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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公证的内容
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私人房屋所有人将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为此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租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租赁合同公证的内容一般包括:
1、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状况(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数量等); 3、房屋所有状况(有无典当、抵押、拍卖等情况);4、当事人双方的关系;5、出租、承租的原因、理由;6、当事人双方对租赁合同内容是否认可,是否协商一致。
办理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时,当事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另外出租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所出租的私有房屋如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应提交公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书、租赁合同文本。
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需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应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进城经营的证明;所使用的房屋坐落在市区的,需提交承租单位主管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批准证件;所租用的房屋坐落在郊区县的,需提交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在上述证件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之后,公证部门主要对以下这些事项进行审查:
1、查验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属实、完整。
2、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私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备了下列条款:①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②出租、承租房屋的坐落地点、房屋间数、建筑结构、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和使用面积;③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责任(包括费用负担和承担劳务);④租赁期限、用途和可否改变房屋结构、增添或改装设备的约定;⑤租金金额数、交租日期及方法;⑥合同的担保条款;⑦双方依法纳税的约定;⑧违约责任;⑨合同终止、变更、解除的条件和规定;⑩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其他应当规定的条款。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双方签字盖章是否属实。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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