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
发 包 方: 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方: 山东华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变电所配电工程委托乙方申请通电至通电验收完成,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教授新村箱变工程
工程地点: 科技学院教授新村
工程内容: 教授新村二期20#、21#、22#、23#、24#、25#楼室外电力高低压施工,包工包料;教授新村1250KVA箱变及低压设备的安装,调试;教授新村1250KVA箱变及低压分接箱之间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及连接,电缆井的砌筑;低压分接箱至楼内表箱之间的低压电缆采购及连接;1250KVA箱变两个及所有分接箱有甲方提供。其余材料采购有乙方购买。
承包形式:总承包, 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不含配电所土建照明工程费用、配电所内接地网、设备基础槽钢安装、低压出线
工程、高压进出线电缆、外线工程费用等)
第二条 工程总价
合同总价为(RMB):100万元整 含税(大写 壹佰万 元整), 以最终决算价格结算。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 双方自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供电局答复意见书出来后,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40% 40,0000 元整,(大写 肆拾万元整);
2、 设备进厂甲方应支付工程款50%(人民币) 50,0000 元整(大写 伍拾万 元整) 3、 工程验收通电合格后30天内付款10%(人民币) 10,0000元整(大写 壹拾万元整)
4、 双方盖章后合同开始生效。
第四条 合同范围
1、 合同范围为配电房内的设备。(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
2、 合同范围内的主器材设备及管路.电线.相关配件,双方采用包干方式承包完工结算时不因物价调整或管.线的增减双方均不办理加减账,惟甲方要求追加或变更项目得依原价或市场价办理加减账;
3、 本合同含代业主办理申请用电手续至业主送电完成所有工程手续。
第五条 甲方职责
1、 在乙方提供的图纸上审核确定并签字。
2、 保证配合乙方及寿光供电公司施工所需的款项的如期支付; 3、 供应乙方及供电公司在工地施工时所需的临时场地及用水用电; 4、 向乙方提供用电申请手续必要的.相关文件及协助;
5、 向乙方提供配电房土建(包括照明、接地网、设备基础槽钢安装、外线工程等)。
第六条 乙方职责
1、 向供电局申请用电手续至业主送电完成; 2、 变电站高低压系统依设计图纸施工及送电; 3、 协助甲方向供电公司申请10KV外线施工的手续; 4、 自柜体到厂日起履行保固条款; 5、 开具本合同价上的工程发票。
第七条 技术规范
按甲方提供的图纸为施工需求方案及报价单所列品牌为验收依据。
第八条 工程日期
1、 本合同项签订后75天经甲方与供电公司验收通电(要求外线工程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竣工),如因甲方所造成之原因或付款拖延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后果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若不能如期付款,则乙方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甲方的违约金;若甲方不能如期支付定金的,则通电时间顺延,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 解约
1、甲方认为合同有中止必要时,甲方需征求乙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其已完成部分,经甲方认可后依报价单所订定之金额全数付给乙方;
第十条
合同编号:
2、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经甲方订为无法完成任务,经函告七日内仍无法履约,甲方得通知解约并由乙方赔偿甲方遭受之损失。
保固条款
自柜体到厂日起一年内如发生设备安装、产品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及损害由乙方负责修复;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若由于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若因甲方使用不当或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故障由甲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
任何一方中途违约应负全部经济损失之责任不得异议,并放弃一切先诉抗辩权。未尽事宜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由签约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账 号: 账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费用计算表
建设单位:
其他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费用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
甲方:玉树____水务局
乙方:青海省______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玉树州水务局将玉树县结古镇禅古新村0.4kV~10kV线路工程承包给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为保证该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明确双方职责,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
一、工程名称:
玉树县禅古新社区水利配套基础设施(供电)工程
二、工程内容:
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工程
三、工程地点:
玉树县结古镇禅古新村
四、设计单位:
青海省水利水电勘探设计院
五、工期:
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
五、质量标准:
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
六、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
工程施工费用总造价暂定
(¥)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以工程竣工决算为准,甲方需要增加的项目部分以设计变更为准。
第二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语言:汉语
二、适用法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适应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第三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项目负责人:
二、乙方项目负责人:
三、工程甲方代表:负责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检查。
四、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四条甲方工作
一、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相应土地政策性划拨,给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的便利条件。
二、甲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监督,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三、开、竣工时间由甲方确定。
四、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变更单,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前会审,技术交底。
五、甲方可向施工项目部在本地区提供生活费和材料及机械使用费。
第五条乙方工作
一按照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担负玉树县结古镇禅古新村建设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施工任务。
二与甲方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三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甲方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五提供施工的工程进度计划。
六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管理规定和其它施工单位的相互配合。
七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八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九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
十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重建保电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乙方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量评定部门:由甲方确定。
第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组织青海玉树电力公司生技部、供电所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甲方通知乙方处理,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等费用,处理合格后甲方重新组织人员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二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施工指令,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实施检查检验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进行。
第八条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前预付工程款造价的30℅。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
二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竣工决算
一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保修条款
一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保修期限: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争议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玉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各自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附加条款
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水务局乙方:青海省____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辽宁省电力____供电公司将承包给施工,为保证该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明确双方职责,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内容:
三、工程地点:
四、设计单位:
五、工期:
六、质量标准:
七、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工程施工费用总造价暂定(¥ )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以工程竣工决算为准,甲方需要增加的项目部分以设计变更为准。
第二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语言:汉语
二、适用法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适应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第三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项目负责人:
二、乙方项目负责人:
三、工程甲方代表:负责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检查。
第四条甲方工作
一、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要求:甲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安全监护、安全交底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织辽宁省电力X供电公司生技部、审计部、财务部、监理部、预决算中心、运行维护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三、根据乙方申报的开竣工报告,确定开竣工时间。
