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同

时间:2022-11-06 22:13:0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土地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土地合同15篇

农村土地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组___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流转土地方式、用途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1、转包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5、入股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土地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面积、等级、位置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_________亩、荒地_________亩、林地_________亩、其他土地__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列表)。

  序号________________

  土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___

  等级________________

  四至:东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

  五、流转价款、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按________元/亩或实物________公斤/亩,合计________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二)乙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次,支付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土地的.合理补偿金________元。

  六、土地交付、收回的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交付、交回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由双方指定的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予以监证。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协助和督促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不得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履约期间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或终止合同,土地不得擅自流转。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付流转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二)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应支付乙方赔偿金元。

  (三)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或不完全交回流转土地,应向甲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四)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偿付赔偿金________元。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对土地、水源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一、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遇国家征用或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该土地时,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约定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获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1、甲方收取;

  2、乙方收取;

  3、双方各自收取________﹪;

  4、甲方收取土地补偿费,乙方收取地上种苗、构筑物补偿费。

  (二)本合同履约期间,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负责人变更,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三)本合同终止,原土地上新建附着构筑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________元;

  3、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甲方不作补偿。

  (四)国家征用土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回原土地重新分配使用,本合同终止。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甲方或新承包经营人使用后,乙方应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原发包人)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土地合同,应以原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用途:

  2、土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3、土地面积: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面积约为 亩,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附件一:土地实况图)。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届满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2、土地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三、租赁费用

  1、土地租赁费用按年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年租金,共计1000000元。

  2、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土地征用或上级政府对土地规划调整等情形,本合同终止。甲方应当自上级行政机关规划性调整文件送达之日起,将剩余年度的租金退

  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利息(以剩余年度的租金为基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按日计算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有关部门因此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支配和发放,但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投资的建筑物、设施和设备所获的补偿费应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土地。

  2、甲方保证对该租赁土地享有出租权利。

  3、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协调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生产需要而在所承租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

  5、甲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权利义务

  1、如以后农村土地政策调整,允许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乙方对相邻土地行使通行等权利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如有当地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土地。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租赁土地,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对该租赁土地设置抵押。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3、4、5款而令乙方遭受损害的,甲方应当退还所有租金并承担租金总价 %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4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 镇政府备案壹份。

  出租方(公章):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期: 年 月 日 日

农村土地合同3

  相信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可以承担本这种的土地进行耕作、开辟的。由此双方之间需要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那么我们该如何来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是有效效力的。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则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帮助你解答疑惑。

农村土地合同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农村土地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开发利用荒废闲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员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后,经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和有偿原则基础上,一致协商将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经营权超长期转让出租,特订立本合同。

  一:该两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积为共计: 亩(大写: 亩)。

  二:该土地租期五十年。从20xx年 月 日。

  三、土地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社亩五十年按元/年计算总额为元(元整)。采取现金支付,合同签字日即时结算。甲方收到款项后出收据并加盖村民组公章和村民组长签字盖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双方协商一致向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报村民委员会一份,并报赵家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员签名名单(甲、乙方及村民委员会应持有该名单)。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6

  甲方(出租方):xxxxxxxxxxx组

  乙方(承租方):xxxxxxxx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 ,面积共计xx年,即自20xx年4月1日起至xx年4月1日止。承包期满后、甲方对这片土地需继续向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包经营优先权。

  三、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金以现金方式支付。即全部土地年承包费为 整,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付清前《三年》承包费《xxx》,以后每三年支付一次,在一次付款年限到期前一个月付清下一期费用,以此类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出的土地经营权。

  2、甲方保证该宗土地和本村组的村民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保证乙方承租期间任何人不得占用、破坏、使用该宗土地。保证并维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现有组内道路乙方可以使用通行,承包土地边的水源乙方可以使用。甲方负责协调修建道路至该宗土地边界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将水源、电源接通至土地边界。

