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业务需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电动吊篮台,每台蓝体长米。适用地址,出租日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中间按连续计算(含节假日,若提前退租,按合同所写租赁时间收取租金)不许报停。
二、吊篮使用过程中,乙方保证吊篮安全完整,乙方仅有使用权(仅限本工地)甲方所有权不变,发生损坏和丢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三、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在吊篮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台,租赁期满,扣除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和租金后,及时退还乙方。
四、每台吊篮租金每月元,超出一天按每天每元收取租金。
五、吊篮进场时间为年月日,停止使用时,乙方应负责拆除吊篮,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双方交接清楚。
1、吊篮进出场运输由甲方自理。
2、吊篮进出场运输委托甲方代办,甲方承担进场运费 元,出场运费元,安装费元/台,拆卸费元/台。
六、承租方应在吊篮进场和拆除时负责提供现场垂直运输,在搬运和装卸车时提供场地并予以配合,并负责提供带有漏电开关和接地线的380V三相电源至楼顶或楼层中部。
七、租赁费支付方:
1、由于甲方全垫资在吊篮组装与施工中,承租方应看情况适当预支部分资金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租金在拆吊篮前付清租金。
3、租期不到一个月的.,在吊篮退场当天一次结清租金。
八、租赁期内出租方派现场维修指导人员名。承担吊篮维修保养和技术指导工作(不负责具体施工操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承租方如发现有吊篮带病运行或有违章操作行为时,必须指令停工并立即通知出租方维修,否则,所有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九、为保障吊篮的安全使用,承租方上篮施工人员必须由租赁方进行指导,承租方施工人员必须要求有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者进行操作,若发生事故,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租赁期内若发生意外或者伤亡事故,双方应互相配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程序进行报告,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责任认定以市级以上劳动局认定为准,后果及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分歧或问题,双方应本着合作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或施工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风力在五级以上或夜间禁止上篮施工,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其他约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开发区关沟
签字人身份证号: 签字人身份证号:
地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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