四、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变更单,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前会审,设计交底。
第五条乙方工作
一、按照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担负施工任务。
二、与甲方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三、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甲方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五、提供施工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和工程事故报表,提供前后设备对比变化的照片及录像,并移交档案。
六、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但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及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赔偿除外。
七、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八、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九、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的损失和罚款。
第六条工程质量等级
一、工程质量等级: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乙方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量评定部门:辽宁省电力___供电公司生技部、审计部、财务部、监理部、预决算中心、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组织辽宁省电力X供电公司生技部、财务部、审计部、监理部、预决算中心、运行维护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甲方通知乙方处理,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等费用,处理合格后甲方重新组织人员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二、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施工指令,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实施检查检验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进行。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八条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前不预付工程款。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支票
二、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工程决算款20%做为保修金,其余工程决算款付给乙方。
第十条竣工决算
一、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决算报告。
三、保修金和支付方式:按工程决算款20%,保修期满全部付清,保修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计算利息。
第十一条保修条款
一、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
二、保修期限: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内起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争议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决算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线路、变电所停电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也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担负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各自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附加条款
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辽宁省___供电公司
负责人:
经办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供电公司
法人代表:
经办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4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1.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
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3.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情况造成
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1.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3.合同价款可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的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的银行付款。
2.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的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4.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5.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6.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3.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3.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3.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2.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3.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方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4.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5.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6.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交甲方
。
7.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双方按约定分享。
8.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9.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10.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分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12.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的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的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或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2.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3.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②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③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___%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____%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5.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6.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7.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
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1.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为其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从应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2.受索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1.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2.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3.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2.乙方提供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和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4.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件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件、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2.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2)项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1.甲方按《协议条款》的
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产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2.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2.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5.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1.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2.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章一般条款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性质
承包范围
2.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业主或主管单位
3.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
4.质量等级
5.承包方式
6.合同价款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
(1)本协议条款;
(2)本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以汉字普通话解释、说明。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规章。
3.施工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前,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___份,其中包括竣工图____份、现场存放的___份,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对乙方做好图纸保密工作的要求: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___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开工前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___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新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___(职务____专业技术职称____)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___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___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电报:_____________电报: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永泰项目经理部
