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合同通用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股权信托合同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信托合同通用1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
①本合同。
②信托计划。
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信托合同通用2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______‰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________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________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________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________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股权信托合同通用3
一、股权信托合同的特征
基于上述对股权信托基本内涵的分析,并结合股权信托合同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股权信托合同应当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股权信托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托是一种集合了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管理权、绝对处分权或者公司股权的新的完美设计(Stimson, 1887),那么股权信托的设立自然离不开承载委托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托人需要借助合同来明确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的股权和信托期限等重要事项。至于信托的设立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我国外,各国信托法律制度对此均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何宝玉,20xx)。但是股权信托的复杂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信托,当事人设立股权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股权信托合同应当具备股权转让条款。
信托不同于委托代理,股权信托要求委托人将其股权转移给受托人且由受托人管理,由于股权的转移,因此在股权信托关系上产生了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将这种法律上的所有权叫做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叫做实质上的所有权或者受益权(刘迎霜,20xx)。因此,股权信托合同只有具备股权转让条款才符合信托的本质特征。否则,仅可能是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的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股权信托合同,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三)股权信托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是受托人条款。
委托人基于信任,通过订立股权信托合同将股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股权信托目的的约束下以股东的身份管理和处分股权,并向受益人支付股权信托收益,在股权信托终止时,又负有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的义务。
二、我国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及其存在的问题
受大陆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的重要性远不及普通法系国家,我国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均为成为法。
(一)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的《信托法》二二是调整民商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释等二三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法》,具体与股权信托合同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规定和对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设立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一一信托合同,但是对于信托合同本身并没有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且我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并不包括信托合同,因此信托合同成为了所谓的无名合同,但是仅依据《信托法》有限的条文和《合同法》总则并不足以调整复杂的信托合同。这被认为赋予了信托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是我国缺乏信托理念和传统,股权信托市场并不成熟,法律规范的简略和分散会造成一种令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是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股权信托,即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取代股权信托合同。
3.股权信托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
由于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围绕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来设计,因此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必然是股权信托合同的重要内容。注意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能力和态度,而忠诚义务主要基于受托人的道德,但是态度和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必须由合同条款将其具体化为相应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主观过错的(张维迎,20xx)。在合同条款设计上,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而忠诚义务的具体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控权,如果授权范围过小、不当,或者控权过于严格,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条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权信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三、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合同法律环境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相比,股权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优势以及当事人和市场的需求,股权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权信托的发展需要一个适宜的法律支持环境。完善股权信托合同的法律环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强调私法自治。
股权信托合同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是私法自治的手段。当事人运用股权信托合同能够根据其意愿直接创设个别性规范来约束行为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个别性规范与私法中的一般性规范构成了完整的私法规范体系(朱庆育,20xx)。因此,调整股权信托合同的主要手段应当是自由主义,具体需要以下法律环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相区别,如果没有股权信托登记而仅依靠股权信托合同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会增加股权信托的风险,也不利于股权信托项下的股权流通。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产生信托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仅对股权转让进行登记而未进行股权信托登记,一般并不会产生股权信托的法律效力而仅具有股权转让的属性,这更类似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将抑制股权信托功能的发挥。
(三)慎重认定信托合同条款的效力。
单纯以受托人的道德来维系信托已不合时宜,信托合同条款的设计已愈加重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状态,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但是这四种状态均以合同在客观上业已成立为前提。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形,第四十条又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对此均不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尤其是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以缔约时双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来综合评判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达到了恶意的程度,进而认定相关的合同条款是否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于可撤销合同条款的认定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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