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指的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是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1】
委托人:
受托人:,联系电话:1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非诉调解和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执行活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即在非诉调解活动中,全权代表委托人与相关各方进行协商、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领取赔偿款。
在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立案,修改诉状,提交、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涉案款项。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
合同编号:2014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张兴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刘其军 为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 重庆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在下列第 1至2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 。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 项: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
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
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整 。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3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乙方律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凭票由甲方报销。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一审开庭前,以先到期为准付余下的壹拾万元。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是按诉讼标的2000万确定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讼标的,但无论诉讼标的增加或减少,甲、乙方均不再要求调整第五条1款确定的固定收费20万元的约定。
(2)反诉后,若判令重庆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停工损失合计超过
了2000万元,对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甲方另行按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合同签订后,乙方给甲方的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一审、二审,若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返还或部分返还代理费。
(4)因甲方是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故乙方指派律师是
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或职工身份参加诉讼,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但代理费实际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 2 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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