工程经招标由乙方中标承建,现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促使本
工程按期保质保量顺利竣工,经商定,特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永泰县
3.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以设计图纸和审计后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4.工程金额: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发包价即中标价人民币元。现场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按实签证。工程最终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造价为准。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双方职责
1.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进行施工,乙方应按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规
程规定进行施工。
2.工程杆洞、拉线洞、拉线及线路走廊征地、赔青费用由甲方负责,
施工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甲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3.乙方应按《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等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供电部门验收通过且供电等工作。
4.本工程材料全部由乙方提供,乙方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部颁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要的辅材。
5.乙方指派郑明帮同志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的实施。
6.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若乙方原因造成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负。
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拖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及验收办法
1.工程竣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即由永泰县供电有限公司组织以施工图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属乙方责任造成的问题,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若属甲方责任造成的问题,则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期
2.除甲方原因、雨天、停电原因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不得延误工期。
3.因甲方赔青问题造成乙方误工,工期应顺延,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发包价的70%支付给乙方作为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送电、造价经审计部门最终审核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
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后失效。
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______将______县结______村0.4kV~10kV线路工程承包给______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为保证该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明确双方职责,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工程
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4、设计单位:____________
5、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6、质量标准: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
7、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工程施工费用总造价暂定(¥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后以工程竣工决算为准,甲方需要增加的项目部分以设计变更为准。
第二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适应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第三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项目负责人:
2、乙方项目负责人:
3、工程甲方代表:____________负责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检查。
4、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四条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相应土地政策性划拨,给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的便利条件。
2、甲方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实施监督,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3、开、竣工时间由甲方确定。
4、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变更单,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工程施工图进行施工前会审,技术交底。
5、甲方可向施工项目部在本地区提供生活费和材料及机械使用费。
第五条乙方工作
1.按照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担负玉树县结古镇禅古新村建设0.4kV~10kV线路工程、变台安装及下户线路安装施工任务。
2.与甲方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对所有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3.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甲方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5.提供施工的工程进度计划。
6.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管理规定和其它施工单位的相互配合。
7.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8.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
10.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重建保电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按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执行。乙方如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评定部门:由甲方确定。
第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组织青海玉树电力公司生技部、供电所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甲方通知乙方处理,乙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等费用,处理合格后甲方重新组织人员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
2.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施工指令,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实施检查检验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进行。
第八条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前预付工程款造价的30℅。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或支票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竣工决算
1.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保修条款
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2.保修期限: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争议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______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在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各自分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附加条款
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7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便于合同的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内容及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地埋管,电缆敷设,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的安装、调试,施工图、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提供等)。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元(大写: 元)(包含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四、承包方式:
以合同第三条中的工程价款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在方案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总价款不发生任何变化。
五、施工工期:
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竣工通电且电业局手续完备。
六、使用材料、规格:
本工程必须按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材料规格及材质进行施工,材料规格及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七、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分三次支付
7.1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进场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
7.2所有工程完工,乙方出示市电业局送电手续的相关证明资料且整套竣工资料及相关合格证移交甲方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40%,付款之日起乙方保证____日内通上电能够使用;
7.3自送电之日起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的26%,剩余4%在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一次性无息支付。
八、质量要求:
本工程必须经市电业局验收合格。乙方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施工,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为正规厂家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如因所供设备、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九、工程质保期:该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以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时间为准)质保期为两年。
