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广场租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美食广场租赁协议如下:
美食广场租赁协议(1)
甲方:常埃成
甲方(委托代理人):陈史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摊位租赁经营的有关事宜达
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经营条件
1、甲方同意将位于东胜铁西客运总站西出口二楼香都美食城 号档口租赁给乙方进行经营餐饮。
2、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制作销售及从合法渠道采购加工制作的物料。
经营业态:
经营品牌: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经营管理方式:
1、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上货路线及时间规定。
2、管理方式:
(1)、甲方对美食城进行统一管理,配备经理、财务、收银、保安、保洁、大堂管理及服务人员、洗碗工、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人员,为各商户及美食城进行管理和服务。档口内的工作人员由乙方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档口内的卫生由乙方自行清理。
(2)、营业时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日常营业时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
(3)、甲方对美食广场进行上下水改造,通风排烟改造、厨房装修、步梯及通道改造、安装收银系统、提供公共就餐区桌椅餐具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设备。
(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统一收银,全部刷卡销售。
(5)、乙方经营的全部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万正东兴、宏源一品、维多利亚)等周边美食广场价格,需要调整价格和增加菜品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
(6)、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款。
(7)甲方对乙方下达销售任务,乙方预计月销售 30000 元,平均日销售约为 1000 元;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场管理费并扣除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的各类费用,余款在四个月内按55%退给乙方,45%为乙方违约金,甲方扣回。
(8)、租赁位置的确定,甲方考虑美食城整体平衡及餐饮种类搭配等各种因素,统一确定各类品种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行位置调换,或者清理出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9)、经营期间乙方不允许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所交全额保证金,并直接清理出场。
(10)、乙方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销活动。
(1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物。
(12)、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所收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包括进场管理费,保证金等。
(13)、合同期满,双方如有意续约,须于期满前60天协商续签。负责视为弃约。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
10000 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
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 50000 元,注:(甲方给予免租)
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 15000 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 15000 元, 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 15000 元。(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
4、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8 %到10 %作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设施、设备投入、折旧费用。
5、乙方工作人员胸卡费、工服费、体检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在经营区域内档口二次用水电、燃气、排污、排烟,广告等系统的费用自理。
第四条 结算:
1、香都美食城实行统一收款,甲方每月 01日到5日和 15日到 20日向乙方结算销售货款(遇节假日,政府等重大变革方可顺延。)
2、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甲方按销售标准提取8 %到10 %扣率收益后,向乙方发出《结算对帐通知》乙方确认后,开具收款收据,送交甲方。具体扣率标准如下:
扣率标准:日营业额1500元内含1500元提取总营业额10%,日营业额1500元外2000元内含2000元提取总营业额9 %
日营业额2000元外提取总营业额8%.
3、乙方须自行缴纳政府各部门应交的税费。甲方原则上不予代扣、代缴(除政府硬性规定外)。
4、乙方同意香都美食城全面负责收银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 :
许可证指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经营期间,所经营的商品及工作人员,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照)、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作为经营法人,独立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及安全经营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的配套设施,负责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2、甲方要保证水、电、燃气的来源供给及户外主体排污渠道的畅通(政府行为除外)
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香都美食城公共区域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制作,协助乙方做好经营过程中的促销活动及门头和菜品展示牌。
4、甲方对乙方在香都美食城经营餐饮种类、食品质量、数量、商标、价格、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调整、停销和撤场的决定。
5、甲方负责营业现场的管理,对不遵守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有按美食城档口管理规定实行处罚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须遵守甲方的餐饮销售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依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品牌为准,新增经营项目应及时申报甲方书面批准。
2、乙方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名称、商标的合法性负责,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因私自停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每个档口每天赔偿甲方伍佰元,超过三天时,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
4、甲方组织的重大(节日、店庆)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合作,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
5、乙方须爱护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地、设备、设施,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乙方须对进入甲方经营场地销售的餐饮食品和自用设备设施,自行进行投保险。
7、乙方须遵守天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准擅自改造。造成燃气、燃料、安全事故的,将承担
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二、乙方工作人员须持有鄂尔多斯市市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当年度个人身体检验证明——即:《健康证》。
三、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撤换。如给甲方信誉或他人权益带来损害,乙方应负全责。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日内将乙方的营业设施及货品全部撤离,并恢复经营场地原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负责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摊位费。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经营持续亏损或其它不可见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清乙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不可见因素(停水、停电等)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乙方必须执行,
