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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租房的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城县乡镇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及农村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分配方案(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甲乙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两年。
第二条 租赁租金:人民币 元/年,并且在每年的九月份一次性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租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租房的产权依法属于甲方所有;
(2)公租房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承担其所有费用;
(3)甲方保证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2)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要爱护室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
(3)学校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学校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住房原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4)乙方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教师公租房:
(1)转借、转租、转让所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闲臵公租房的;
(6)拖欠租金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无理缠访的;
(8)租用期满未续租的;
(9)本人或配偶已在学校取得住房的;
(10)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11)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周转房条件的;
(12)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六条 租赁合同的提前终止
1、租赁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住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级要求由上级相关部门统筹分配或征用的;
2、租赁期间,乙方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租住资格条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并返还公租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满足第五条中之一的,乙方应按租金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抵扣。甲方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甲方将停发乙方工资,直至退还为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水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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