十、双方权利和责任
甲方:及时支付工程款。
乙方:
1、负责协调供电相关部门的内、外部关系;在施工中,市政、绿化、村民等阻碍施工时,由乙方为主来处理,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2、按有关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规定施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且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3、保证施工范围周边建筑物及原有设施的完好,由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工程过程中应听从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管理、协调;
5、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押金5000元整,由甲方代乙方向缴纳;如果出现不文明施工现象,或者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乙方缴纳5000元整,文明施工保证金不退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者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事故处理及安全防护: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行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其相关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任何安全事故;而造成的自身工作人员和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其任何费用和法律责任。
十二、成品保护及维护:
工程施工安装期间和项目完工验收后由乙方负责进行成品保护出现设备、线路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经监理、甲方验收无质量问题符合使用条件后以书面形式交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后出现构件损坏、丢失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质期内出现任何非人为的设备、线路损坏等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维护。
十三、工程移交:
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后,乙方填写工程移交证明书一式两份,甲方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即为工程移交。
十四、保修:
本合同工程在正式移交电业局之前的质量和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由于电缆线路等本工程相关部分出现丢失、损坏、质量问题等乙方应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正式通电之日起两年内由乙方和电业局共同负责。若电业局不负责,由乙方负责与电业局协调,协调不成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期约定和7.2项规定,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每日5000元的延期违约金。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8
甲方(发包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承揽甲方安装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
三、材质要求:
四、技术要求:
五、工程说明:
六、施工方式:
包工包料,预留端口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七、工程质量及要求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供电部门优良工程标准。
2、材料供应
(1)本安装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部件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但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2)乙方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采购材料;所购的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应确保无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工程工期
1、准备工期:______个日历天。
2、安装工期:_____个日历天。
3、制作工期自合同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安装开始时间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因天气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应顺延。
九、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
1、工程总价:_____元整。大写_______。
2、本工程所有款项采用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3、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作为预付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经确认无质量问题,乙方出具同价款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清余款。
十、工程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供电部门和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组织验收,依通过电力部门验收为准,但违法违规通过验收的除外。
2、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应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若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可采取折价措施。若工程难以实现合同目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十一、工程质保期
1、工程质保期为____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免费维修及更换配件(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除外)。
2、合同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甲方购置材料,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责任
1、甲方
(1)负责施工场地及场外线路通道的'赔青、协调工作,满足安装施工条件。
(2)派驻现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负责用电前的(用电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用电合同、用电储蓄)四项手续办理。
2、乙方
(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根据施工要求,与其他专业沟通做好预埋及施工指导工作。
(2)负责施工场地的临时生活设施安排,材料进入工地后负责卸车和保管。
(3)在施工中乙方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教育,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资料。
(5)现场工程材料和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并承担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工程完工后免费对甲方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8)协助甲方办理用电前的(用电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用电合同、用电储蓄)四项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赔偿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2、其他违约本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通过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除非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方____份,甲方___份。
3、本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9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
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
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
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
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
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
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0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甲方:__电网公司
乙方: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计划工作时间: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甲方作为管辖电网工程承包单位之一,由于部分工程的实施具体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为明确劳务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根据___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___电网公司颁发的(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甲方负责对乙方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审查乙方单位持有的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施工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简历以及施工单位有关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资质审查合格后,甲方应及时给乙方发放安全施工资质合格证。
2、甲方在工程开工之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中国___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在开工请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审核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
4、甲方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设计,对乙方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要求事先制订安全措施。
5、甲方负责检查、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落实、执行情况。
6、甲方每月15日对工程组织安全和质量检查,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现场安全用电等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措施。特别是查看现场的安全情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单,对严重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7、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项目部及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价,对乙方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行为进行诊断和做出相应的评断。
8、协议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二、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认真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2、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建立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招收录用和转换岗位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记录在案,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可进入其生产现场工作。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同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操作证方可上岗。