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乙方转租铺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铺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费用。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 合同附件
一、《餐饮、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协议 》
二、《菜品及菜品价格确认单》
三、《美食城档口各类管理手册》
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争议与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甲方补充部分:
乙方补充部分: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联系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美食广场租赁协议(2)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在甲方的 商城内经营美食广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位置及面积
1.1 位置:依本协议列明的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二层东南角原美食城的经营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于乙方做美食广场经营使用,乙方愿意承租该场地。
(具体位置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位置平面图。)
1. 2 面积:乙方承租该场地的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乙方在签订协议前已充分了解店内情况及周边环境状况,店内已有的柱子、消防栓、配电箱、井道门以及上下水管等设备设施均不影响该场地租用面积的计算。乙方对本协议的面积没有异议。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场地仅限于经营: 饮品、快餐及特色小吃。乙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上述经营范围。(经营方案作为附件二)
2.2 乙方需变更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场地经营业种、范围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3乙方租赁甲方的场地从事经营行为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因经营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独立承担,自行缴纳。
2.4 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及任何理由均不得作为超出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的依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以及装修期
3.1 租期:本协议租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金自场地交付日后45天开始计算。
3.2 场地交付日后45天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乙方的装修只能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乙方应承担装修期间的水电等能源费及因闭店后施工产生的公共区域照明费及甲方物业、保洁人员加班费(以甲方公布的统一准执行)乙方装修产生的垃圾即不得堆积在本商城及租赁区域内,也不得随意外排。
3.3 续约:
本协议期满,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经营期限, 须在本协议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约,经双方协商,最迟于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续约协议。若乙方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未做续约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对该场地重新招商(包括在该场地张贴、悬挂招租广告,带领意向承租人进入场地参观等其它方式,乙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结算
4.1租金:
甲方按每月每平方米XX元标准收取乙方的租金,租金标准每年递增10%.即:
第一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四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五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租金支付方式:该场地的租金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租期每满一个季度为一个结算周期,租赁费用采取先付后租的方式,按季度提前30个工作日支付。乙方签订该协议当日,须将第一年首季度租金 元支付给甲方。
4.2 税金及工商管理费:
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负担应缴税费。乙方为开业所发生及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种工商费用、营业税(乙方须按照全部营业收入申报缴纳)及其它税费由其自行负担。
4.3本协议未作说明但实际发生的其它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拾万元整(RMB¥100,000元)
5.2 本协议期满 三个月后,如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出现消费者投诉,或因乙方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损坏租赁场地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水电费等任何费用,乙方现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5.3 如在租期内履约保证金少于前述第4.1条规定的数额,或第4.2天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补齐。
5.4 在租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5.5 提前终止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若乙方无需履行赔付责任,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并提交支付责任费用的凭证。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5.6国家或行业规定其经营商品有明确质保期限的,甲方将于乙方租赁期满且最后销售的产品质保期满且无消费者投诉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经营责任
6.1 经营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用途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6.2 经营许可:乙方在本协议场地经营所需证照由乙方自行负责。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下列证件并作为本协议附件备案(详见协议附件三)
1)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卫生许可复印件。
2)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
6.3 营业规定:乙方应依法办理在甲方提供场地内的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其往来所有发票凭证应依法取得,需自备顾客所需之发票。
6.4 营业时间:
乙方的营业时间与甲方营业时间同步。双方均不得在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或暂停营业,也不得超时营业,否则每停业1小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擅自停业3日,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条:设备设施与装修装饰
7.1 装修设计: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统一设计、装修施工。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以维持广场整体效果。发生变化或更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作为附件二)
7.2 设施变更:若乙方对所租区域进行设计装修,必须提前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若甲方因整体需要需改动其设施时,乙方应协助配合。
7.4 乙方所在档口经营所需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但设备明细应经甲方确认。乙方自备设备需具备相应证书,如灶具需经煤气公司出具检验合格证件。
