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样本范本
篇一:分期付款装修合同
分期付款装修合同
装修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今甲方(合肥易如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乙方(房屋所有人)就房屋装修分期付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装修分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期支付房屋装修款予甲方:
(1)装修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整,待装修竣工之日,作为装修款从总装修款中予以扣除。
(2)扣除装修保证金后,房屋装修款余额为 万元。
(3)乙方分期支付甲方的房屋装修款,按照千分之一收取还款月息。
第二条乙方应预付 元予甲方,房屋装修款余额还款期自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三条乙方以房屋的内部装修及其家电家具为担保,于本合同签订成立时,以第二条所载的房屋装修金额与付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开出房屋装修款借据交予甲方。
上述房屋装修款借据的债权属甲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乙方的还款行为,即视为乙方偿还房屋装修贷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屋装修款。
第五条 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每季度最后支付日始以百分之三的日息向甲方支付延迟还款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应承担违约的所有责任。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出租租金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个季度未支付房屋装修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的以及未到期的全部房屋装修价款。乙方拒绝支付剩余房屋装修价款的,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房屋行使对外出租权,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 。 装修公司(甲方):房屋业主(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装修分期合同
金穗贷记卡装修分期付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立约人信息:
银行(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申请人(装修人):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贷记卡卡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人1(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担保人2(全称):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本合同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分 期 资 金 条 款
第一条 贷记卡装修分期付款申请资金(以下简称“分期资金”)
1.1 分期资金。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1.2 分期资金用途。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用途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1.3分期期数,一个账单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装修款之日起算。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1.4 分期费率。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1.4.1本合同项下分期手续费费率为分期资金金额的比率
1.4.2分期手续费计算公式: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手续费费率。
1.4.3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付款期数、分期手续费等与分期资金支付凭证或申请人签名确认的POS签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分期资金支付凭证或POS签单的记载为准。分期资金支付凭证及POS签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申请人、担保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申请人按照银行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分期资金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4 装修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2.5 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手续已按银行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6 申请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分期资金垫付
申请人支付装修首付款,并办妥担保、保险手续后,银行采用以下方式垫付分期资金。 银行对申请人本合同项下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装修的信用额度,申请人在获得分期资金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装修公司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装修款。
第四条 还款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4.1 银行以前款第三条方式垫付分期资金时,以申请人贷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支付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资金,并按下列条款执行:
4.1.1 申请人采用第十九条约定的方式向银行支付分期手续费。
4.1.2 申请人选择在前款“4.1.1”的方式向银行支付分期手续费时,按以下条款支付分期手续费和偿还分期资金:
4.1.2.1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计入刷卡装修当期贷记卡帐单的最低还款额。
4.1.2.2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 = 分期资金金额 ÷ 分期期数。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以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采用舍去角分的方式精确到元位,差额算入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
4.1.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4.1. 2.4 申请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分期手续费及当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1.2.5 申请人贷记卡当期账单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偿还下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时,视作申请人将超额还款部分用作部分偿还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本金不变;若超额还款金额足以足额偿还下一期应还分期资金本金时,视作申请人将超额还款部分用作偿还以后期数的应还分期资金本金,还款期数自动递减。
4.2 申请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卡号自动承接原卡号的划款责任和债务责任。
4.3 申请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前,不得办理用于还款的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银行以前款第三条方式垫付分期资金时,申请人致电银行指定的客服中心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征得同意后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分期资金。
6.2 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本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费用。
6.3 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分期资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办妥担保、保险手续。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6.5 申请人因装修事宜与装修公司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申请人同意接收银行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分期资金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申请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银行,以免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
7.2 申请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停止垫付分期资金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
7.3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款项。
7.4 申请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银行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相关费用。
7.5 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可以就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为申请人垫付分期资金。
7.7 银行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担 保 条 款
第八条 分期资金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二十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银行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银行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8.1.4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既有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银行放弃申请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8.1.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1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银行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银行未受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申请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申请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银行权利的情形。
8.1.7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申请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担保人行使
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银行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
8.1.8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8.2.2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8.2.3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8.2.4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银行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银行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银行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银行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银行直接从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银行,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5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6担保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银行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7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2.8 银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银行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担保的个性条款
8.3 保证
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分期资金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
篇三:分期付款装修合同
分期付款装修合同
装修负责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今甲方与乙方(房屋所有人)就房屋装修分期付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装修分期付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依照本合同下列规定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予甲方:
(1)水电材料进场之日付,每月,完工后每月付。
第二条
乙方应预付元予甲方,房屋装修款余额还款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三条
乙方以房屋的内部装修及其家电家具为担保,于本合同签定成立时,以第二条所载的房屋装修金额与付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开出房屋装修款借据交予甲方。
上述房屋装修款借据的债权属甲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乙方的还款行为,即视为乙方偿还房屋装修贷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将装修好的房屋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甲方房屋装修款。
第五条
若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分期支付房屋装修款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每月最后支付日始以百分之三的日息向甲方支付延迟还款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应承担违约的所有责任。若乙方违约,甲方可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租租金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房屋装修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的以及未到期的全部房屋装修价款。乙方拒绝支付剩余房屋装修价款的,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房屋行使对外出租权,将乙方的房屋对外出租,并以每月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抵偿房屋装修款,房屋出租租金收入以乙方房屋每月出租的实际租金为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
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
装修负责人(甲方):房屋业主
身份证:身份证:
年 月日 年 月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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