4、项目部和施工现场应参照___电网(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布置,制定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求乙方配备足够的安全用具和安全书籍。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应标明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工程项目名称、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工期)目标以及主要管理制度等。现场作业区有明显的标志、设立了专门的施工器具放置处、材料堆放站和废料堆放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5、遵守现场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工作证卡,以证明其身份,确保安全施工。乙方应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6、针对施工实际情况,乙方应做到防风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触电、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要到位。
7、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按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着装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之规定。施工人员要按要求佩带各种安全防护工具。
9、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和台账。
10、乙方要应用(电网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三欣”标准评价体系)对工程项目部及施工现尝班组管理等进行自检查自评。
11、乙方与甲方是劳务合同关系,严禁乙方将施工项目转包。
12、对所提供的一切证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协议中规定由乙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电力行业各项规程、规定和电力企业有关基建安装等规定。共同遵守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共同遵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要求)、(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外包工程、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违约处理
在协议签订的有效期内,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者,将严格按照___电网公司关于(关于印发海南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___电网建〔___〕168号)和(___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___电网建〔___〕175号)文件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条款,加强考核力度,对施工单位违反现场安全管理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奖罚情况报___电网公司备案。
五、其他
1、甲方应给予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
2、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属乙方责任的意外人身伤亡时,甲方应以人道主义精神尽力协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根据双方签订的(单相计量装置轮换改造工程承发包合同书),乙方应按单项工程(或一次性)缴纳3千元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保证金建立专户管理,甲方对乙方违反现场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罚,处罚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对方,工程竣工后根据处罚总金额扣减后返还乙方,不足时乙方应补交。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代表: 乙方委托代表: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定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建设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
一、工程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项目和内容:
二、工程造价
4、本工程采用总承包形式,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元。
三、建设工期
5、根据有关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天。
6、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属包干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停水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而影响施工。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5)非乙方原因无法停电,致使乙方不能连续施工而影响进度。
四、工程质量、验收与安全管理
7、本工程的.质量为优良。
8、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及标准:①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变更;②电力建设工程验收规范。
9、甲方在不防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10、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方面的国标、行标,特别是主要设备应符合地方供电部门要求。
11、该工程竣工后,由地方供电部门根据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及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返工责任。
12、乙方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本工程施工的各级安全责任制。本工程中非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事故障碍,有相关责任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五、工程造价的拨款和结算
13、本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
14、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造价部分工程款,计人民币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支付工程余款。
六、其他事项
1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需办理签(公)证的,自办毕签(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造价款后终止。
17、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8、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合同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
乙方(合同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2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铜仁侨泰嘉逸花苑室外电安装工程
1.2工程总投资:___X.00元(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1.3工程地点:铜仁侨泰嘉逸花苑
1.4工程内容:搭火端至各单元集中表箱(电缆、电缆管、设备、安装及验收)
1.5工程内容不包括:土建部分
第二条:工程工期
1、工程合同工期:45个工作日。
2、工程开工日期:甲方预付款到乙方账内日期起。
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重新确定本工程的工期:
1、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而影响工程进度。
2、甲方负责的土建工程未按乙方要求进度完成。
3、甲方随工代表延误办理检验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程进度。
5、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总价
1、根据设计的建设工程费用,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包、取费项目见本工程《预(决)算书》。
2、根据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可作相应调整,核实办理追加或追减。
1、设计变更,以甲方部门出具的通知单为准,按实际进行调整。
2、国家强制性政策调整。
第四条:设备、材料供应
4.1本工程所需主材和设备由乙方按施工图设计采购,具体清单见附件预(决)算书,并由乙方自行运输至甲方指定的施工点。
4.2辅材由乙方组织供应,具体清单见附件预(决)算书。
4.3所有产品的质量或等级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并达到国家标准。
4.4本工程所需主材如因供应部门提供的材料规格品种不全,需进行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甲、乙双方的同意,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使用,产生的加工费用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
5.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由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2甲方组织的随工检验均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均以部颁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为依据。
5.3乙方在工程过程,甲方配合并派出随工代表(或供电主管部门)对隐蔽工程和施工工艺进行随工检验,合格签证后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查,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可检查随工签证。
5.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竣工技术文件一式三份;甲方即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返工时限,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工时间。
5.5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线路保修为壹拾贰个月,变压器,配电柜保修期为壹拾贰个月,乙方在此期间内对因施工或乙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修理。
5.6保修期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工程质量通知书后,3小时内应作出答复,并根据修复工程量的大小,确定修复工期,报甲方出现大面积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认定),保修期从修复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5.7保修期内,乙方超过壹拾贰小时不作出答复或超过贰拾肆小时不能完成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1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开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2组织甲、乙双方和相关单位参加设计交底,并做好有关纪录送相关单位。
1.3派驻随工人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设计变更引导起的有关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以及进行施工的有关协商工作。
1.4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
