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5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就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年5月,乙公司一直未按约定付款,甲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所欠工程款。
乙公司辩称,双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应当由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院依法确认两公司所订的'仲裁条款无效,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点评
由于北京市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因此甲乙两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向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事后双方又未达成补充协议。
因此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所以不能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合同法案例: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应该如何处理】相关文章:
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危机10-08
保险风险应该如何处理201711-06
合同法案例汇编11-29
旅游合同法规案例11-13
学生档案丢失应该如何处理11-13
应该如何处理你的“职场怒气”?08-09
食物中毒后应该如何处理08-14
毕业生应该如何处理档案问题07-29
父母应该如何处理孩子的成长心理07-14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