7.5 设施维修:
1)甲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负担相关费用。
2)乙方提供之设备设施及装修出现破损的,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经甲方书面通知后贰日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整个租赁区域统一形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设施、商品等损坏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7.6 双方经营协议到期后,乙方可以将自己投资的装修及现场的设备中可移动部分带走,但不能破坏现有之装修风格与基本设施,对不可带走的部分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7 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需提前中断协议,乙方只能带走设备中的可移动部分,装修可移动部分不能带走,且乙方不应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8消防:乙方承租区内设施与建筑物内其它区域通道等必须无条件符合国家消防要求。
第八条:租赁限制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的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转租、分割,或与他人互换使用。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 甲方负责美食广场总体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并定期与乙方沟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9.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美食广场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乙方对美食广场有关的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及整改意见,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严重违反美食广场管理规定者有权进行处罚。
9.1.3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所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文件手续。
9.1.4 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保证该场地内的水、电、煤气能源的正常供应,并对甲方提供的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若因乙方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结果由乙方负责。
9.1.5 甲方负责商城公共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卫生。
9.1.6 甲方应尽力创造平和、整洁的购物环境,使乙方的营业不受其它部门或个人的干扰。
9.1.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和现场进行检查,对乙方经营、卫生等方面存在与美食广场不协调的地方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视情节按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9.1.8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的方案、价格、品质、计量等进行审核和检查,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9.1.9甲方有权审核和批准乙方从业人员的资格,并建立乙方的人员档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在美食广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XXXXXXXX的相关规定。
9.2.2 乙方保证在其营业场所内仅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营业活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其他用途及活动。
9.2.3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在安全、管理、卫生、食品 价格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若违反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管理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
9.2.4 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在营业场地内安装、移动、迁走任何装置或间隔物,或对场地进行任何增建或改建。
9.2.5 乙方的食品方案和价格须向甲方进行书面申报,经甲方同意并备档。
9.2.6 乙方的店铺装修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要在颜色和格调上和商城的整体保持一致。
9.2.7 乙方必须对所雇佣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在进场经营前7日内将其姓名、简历、照片、健康证、外来人员暂住证等资料送交甲方备档。乙方对本档口从业人员进行调整时,若有增加或更换新人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档。
9.2.8 乙方工作人员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服装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2.9 乙方的代理人、员工、供应商或其它相关人员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若给美食广场(包括顾客或其他进入餐厅的人员)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9.2.10乙方负责缴纳经营区域的水、电、煤气等能源费用,收费标准按主管部门收入标准执行,按月结算。对营业场地内的水、电、煤气等装置和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告甲方。由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索赔、损失及诉讼等,由乙方负责。
9.2.11 乙方在营业期间自行负责其物品用具的保管,在营业时间结束后,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以上物品丢失或损毁。
9.2.12 乙方不得在甲方的公共通道、公共场所地域或防火通道,放置任何物品,所有垃圾等废弃物应按甲方的要求放置至指定位置。
9.2.13 爱护甲方营业区和整个商城内的物业,不得做任何损害上述物业的事情。
9.2.14 若乙方对现有的设施和建设进行改建或增加,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安装、办理相关部门认可、同意安装的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2.15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计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需积极自行负责投诉的处理,承担赔偿责任、连带处罚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由甲方协调解决处理顾客投诉,乙方应遵从执行。其赔偿费用及甲方处理、调解而产生、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2.16乙方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商场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世茂商城批准的产品和服务,或由世茂商城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世茂商城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9.2.17 积极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和有关促销的活动,遵守并执行世茂商城整体营销活动的安排,并承担合理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单方面的促销和宣传活动。乙方单方面做的广告宣传,应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9.2.18乙方若要在本协议所指面积外增加安置招牌和标志,必须将其欲安置的详细位置、面积、形状等要求报甲方批准,甲方将对此收取合理费用,相关广告发布报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同时政府部门或其它部门依法征收的广告管理或许可费用由乙方缴纳。
9.2.19 乙方可在其使用的营业范围内依法使用字号服务标识等项内容,但需具备有关合法的文件,如果乙方具有侵权或其它违法行为,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应赔偿甲方因处理上述问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及损失。
9.2.20乙方需自行承担经营所需设备、工器具及餐具等用品。
9.2.21 乙方负责对整个美食广场场地内进行杀虫消毒与排烟管道清理。
9.2.22在双方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属于乙方的物品,并应将营业场地以良好、清洁、可供出租的状态交付给甲方。
