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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的几种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未达 6 个月的,针对该违约行为,出租人初要求其支付租金外,还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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