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

时间:2023-11-06 15:55:5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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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彩新业务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68,000元,开发周期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8月1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的总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开发义务,后原告将交付期限延长至20XX年8月底,被告仍无法向原告交付软件,并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84,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68,000元。

  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XX年9月初已基本履行合同,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予交付,原告也已试用软件,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故被告将工作人员撤回。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需要原告配合提供相应环境以及联通的技术等原因,被告不可能在当时全部完成开发与调试。在被告向原告发函时,原告从未提出被告违约等问题,故原告称被告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针对焦点问题,律师认为:

  1、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证据种类

  (1)物证,如光盘、计算机硬盘及输入、输出设备等用于固定计算机软件的存储介质及硬件设备;

  (2)当事人陈述,是证明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3)书证,例如证明侵权损害程度的销售财务报表及账册等;

  (4)电子证据,是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5)鉴定结论,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关键证据;

  (6)专家证人证言等。

  2、关于违反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的实际损失确认:尽管原告主张的是违约金,然其提供的证据均是为了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数额,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其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人民币84,000元;

  三、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72元,被告上海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18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元,由上诉人网源公司负担。

  如何处理软件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原告聚吧科技公司诉称:2006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提供软件及设备,合同总金额5.5万元;结算方式:被告同志广告公司确定购买软件后支付定金16500元,其余货款38500元在硬件安装调试正常后立即支付。原告收到定金后,于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提供了所有的软件和设备,并安装调试正常,但被告同志广告公司、被告杨锋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85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8500元及利息2310元整(按借款利息一年6%、办理贷款手续费3%来计算,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以后另算),被告杨锋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同志广告公司和被告杨锋辩称:两被告对购买原告的软件及设备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软件及设备由于自身设计的原因,导致从交付时始一直没有调试正常,即没有符合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最后一笔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有权拒付最后一笔货款。被告杨锋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当你的商业秘密被盗取或者软件被拷贝的时候,你会后悔没有找商业秘密律师,等你一审败诉你才后悔莫及没有找对商业秘密律师,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 如果法院给你二审的机会,请选择只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维权领域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但在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在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所涉软件已经办理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关法院都应首先向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中国软件登记中心调查取证,取得涉及诉讼的那份软件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所交存的鉴别材料。如果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还交存了供将来取证用的源程序清单,则更有利于取证工作。应当采用这些材料作为技术鉴定比较的基准。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二、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追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共计1582元,由被告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

  软件著作权人哪些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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