9.2.23 乙方有权投诉甲方管理人员及员工,经甲方核实投诉内容成立,甲方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处罚,并奖励乙方。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0.1 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难以执行,双方可以协商对本协议难以执行的条款进行变更。
10.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疫情等)一方可提前2个月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请求,双方通过协商,经另一方同意后可终止本协议。
10.3 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之一,属于乙方违约且没有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而无须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场,赔偿甲方因终止协议而遭受的损失。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非法或超范围经营活动。
2)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营业场地用途,从事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其全部或部分营业场地交予、转租或转让予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4)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较为严重的食品质量、服务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地行为,或虽属一般质量问题但导致商城声誉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电视、电台或宣传媒介的批评报道或消费者投诉于消费者协会。或甲方被他人诉至法院等执法机构并经其机构决定或判决甲方承担责任。
5) 违反《XXX商城管理》规定,经通知与教育后,拒不改正者。
6)给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不积极协调处理,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的。
7)乙方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8)乙方擅自停业或变相不营业。
9) 乙方违犯本协议第六条二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改正意见,不接受或不按期改正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向乙方追偿损失,直至终止本协议。
10.4 如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继续续约或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期满之日起7日内或于接到提前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自有商品、设备全部撤离,费用自行承担。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拆除、腾空、保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商品、设备或其它物品的损毁,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保管的期限不超过20日,逾期甲方有权将代为保管的商品、设备和其它物品变卖,再扣除拆除、腾空、保管变卖所需费用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后,余款退还乙方。乙方撤离时,应将本协议中乙方租赁甲方的场所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等以完好(自然损耗除外)清洁、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归还甲方,否则,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0.5 不可抗力
1)凡因发生地震、火灾、战争、动乱、瘟疫及其它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本协议的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允许终止本协议。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7日内书面提供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说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可以免除责任。
2) 因非双方原因或不可预见或不能改变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营业的,或本协议暂时终止的,双方可以免除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对于一方经营活动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而给另外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及责任。
11.2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损失部分的赔偿。
11.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甲方的损失部分。若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上述款项仍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加赔偿金并诉诸法律。
11.4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视为违约金没收,并可继续向乙方要求补偿不足部分。
11.5乙方不得雇佣甲方已辞职员工,甲方亦不得雇佣乙方已辞职员工。若甲乙双方其中一方违反本约定,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
协议存续期间,乙方必须为所经营的物业投保各类险种。保险协议报甲方备案,其险种的保险费用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主体关系
甲乙双方是两个各自独立的主体,甲乙双方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4.2 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 不了的,双方同意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特别条款
15.1为了维护大多数商户的利益,甲方有权依据本商城经营状况及消防要求,就乙方租赁场地的位置、面积、或业种进行调整,乙方需无条件服从。
15.2 如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甲方调整的或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该调整事宜未作出任何表示或未接受甲方安排的,视为乙方同意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还该场地。乙方剩余租金按其交换场地前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并无息返还,乙方同意甲方除此之外无需给予任何赔偿、补偿。
15.3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甲方的优惠等均不具有协议效力。
15.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同时应遵守《XXXX商城管理规定》,如违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乙方应按该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反《XXXX商城管理规定》须承担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时,乙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或承担,逾期达十五日不支付或不承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5.6 《XXXX商城管理规定》是商场行使管理的具体规定,进场经营的所有业户必须统一遵守,该管理规定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违反本管理规定,经通知与教育后,拒不改正者,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六条、其它事宜
1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2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6.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七条、通知条款
17.1 甲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地址: 邮编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3日内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附件
以下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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