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一)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最为重要的义务。依约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有两层含义:
其一,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不得违背、曲解和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权限办理委托事务。在情势变更或情况紧急的情形下,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无论有无报酬,受托人都要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其二,委托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因此,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在委托人特别授权或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时,受托人才可将接受的委托任务转托他人处理,这在法律上称为“转委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受托人须就自己的`转委托行为以及所转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对委托人负责。
(二)报告有关委托情况义务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将处理受托事务的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终了时,作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不论委托人是否请求,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报告义务作特别约定,减轻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报告,则受托人不必报告。
(三)交付财务和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得到的财产,包括金钱、实物及由此产生的孳息,都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依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挪用其利益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自挪用时起的利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利益直接归属委托人;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利益,应当按约定将取得的权利移交给委托人,移交的方法,视所移交的权利的种类而定。
(四)提前告知解除委托合同和在特殊情形下继续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如受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如果不适时或采取的方式不合理,使委托人无法将事务及时交给第三人处理并因此受损,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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