  6、该土地西柏坡坟地本组人员可进行土葬,由甲乙双方协商指定一片区域进行墓葬,但应根据面积大小向乙方适当经济补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在合同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权利。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4、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乙方在转包期限内将转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包给第三人,需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地上苗木及可移出物品,由乙方3个月内移出,若规定时间未移出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如果涉及永久性建筑,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了产权的,归乙方所有;若无产权的甲方要使用的.,通过协商甲方可适当补给乙方费用。

  七、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如乙方在土地上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和合理的孳息)。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4、乙方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由乙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证意见:鉴证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7

  出租人: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农牧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行业,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土地的位置和用途

  租赁土地位于,面积亩,位于__以东;向西至_;向南至_;向北走到_(四个方向的范围见附图)。其中林地(含五荒地)亩、耕地亩由甲方出租给乙方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行业。

  醉方保证租赁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已通过村民会议表决程序进行表决。

  二.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1.租赁期限为30年,从_年_月_日(日期)至_年_月_日(日期)。

  2.租赁费:耕地为小麦亩产年标准产量,折算成现金元,根据国家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林地(含五荒地)每亩人民币。

  3.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向甲方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70%。甲方负责在收到款项后天内协助乙方移交地上附着物并确定界桩。乙方当天付清余款,地上青苗的补偿由双方根据田地面积协商确定。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与农业种植场相关的认证及其他证书。协助乙方提供水、电和租赁土地使用权,费用由乙方支付..

  3.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清理土地,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租赁手续。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独立经营的合法权利。

  5.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租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及其他补偿。因分配或使用不当造成甲方与村内村民矛盾,与乙方无关,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保证没有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出租的土地提出异议,如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大力发展农业种植和养殖业,新种植和补偿的树木归乙方所有..乙方使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归乙方所有。依法享有租赁耕地、林地、荒地等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经乙方批准,可建设生态农场、林业苗圃、农场旅游项目,实现以农业种植为基础的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发展。

  3.乙方应加强对土地和森林的保护,不得闲置、浪费土地或私自开采矿产。

  4.乙方有权在租赁土地上修建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种植树木或进行其他综合开发利用。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外,不就租赁土地的开发利用向甲方和村民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5.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及矿业开发需要将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乙方有权自行转租,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果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甲乙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2.若乙方支付的租金因非甲方原因超过个月仍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保证,影响乙方生产经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均不得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5.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使用实际投资总额的%和未到期的`合同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甲方多次将土地发包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按土地使用的实际投资总额及合同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3.合同期内,双方必须服从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及相关政策的变更,相关补偿按国家政策和法律执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人

  1.租赁期满,如租赁土地的规划用途不变,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六个月续签租赁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镇经济管理站备案,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幅陆地领土地图的四个边界的租赁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时间:_年_月_日

农村土地合同8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面积和方式

  流转土地所在方位: 。流转的面积为 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流转方式为租赁。

  二、流转的期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土地的用途:桂花等花木的栽培及购销。

  四、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转包的租金为每亩每年 元。

  2、甲方于合同规定期内到乙方所在地领取转让金。

  五、协议生效以后,乙方每年的'转让金在 月 日支付给甲方。甲方逾期未领取转让金而使合同无效,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涉及到劳务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使用甲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地边等方面的关系。

  4、不得干预乙方在转包土地上所种树木出售时合理使用土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在经营所需的情况下可以在转包的土地上进行房屋、道路、沟渠等建设。

  4、乙方在转包后不得长期弃耕抛荒。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补偿归集体,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2、流转期内,甲方不得随意进入土地进行其他活动。

  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对土地的耕作造成破坏致使不能正常耕作的,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土地正常使用。

  十、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十一、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按地面附属物的三倍以上价格赔偿)。

  十二、纠纷解决办法

  流转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 县(市)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扏一份, 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鉴证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土地一块。本着公平互利原则,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发包土地四至界线为东至:

