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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专柜合同书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经营甲方场地(柜台)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柜台位置、面积、类别、品牌
(一)乙方经营场地,位于甲方 楼 区域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平方米),经营经甲方认可类别为 ,品牌为XX
(二)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有权变动乙方所设专柜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全面配合实施。
第二条:合同期限
(一)乙方经营期限为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二)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中途停止营业,亦不能以任何形式私自转让合同权利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做出任何损害甲方于合同项下权益之事情,否则,甲方有权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月收取费用。
(三)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约,应于合同终止期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续约,否则合同期限届满时即告终止。
(四)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如需撤去所设专柜,应于60天前向甲方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得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撤柜,合同便既时终止,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之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赔偿金=乙方之每天平均营业额×抽成率×自撤柜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天数。
(五)合同期限内,甲方如更改商场名称或商标,甲乙双方权益不变,本合同具有更改前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合作条件
(一)乙方应为有正式营业登记之公司或行号,乙方提交甲方之进货发票应为本身公司合作收益,其中保证销售目标为 元/月,(大写:),乙方未能完成当月保证销售额时,甲方可按保证销售额抽成。
(二)租赁方式:每月租金¥元,(大写): 元;从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时交纳现金。每月20-25日为下月的交租期。
(三)乙方按当月营业额的 %交纳管理费,或以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总额为 元/月交纳管理费,以上费用应从当月货款中扣除或结算时交纳现金,自增照明或大型设备用电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
(四)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需向甲方缴纳装修费 元,(大写:。)每年节日赞助费 元,(大写: )(其中五一、中秋、国庆、春节、元旦、)
第四条:装修费用
(一) 为适应商场整体布局,非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装修柜位,如经甲方同意,乙方设计之装潢、货架及杂器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装修及摆设。
(二) 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自行装修柜位时,乙方除自行承担费用外,并应责成施工单位遵守甲方监督及物业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乙方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三) 乙方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代为设计、装修柜位,并分担设计、装修费用X/㎡,共计付清,甲方按月分期于每月应付乙方之货款中扣除。
(四)乙方进场同意分担商场规划、设计及装修费用 元,应于本合约签定后在销售款中扣除给甲方。
(五) 前述第一至第三之装潢、货架及杂器,乙方同意不论合约是否终止,其处置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移动并作出任何补偿。
第五条:营业时间乙方所设专柜之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乙方不得异议。
第六条:营业项目及营业规定
(一) 乙方销售商品之种类以附件(二)所规定者为限(以下简称商品),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价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种类。除非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
(二) 乙方应接受甲方标准之信用卡、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
(三) 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之办法处理,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七条:商品、人员、商场管理
(一) 乙方陈列在甲方专柜内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为确保商品安全厂家如需调换货,应经甲方管理人员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放行。并在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违者按甲方商场管理规则,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二) 乙方通过运输公司运到商场的货品,由乙方自行保管。甲方收到乙方货品时,协助验收(大箱)工作,乙方存放在甲方商场内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
(三) 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规则。
(四) 乙方所陈列或销售之商品不得有伪劣产品,应使用其商品之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
(五)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和经营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 法人委托书。
(2) 国内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
(3) 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
(4) 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
(5) 国外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的协议证明。
(6) 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7) 商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及本地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8) 进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9) 商品品类、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资料)。
(10) 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六) 对营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1)乙方应自派具备商品经营商品专长、技能的服务人员 名,常驻于乙方之专柜区,所派人员应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未婚证明或计划生育证送交甲方审核后代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
(2)乙方营业人员人数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增减。并自行承担营业人员工资、伙食费、制服费(每套 元)、人员培训费(每人 元)等费用。
(3)上述各种费用,在入场前一并交清。
(七) 乙方之代理人、受任人或负责人若有违反合同之行为,被视为乙方自己之责任。
(八) 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之制服。如乙方有统一之制服,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始得穿着。
(九) 乙方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除愿接受甲方的罚款处分之外(三日内到财务交款),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立即撤换该等人员。
(十) 乙方新派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培训活动,方可上岗。
(十一) 乙方不得在本商场的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等场所加装设备、堆积货物和放置危险物品。
(十二) 乙方对专柜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十三) 乙方应尽甲方大楼结构设备维护之责任,如乙方需要专柜装潢及电气等设备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人员会同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完工后由甲方检查认可方得营业。
(十四) 乙方使用之电器和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酌收工本费。否则,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五) 如因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或其他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行为或过失引致商场大楼结构和商场内之设备,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引起之一切损失及费用。
(十六) 商场管理之其他事项,均依照甲方制定之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履约定金
1、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应向甲方先交付守合同所有合同条款。
2、乙方撤柜时应预留一定数额的商品质量善后的保证金3个月后无息返还。
第九条:促销
(一) 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促销企划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以求共同发展。甲方将收取的乙方促销费作为经常性促销活动及管理经费。
(二) 甲方举办各种促销活动或发行之各类优惠卡及员工购物优惠(九折为限),全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给予折扣优惠。如超过百分之十(10%)以上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担之方法及比例。乙方有关促销方式,广告宣传品的悬挂,使用以及对顾客赠送纪念品或优惠卡时,亦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乙方所设专柜内之促销道具由甲方统一定做或向甲方租用,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 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卖价作任何调整,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为有效。
第十条:违约处理
(一)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约,解除乙方设柜权利。
(二) 乙方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应立即向甲方清偿各项费用及欠款;如不足金额清偿,甲方有权扣押乙方商品作抵押或在应付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 乙方销售之商品,若因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乙方在其他商场所设立之专柜或商店或其连锁商店内所定的售价,经检举或查证属实者,按差价的5~10倍予以罚款。
(四) 乙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到甲方原定之要求,或因其他因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状况者,得按违约规定处理。
(五) 乙方在甲方同一城市其他商场所设专柜或其他连锁商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特卖活动时,必须事先知会甲方,并享受同等优遇,如没有做到以上条款,即将差价部分加倍抽成。
(六) 乙方每次销售商品之货款应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不得漏缴;如查获乙方有漏缴或短缴行为,应处以10~20倍之赔偿,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七) 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后不给顾客发票或收银单,一经查获,依规定处理。
(八) 顾客要求退货、换货时,乙方不按甲方规定之办法处理,以违约论。
(九) 乙方违反合同,故意聚众闹事,造成商场信誉严重影响,应赔偿损失2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如发生战争、X动或自然灾害,合同自动解除。如因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使商场严重地受损,而甲方选择重建或不修复面货商场,则甲方通过在该事件发生后4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有权终止合同,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付清定金之日起生效,但合同期限应依本合约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印花税各自承担,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涉及诉讼时,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之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的则以合同为准,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乙方:
代 表 人:身份证号码:
电 话: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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