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0-11-17 12:55:16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怎么写?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单位: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受委托单位: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

  为深入推进绿化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xxx城市管理局委托xxxxxx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xxxxxxx人民政府辖区范围。

  二、委托执法事项:

  1.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2.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3.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4.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5.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6.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7.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8.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0.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4.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2.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3.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4.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5.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七.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7.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九、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就委托事项的执法予以指导、帮助。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有权要求受托单位参加因受托执法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书面答复或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依法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受托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以自己管理或直属站所名义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十、法律责任

  委托事项出现执法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汪家寨镇人民政府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贵任,汪家寨镇人民政府对内承担《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往追究办法》上的行政执法责任。

  十一、委托期限

  从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 9月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十一、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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