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委托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接下来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有偿委托合同的经典案例解读,欢迎阅读学习。
经典案例-事情起因:
王某是北京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4月份王某想趁北方水果淡季去广西某市,向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A农场采购热带水果。临行前突然生病,医院说至少要半个月才能痊愈。王某便只好打电话给其在广西的朋友李某,委托李某去广西代其与A农场签订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同时告知品种数量、质量和大致的价格,并委托其办完后迅速用火车将水果托运至北京,所花的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并将有重谢。随后李某即奔赴某市,谁知到后该市下起大雨,一连几天没有停的迹象。李某便电告王某该情况,要其做好准备。王某凭经验认为雨最多下个四、五天,因此还是坚持与B商场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15天后交货。某市的雨果然5天后就停了,李某便急忙去A农场,商谈签合同事宜。虽然李某说明是受王某委托,但A农场虽然相信李某是受王某委托,但还是坚持李某用自己名义签合同,李某觉得反正是为朋友办事,便同意了。合同签订后,李某由于经验不足,轻信了某快运公司“4天将货送到北京,绝对比你自己用火车托运又快又省事”的保证,将水果交给该快运公司,结果该快运公司10天后才将水果运至北京,导致王某对B商场违约。
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
(1)王某可否请求李某承担其对B商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设李某认为某市下完雨后道路泥泞,不愿再去A农场,请问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3)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完合同后,A农场又拒绝交付水果,则王某能否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为什么?
(4)设本案中李某与A农场签定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自己与王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后王某拒收水果,A农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李某对A农场负有什么义务?
(5)设本案中王某按时收到水果,但B商场却已分立为两个公司,而未通知王某,王某应如何履行合同义务?
(6)设李某在本次买卖活动中共花费1000元,全部由自己垫付,则李某可向王某主张什么权利?
[案件结果]
(1)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委托合同,而李某在代办运输中有过错, 因此应承担其给王某造成的'损失。?(2)由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以自己名义在王某授权范围内与A农场签订合同,A农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王某和A农场。所以王某可以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
(4)李某应向A农场披露王某,而后A农场可以在李某与王某之间选择一个向其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5)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水果提存。由于水果不适于提存,因此王某可以拍卖或变卖该水果,提取所得的价款。
(6)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
扩展知识-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李某电话中约定李某办理完委托事项后,王某将有重谢。表明李某、王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后由于李某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迟延履行,王某对B商场的违约损失应看作是由于李某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李某因此应负赔偿责任。
(2)依《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此条规定的即是显名的间接代理。据此,委托人在显名的间接代理中是可以自动介入的。本题中李某与A农场订立合同的情形,正好符合本条规定,故该水果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王某)与第三人(A农场)。所以,王某得依合同直接请求A农场交付水果。
(4)《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依本条第2款,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若因委托人原因致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后第三人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以主张其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4)问正好适用本条,所以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A农场可在王某(委托人)与李某(受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
(5)《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又据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6)《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该规定,本案中李某可要求王某支付1000元费用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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