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供应合同

时间:2023-03-02 14:56:0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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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供应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油供应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粮油供应合同

粮油供应合同1

  供方: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就甲、乙双方的大米购销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生产年度、品种、数量、金额:

  供方向需方提供20________年早产稻,数量约1000吨,单价50元/吨。

  二、质量标准:

  质量以实物现状为准,需方在竞买前已到现场仔细查勘标的物,表示接受标的物之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瑕疵)。

  三、交货地点及提货时间要求:需方取得购买资格后,应在中标之日起10日内提清货物,超过期限未提清货物的每天收取代管费20元/吨。

  四、包装物:包装物为标旧麻袋或编织袋,不扣重量不计价。

  五、费用的承担:装卸运输的组织及费用、过磅费由需方负责。

  六、交货数量:按实际出仓地磅数量为准。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提货前需方应缴交中标金额的30%为第一期货款,提30%后再交付中标金额的30%为第二期货款,提货60%后缴交中标金额40%为第三期货款。

  八、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需方应缴交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肆万元整(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用于抵交货款,在提货完毕结算结束后如数退还。

  九、违约责任:

  1、供、需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均应向守约方支村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凡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清货款、提清货物的,属需方违约,所有到其未提清货物供方有权收回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出需方自行承担。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需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供方负责,如经供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决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签约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华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经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四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粮油供应合同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粮油、调味品的交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并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乙方如需进货,会提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必须按时交货到位。

  三·甲方应每半个月向乙方发送粮油香料,以便及时报价。

  四·甲方不得缺钱。如出现此类问题,乙方将从当期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如果该批粮油调料有质量问题,甲方最迟在第二天负责更换粮油调料。

  不及物动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多、货物短缺、交货不及时等问题,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七·每月5日,乙方应计算甲方上月所有粮油款项,不得拖延或任意扣款。

  八·如果甲乙双方因商品价格波动而相互协调。

  九·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货,乙方可以向第三方采购货物,视为甲方放弃自行供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粮油供应合同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作内容

  乙方应向甲方东京、九亭工厂的员工食堂提供大米、食用油、食用盐、味精等食堂材料··

  二、合作期限:

  有效期为:年,从(日期)到(日期)。期满后如双方要求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三、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中旬向乙方支付上月款项,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如遇甲方特殊情况,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款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提供的所有供货,如判定不合格,乙方需要无条件更换货物。该检验在甲方收货时或收货入库后有效。

  2·甲方有权随时指定或变更乙方提供商品的品牌和质量标准,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甲方可随时对乙方进行相关评估,并及时纠正不符合和不符合的要求。如果连续两次考核未达到甲方规定的标准,乙方可酌情被罚款,罚款金额直接从乙方的付款中扣除。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合同,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5·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6·乙方交付货物的品牌、质量和价格应事先向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否则,乙方应从甲方处扣除最近一个月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

  7·乙方同意对其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而造成相关安全事故,无论双方是否处于合作期,乙方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以最近一个月的'款项作为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一个月的违约金。

  纠纷调解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粮油供应合同4

  甲方:_________(采购单位)

  乙方:_________(供应单位)

  为了配合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防止有害粮油流入校园,确保我校食堂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放心粮油”进学校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供销协议:

  1.大米品种:经相关质检、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大米。

  2.乙方应保质保量供应,数量误差不得超过0.2%。

  3.大米价格:大米价格应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实行一月一定价。(含运输费、包装费等费用)。

  4.大米用途:下仓镇________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完小。

  5.运输方式:由乙方运送到各下仓镇________小学,乙方在运输途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6.结算方式:集中采购,统一结算,乙方凭甲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结算联与甲方财务处每月结算一次(若国家营养计划资金未按时拨到学校账户时,乙方必须等资金到帐后方能结算)。

  7.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在每月20前向乙方预约下月所需大米数量。甲方如发现大米出现质量等问题,情况属实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无法律依据或上级政策而终止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除乙方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大米),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或延误大米供应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总价款10%的经济损失。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未尽事项在实际供应中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0.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学校结束________-_______学年度第一学期对学生的供餐之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粮油供应合同5

  长葛市第三粮油供应站(以下简称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在郑州铁路分局长葛站托运玉米五车,货票记载到站为杭州铁路分局宁波北站,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1吨,每车玉米670件,每车运杂费543551元,五张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均是张岩(河南省粮食贸易公司工作人员)。随后,粮油供应站依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邮寄给在宁波市良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茂公司)任经理的同学薛飞。承运当日,粮油供应站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长葛市支公司货运险长葛市代理处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张岩,投保金额30万元,交纳保险费1200元。同年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五车玉米到达宁波北站后,该站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1988)55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宁波铁路北站货物疏运暂行规定》,将五车玉米交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该服务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又将五车玉米交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1998年5月7日,良茂公司向宁波北站出具介绍刘孝君提货的介绍信,从宁波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将五车玉米提走。1999年4月7日,粮油供应站到宁波北站查询时,宁波北站货运安全室阮时平向其出具了“请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查交付情况,共五车”的字据。1999年4月16日,收货人张岩向粮油供应站出具证明称:至今未收到这五车玉米,未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出具有关身份证件。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情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丧失了实体请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证。但根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别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提供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张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保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显然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丧失。2痹判适用法律不当。3北景覆还钩晌蠼桓丁I纤呷讼蚍ㄍヌ峤涣硕喾莅椿跷镌说ゼ窃氐氖橹ぃ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鄙纤呷似笠狄岩婪ǚ至ⅲ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丧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提供运单,所罗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评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第二种意见明显不妥。因为本案情况特殊,承运人一直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意见也不妥,因为从本案情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意见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解释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犯。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致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张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此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该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张误交付的权利。特别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实际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原因。因此,在原告自己十分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情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张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张供货合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张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请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粮油供应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发送粮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并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乙方如需进货,会提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甲方必须按时将货物送到办公室。

  三.甲方不得缺钱。如出现此类问题,乙方将从当期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四.如果出现批量粮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最迟在第二天更换粮油。

  五.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多、货物短缺、交货不及时等问题,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六.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供应粮油的质量、数量和时间。

  七.甲方应每半个月及时向乙方发送粮油报价。

  八.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进店支持费

  九.每月的第一天,乙方应计算出甲方前一个月的`所有粮油款项,并在付款计算后的第二天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不得拖延或任意扣款。

  十、如果双方因商品价格波动而相互协调。

  十一、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供货,乙方可以向第三方采购货物,视为甲方放弃自行供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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