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小编为大家带来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以供参考。
篇一: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XXX的 的委托,甲方通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__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_______ 平方米,其中可收费面积:住宅____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卫生服力站__________平方米,幼儿园_________平方米,人才公寓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壹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且甲方同意顺延的,本合同自然顺延一年。
第三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如防水等)由乙方通知承建公司予以维修,设施设备保修期外或维保期内长期无法解决的遗留维修问题由乙方上报甲方,由甲方安排人员予以维修。乙方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设备设施涉及大中修的,由乙方报请甲方,由甲方安排人员予以维修。
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四条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一)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大中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
(二)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大中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六)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
(十一)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以中标文件为准)见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管理用房,甲方所提供的管理用房需达到简装标准。
第七条 在物业管理阶段,实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
小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____元/月·平方米, 由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包括空置房)。
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为____元/月·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已经出租的由乙方向承租方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收取,未出租的空置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全额收取。
幼儿园,人才公寓,卫生服务站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____元/月·平方米,由乙方向实际使用人收取,如空置由乙方向甲方全额收取。
以上约定由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由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一次物业服务费,具体支付日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支付本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乙方在收到物业费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票据。
上述物业服务费中包括物业管理责任险,因乙方未及时投保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公共照明、监控中心、公共水电等能耗计入代收代缴费,代收代缴费按实收取。甲方对小区供水、供电以及路灯等的配置应按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费中含生活垃圾清运费,因是动迁小区,经街道与环卫站沟通实行免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因此该费用从甲方应付乙方物业费中扣除,每年垃圾清运费在物业费用中扣除标准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住宅小区代收代缴费用要先交费后使用,为此,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此部分费用由物业公司预先向业主进行收取,然后根据实际用量进行按时分摊,多退少补。因该项目为政府安置项目此部分费用由政府财政进行拨款支付,但按照政府财政支付要求的有关规定“收付实现制”,而此部分费用涉及金额比较大,物业公司也不能长时间进行垫付,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就XXX小区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交方式做如下约定:
1.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万元代收代缴预交费用,作为乙方支付管理区域代收代交费用的资金,以此来减轻乙方资金垫付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保证项目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2. 以后对于此代收代交费用部分乙方要按时将实际产生金额的有关发票或费用凭证及时交予甲方,由甲方按照政府财政制度及时报销,甲方在先行抵扣预交费用后甲方在先行抵扣预交费用后再将费用交给乙方。
第十条 原则上,不应当允许业主使用公共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等活动。
第十一条 小区的电梯、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绿化由甲方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保,维保协议为三方合同,由乙方对维保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考核。具体维保费用约定如下:
1、绿化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年(清单详见附件)。
2、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年(清单详见附件)。
3、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护保养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年(清单详见附件)。
以上维保费用由 按季度支付给维保单位。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双方约定审计的,进行年度例行审计时,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立项开支。应甲方要求进行的非年度例行审计,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阶段,因本项目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故在管理期间需要进行大中修的由物业直接上报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
(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时,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7)国家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授权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七)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及时缴纳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不干涉乙方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范围内的管理、经营业务;
(十一)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三)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本物业项目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负责监督;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六)建立、保存物业管理账目,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__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七)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八)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九)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主要服务事项管理委托给第三方管理,也不得由第三方以挂靠、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
(十)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每_6_月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十一)乙方依法依规管理,督促管理人员提供文明、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十二)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不可归责乙方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六)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七)因5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八)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九)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不可归责乙方的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十)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不在此限;
(十一)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的。
第十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甲方在安置房屋时应向安置户明确告知除物业管理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外应缴纳的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如下:
如乙方违反甲方与安置户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甲方承诺双倍返还业主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该款项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包括但不限于50%以上业主延迟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管理目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约定的管理目标不能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经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甲方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本合同期满,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本合同的期限。合同自动延续期间,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项下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除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要求乙方提前撤离外,乙方应当应提供__个月的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变,由乙方收取;__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对方支付__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或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账目等。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或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
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等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二 方式解决。
(一)提交(□苏州,□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五条 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协助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2、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3、停车费;
4、装璜垃圾清运费。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议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6、按《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用房,其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协助做好协调和思想工作,帮助乙方催交。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和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绿化带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年第一季度底,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年度相关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按《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 级服务等级标准”实现目标管理,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1、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全额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按费用的千分之 一 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
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按多层住宅每年每平方米 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年每平方米 收取,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日常小修、养护费用,从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中承担;大中修费用、更新费用,由乙方制定计划,报甲方审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宁波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和《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标准》规定,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收入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甲、乙双方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南门街道办事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 三十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签名): 代 表 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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