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时间:2022-07-24 00:26:23 租房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租房合同范文锦集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房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租房合同范文锦集5篇

租房合同 篇1

  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及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形,而对企业与企业之间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债权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价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与租金债权不可能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按此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的话,必须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业才行,否则,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5、需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时,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以上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未约定的,则应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另行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实现出租方对承租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的留置权,必须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并且需要满足其他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不然仅仅依据租赁合同中对于留置权含糊的约定,还不足以保障留置权的真正实现。

租房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将_____________转租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保证已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转租权,如甲方未取得该房屋的转租权致使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人民币/月,租赁期内该房屋乙方承租部分租金不变。如房屋所有权人上涨租金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_______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甲方应保存并向乙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合同期满乙方未续租的,应向甲方交付所承租房屋。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转租

  (一)甲方认可,乙方可不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转租过程中取得的转让费等一切费用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有义务与接受转租方重新订立书面转租合同,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2、不承担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收回该房屋,否则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千元。

  (二)租赁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

  (三)关于资金的退还,如有一方拖延归还资金,每日将收取应归还资金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租房合同 篇3

  1、房屋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XX市___ 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 _____㎡,房产性质___ _______,证号为___ _ __。该房屋抵押情况: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城镇房屋租赁条例》、《XX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3、本租房合同约定之租赁期届满,乙方续租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再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______________

  4、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_______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6、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对方,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7、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费用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8、出租房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9、承租房违约责任

  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承租方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10、上述条约双方共同遵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保护权。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租房合同 篇4

  酒店式公寓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金乡县金山街与崇文大道交汇处蒜都·天兴大厦;地上共室、第室。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精装商业公寓租赁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甲方净得(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00元)。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在上房前支付第1年租金,20xx年1月31日前支付第2年租金元整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后,在20xx年2月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天然气费;

  3.物业管理费用;

  4.供暖费;

  5.与该房屋使用、租赁经营等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2、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即20xx年11月30日前),如乙方未明确表示继续租赁的,则视为乙方不继续承租,甲方另行租赁给他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格力牌空调 贰套;

  (2)卫生间坐便器、洗手盆、花洒各 壹套。

  (3)(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印):_____乙方(签印):_____

  电话: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租房合同 篇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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