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委托服务合同范文集合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服务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服务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建设项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拟建建设项目规模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层 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 数:
其中含
商服面积: 平方米 层 数:
住宅面积: 平方米 层 数:
管线名称: 长 度:
4、其 它:
第二条 委托服务内容:
1、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2、建设项目选址定点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资料
4、比选规划设计方案
5、提供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咨询服务。
6、其他
7、任务完成日期
第三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文件资料名称 内容要求 份数 提交时间
第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支付或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黑价联[20xx]1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或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甲方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总额度 %,即(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项目服务内容完成后 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全部费用,即(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规划技术服务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明确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和时限负责。
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完成规划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相应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技术服务成果的时间。
2、甲方变更委托服务项目或提供文件材料有误,导致乙方返工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因此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3、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展服务工作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费用的50%;乙方已开展工作的,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总额支付给乙方。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费用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规划技术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多支付相应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滞纳金。
5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省物价局黑价联字[20xx]162号和黑建规[20xx]41号及有关规定开展规划技术服务活动。
2、乙方对提交的委托项目规划技术服务成果质量负责。
3、合同生效后,乙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服务费用。
4、因乙方延误规划技术服务成果提交时间,每延误一天,乙方核减该项目规划技术服务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核减的最高限额为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双方共同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即终止。
委托服务合同 篇2
委托人(甲方):
地 址:电话:
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 址: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1000106537694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
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
诉讼 / 仲裁代理。如:委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委托和上诉委托;委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 /谈判 /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
二.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具体以委托书为准):
(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
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
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
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
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
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安排律师接替或者
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如果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
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
写¥元.如果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按照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
(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按照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办法支付与结算:
(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尽后凭票据按实报销。
(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使用。
(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
七、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办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
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只能按照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及时告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取的甲方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
十、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需要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
况和原因,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
十一、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须留存归档的外);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
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十二、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十三、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十四、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
十五、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委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解除委托关系;
B、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委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消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委托、解除委托;
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
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事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有故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能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
十七、违约和赔偿
(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给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使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给予乙方。
(2)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委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
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根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供的有关法律意见或者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就一定能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处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
甲方即委托人(当事人)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九、免责
因委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二十一、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二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
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服务合同 篇3
乙 方(旅行社/受托人):
甲 方(旅游者/委托人):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旅游者亲自签章,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仅适合于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旅游者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家庭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委托服务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电脑软件服务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并即时开始享受乙方月卡会员的一切服务。
2.乙方收到服务费后,保证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甲方提供最多_______次的上门服务,解决甲方的电脑软件问题及相关软件的使用,问题解决为服务一次。
3.甲方与乙方联系维修事宜时,请说明电脑故障原因或症状,以便乙方判断问题便于维修。
4.乙方接到甲方救援电话后,应与48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服务。
5.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客户须知内容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委托服务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 (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 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________酒店系在中国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酒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国_____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 酒店,内容包括:
(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厅、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康体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亩;
(3)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 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 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 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 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星工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八条 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 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人的委托代表。
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安排
1.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酒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酒店正式开业仪式等。
6.有计划地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7.争取在 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派出业务骨干筹备酒店开业,作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与到位。
(2)乙方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宾馆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为宾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 星级宾馆的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5)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6)负责为宾馆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乙方现有的酒店网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促销酒店旅游市场。
(7)乙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8)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甲方股东提交酒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酒店最佳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9)尽快使酒店达到 星级酒店标准并通过验收,为酒店在本地区创优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1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2)全面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13)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4)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5)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6)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17)每一会计年度前______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8)每一个月的后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9)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_______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20)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21)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2)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23)争取在 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试开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员到位后,每月暂按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支付管理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十四条 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五条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六条 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始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 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同年___月____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保险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 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过__________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乙方如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____%计提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___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 乙方以酒店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人员的信誉、品德、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年限暂定年,甲乙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 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 基建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酒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乙方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 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_____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如总经理因被业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五十三条 被辞退之总经理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___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____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____元。
第五十七条 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 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 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字样。
第六十六条 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服务合同】相关文章:
委托服务合同08-24
委托服务合同【精】02-26
【精】委托服务合同02-26
物业委托服务合同06-22
委托代管服务合同02-09
关于委托服务合同02-10
法律委托服务合同02-10
委托服务合同【推荐】02-15
委托服务合同【热门】02-15
【荐】委托服务合同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