  二、承包年限五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付款方式及金额:土地承包款为每年人民币(),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每年的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收侵犯。但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五、在承包期内,因做到安全生产经营。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六、乙方在原承包土地上的附作物因国家征占、属于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退还乙方承包土地所付的全部价款;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八、合同满期后,提前一个月另行协商承包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再承包,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甲方。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不再经营而终止协议,但必须按合同支付合同余年的承包费用。

  九、未经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此合同发生纠纷由社区协调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10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中间人朋友马全禄介绍,并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名下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乙方名下,自主经营使用达成如下内容,愿共同遵守和负法律责任。

  1、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位于本市城西沈家寨村原寺儿沟的自留地贰亩转让给乙方独立经营使用。甲方保证该贰亩地四至界线清楚。权属明确,无任何法律上的`争议。

  2、转让费为人民币整( )(以甲方收据为准)。乙方并于20xx年1月6日向甲方交纳前期款项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整)(见甲方出具的收据),待本合同生效后该伍万元冲抵转让费。

  3、转让期限为长期期限的不固定期限。

  4、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该土地使用权权利不受包括甲方家庭成员或其他任何村民及人员的非法干涉。如遇他人非法干涉一切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

  5、转让期内如遇甲方村委会或国家征用等统一规划政征用该两亩地时,届时乙方在该两亩地上所购建的一切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主张权益。

  6、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本村委会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

  甲方(签章):

  中间(签章):

  乙方(签章):

  村委会(签章):

  年月日

农村土地合同11

  甲方:xx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以西与村xx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xx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xx年x月x日起至二oxx 年x月x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xx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合同12

  甲方(流转方):

  乙方(承转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止。

  由于_____年____月~_____年_____月的地租已由甲方支付完了,故乙方须将_____年____月~_____年____月的地租12640元和新塑料1元,合计24640元如数退还给甲方。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

  土地流转费用为每_____年12640元,每_____年的_____月1日前付清下一_____年的土地流转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甲方依法获得相应的地上附着物赔偿,如:房屋,水井,电路,大棚,温室及地上苗木。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的一切相关事情均有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乙方应服从,有权获得自有种植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

  6、继续转包(出租)的,应于转包(出租)期满前三个_____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转包(出租)到期时,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林竹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其他设施,如果缺失,则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因国家行政征收或征用。

  八、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4、乙方损毁甲方原来的地面附着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十、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内容为土地附着物清单)

  甲方(流转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承转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13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在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XX县罕井镇

  村面积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的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所建设、种植的地上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承包期间,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对承包土地有独立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5.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并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本合同转包后,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和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的.除外。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亦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彼此的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物、林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进行处理。在合同期满后90日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如因甲方违约,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部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土地承包费。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期内以何种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费为人民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十、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

农村土地合同1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群众生活水平,依据(宿政发[_________]29号)《关于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_________镇_________居委会四组部分农户,征用土地扩建变电所及城建建设,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意见:

  一、征用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亩;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_________市(_________年29号)文件精神执行;

  注:征用土地为22800元每亩。

  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甲方组止、破坏,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甲方一份,甲乙双方同意后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鉴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土地合同15

  甲方(承包转出方): 乡(镇) 村 村民小组

  户 住址

  乙方(受让转入方): 乡(镇) 村 村民小组

  户 住址

  丙方(发 包 方): 乡(镇

  ) 村 村民小组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还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稳定(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需重新确立承包关系)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流转;

  3、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4、确保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信和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6、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7、承包转出方应主动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二、流转土地状况及用途

  序号

  座落地名

  等级

  面积(亩)

  用途

  1

  2

  合计

  三、流转方式及期限

  甲方采取 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有权获得其转让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应补偿;

  3、协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有权获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3、按时交纳流转费用;

  4、保护耕地,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六、履约时间、方式

  流转费用(或农产品)共计 元(或 公斤),在当年(或以后年度每年) 月 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元(或 公斤)。

  七、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或者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流转费用(或农产品)的 %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付清。

  八、其他事项

  1、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丙方有权提出对乙方的资格要求,并对乙方的情况进行考察,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不同意转让;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作补充,补充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如与现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规定为准;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盖章):

  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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