2、乙方职责
1、开工前,向甲方提供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经甲方认可后开工,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各种规划、报建、赔偿等手续及技术外关系协调。
2、合同协议书签署后____日内乙方组织进场施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保证等措施。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颁有关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施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填报工程进度。
4、工程方案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向随工人员反映,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书面形式),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
5、因非乙方原因无法进行施工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填报停工报告,经甲方单位批准后实施,重新开工前应上报复公审。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防火、防盗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向甲方领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在施工中应厉行节约,完工后向甲方办理工程余料移交和所借物的归手续。
8、保质按期完成合同工程量。
9、乙方保护甲方在用设备的安全,若出现损坏,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处理,并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10、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叁份。
第七条: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
7.1工程款支付
7.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进度支付。
7.3工程总价___X.00元。本合同签订____日内,甲方预付工程量总价的30 %,即519000.00元,作为采购设备甲方定金,工程预付款进乙方账户____日内开工。
7.4工程完工后,甲方应付至合同款的90%给乙方,款到乙方账户再提交竣工资料和搭火送电,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办理结算,余额一次性付清。
7.5乙方于本合同签订____日内交付100000.00万元作为施工保证金给甲方.工程完工____日内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7.6甲方在付清乙方工程款之前,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风险责任
8.1因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等)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材料、设备和劳务的损失),乙方在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向甲方领用的材料及设备的损失除外,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该材料、设备已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的除外,因为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双方应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责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超过一天则按工程费的3向乙方交付逾期违约金.
9.2乙方责任: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现行电力工程验收规范要求时,应负责返工整改,返工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和因工期延误导致甲方与他方合约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9.4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造成逾期完工的,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甲方委派___为随工代表,对本工程实施监理。代表甲方随工检查验收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合格后及时办理随工检查签证及进行施工的有关协商工作。
10.2乙方派___,为现场组织施工,与甲方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办理竣工验收,处理遗留问题。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4本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0.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6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3
甲方(发包方):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10KV配套工程的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长沙电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办理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10KV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杉木冲东路旁。
3、工程内容:以现场查勘设计并报长沙电业局城南供电局审核的图纸为准。即从10KV线路T接到尚美尔公司地下室、一楼的分支箱。
二、工程的承包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商定,该工程采取大包干的方式。包办本次工程验收、送电,所有设备、电缆采购、安装、调试工作的所有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工程造价:经双方协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元)(不含税),该造价根据甲乙双方现场查勘所定工程项目确定,如有增补项目,由乙方向甲方另行结算。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天内,甲方一次性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工程接近尾声支付进度款300000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后7日内付清。
三、工期
1、开工时间: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在取得长沙电业局城南供电局的开工许可通知后,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工程竣工时间为___年11月30日(天气情况除外)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并具备受电条件。
2、法定长假以及因季节性负荷紧张及其它原因造成不能停电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等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
1、严格按设计图纸与说明施工,并根据现行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要求验收。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及行业安全规程、规范和湖南省电力公司及长沙电业局的有关安全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措施。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按本协议的要求支付此项工程款。
2、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的方便及足够的施工场地,为乙方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委派施工代表,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协同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并负责施工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协调事宜。
4、本工程所涉及的红线划分、园林规划、市政道路、青苗补偿、施工场地协调等手续和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5、负责配电房的建设和电缆沟的建设。
乙方责任;
1、依据协议、施工图纸施工,并按期完成此项工程。
2、工程质量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进行施工验收。
3、施工期间,乙方应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其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文明施工,交工前应清理现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六、其他约定
1、如因乙方原因使工期不能按时完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则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2、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协议工期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对电缆通道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及经济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双方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合同确无法履行;B:双方协议停止施工;C: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7、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共同商讨,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一、主要内容:
质量要求:按电力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工程造价: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费用包干,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全部付清。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甲方在开工之日前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指定同志为施工代表,负责施工中的协调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指定同志为施工工地负责人,以便双方共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五、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计工作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减少损失,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如对安装标准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如不符合工程质量,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其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违约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八、乙方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五日,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按法律规定,向人民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如需分送有关单位,份数另定。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需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5
编号:(工 字)第 号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 )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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