项并出具对账单一份。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801.3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创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讼的事实不存在,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没有收到过律师催告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证据一,财务对账单一份(原件),时间为20xx年10月20日,系由被告单位当时做财务(后来到仓库做进出)的王××出具给原告。用以证明20xx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三次,总计金额为33801.3元,并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等。
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对账单名称、欠款单位名称、只是电脑的打印件,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业务往来的事实。上面手写的字应是诉讼以后写上去的。王××不是财务人员,是被告仓库里做后勤的。
证据二,催讨函资料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在20xx年10月及20xx年10月先后两次向被告催讨相应的货款。
被告质证认为,被告并未收到律师函,上面也没有邮局的盖章,不能说明原告的催讨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
证据一对账单系由被告公司的王××签字确认,且对账单中明确记载了数量、单价、规格,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与证据一可以相互印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应是真实、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对账单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而被告不能解释既无业务关系又为何签字的原因,结合原告对交易过程的陈述,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应能够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以否定对账单签字人王××的身份为由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二、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证据一的对账单是在20xx年10月20日进行结算,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付款的权利并不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的辩称不成立。综上,原告的证据优于被告,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达亿公司货款338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元(已减半),由被告嘉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合同 篇5
日期:20xx-8-10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维修铸件木模,协议如下:
1> 木模型号:包含260、480、560、650吨位、总四套(清单详见附件—图纸清单)。 2> 木模委托维修总价(含增值税17%):¥23580元。
3> 木模维修费用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修总价的30%作为订金,甲方在乙方送货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后,90天内将余下的70% 货款以银行承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4> 木模配件明细:按乙方提供的图纸制作。(清单详见附件—图纸清单)。
5> 售后:当铸件首次铸造出来,如有尺寸不符合图纸要求的,乙方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返修,直至铸件符合图纸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包含铸件报废等损失。 6> 附件(图纸清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中的图号、名称、数量是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数据所建立的,经详细检查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7> 木模交货期:20xx-8-31
8>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以上所提及的金额 均为人民币计价。
10>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签署: 签署: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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