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

时间:2023-05-12 08:18:54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企业合同3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合同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品】企业合同3篇

企业合同 篇1

  摘要: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由国家统一分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索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则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改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由此引发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出发,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1995年至20xx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划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①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分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根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分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个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保护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则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情况等各方面。②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始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强,政企分离,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始注重劳动者的意思表达,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劳动者个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发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控制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发展

  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逐渐出现了分离。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根据劳动规章处罚的条款。③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结果必然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似。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则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意见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根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密切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根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④。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实际无法改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仍然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⑤第二,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情况决定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出发,其核心是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保护,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采用了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决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控制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然历史发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容易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复杂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张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平等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平等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发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平等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则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发展的方向。国家应该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赋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企业合同 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经营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日止,共__年。

  三、承包形式:税后承包金(递增)包干。

  四、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承包方按__(递增)___%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___计算,即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___年__月交___元。

  五、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__月__日前向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___元。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被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六、企业留利部分

  项目

  生产发展基金______%

  福利基金______%

  奖励基金______%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___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___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___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净资产应保持或增值总额不低于___万元,

  其中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___年___万元。

  3、企业资产的维护_______________;

  设备完好率达到___%;固定资产净值率___%。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

  5、新产品开发__项,主要新产品是__________。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___元;

  ___年为___;___年为___元;

  ___年为___元;___年为___;___年为___。

  八、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_______。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

  1、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承包企业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干预承包者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2、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

  1、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

  2、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应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抵押、出租、赠送等;

  5、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6、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7、应每__月(季)的__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____________。

  十二、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三、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_______________。

  十四、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_______________。

  十五、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被承包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清产核资的原则:__________________;

  3、计价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移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经______的,发包方仍不改正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_____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___%,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___年(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或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九、本合同须经被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_________________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承包经营期限计算始于登记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承包经营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登记机关的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二十三、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__份。副本一式_份,分送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_____签订。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企业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学校

  乙方(承包方):

  **年12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甲方校委会批准,现就****学校校办工厂(以下简称工厂)经营权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承包经营期间,工厂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2、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3、承包经营的期限为五年,即从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4、承包经营的方式为:甲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工厂经营权提供给甲方,乙方应承包期限内的第一、第二年度每年向甲方缴纳承包金60万元整,此后,每年在上年度承包金基数上递增5%。乙方应在承包期限内的每年12月30日前将该年度应上缴的承包金按时上缴至甲方。

  5、发包方的权利

  5.1有权维护工厂的利益不受损害。

  5.2有权监督工厂在承包经营期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

  5.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乙方上缴的承包金。

  6、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6.1不得以任何行使干涉乙方的经营权。

  6.2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6.3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7、承包方的权利

  7.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指派的代理人作为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总经理的全部职权。

  7.2乙方在承包期间,对工厂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具体权利如下:

  7.2.1有权聘任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工厂的领导机构,并甲方备案,承包期满后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行解散。

  7.2.2有权决定工厂的机构设置,指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7.2.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7.2.4有权

  7.3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7.4乙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工厂的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8、承包方的义务

  8.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纳的各项税、费。

  8.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保证工厂各项资产的完好 (合理损耗除外),并在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按照承包开始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接清单交还给甲方。

  8.3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义务。

  9、承包方的收入计算方法: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工厂承包经营所有产生的全部税后利润均归乙方享有。

  10、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0.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10.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任意合同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10.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工厂经营不正常,或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使得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合法保障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承包费用,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0.5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10.6本合同期满30日前,乙方应接受甲方指派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应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

  11、违约责任

  11.1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乙方不按期上缴承包金的,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乙方对承包期间对其掌管的企业资产未尽到合理维护保管义务,导致财产出现灭失及不合理损坏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11.4甲方如违反本合同11.1款的规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向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外,还应按乙方向工厂的实际投资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附则:

  12.1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由双方作出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2在承包期间,工厂按照上述双方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回收达帐的承包经营前债权,不得作为乙方的承包经营收益予以计算;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工厂对上述确认的债务清单中予以清偿的债务部分可作为承包金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上缴甲方的承包金中予以抵扣。

  1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校委会关于在承包期间不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有效决议文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12.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决定将工厂继续承包经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12.5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12.6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12.7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 (签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签字)

【企业合同】相关文章:

企业和企业签合同11-08

企业合同04-07

企业合同04-07

企业与企业借款的简单合同范本08-09

企业融资合同10-20

企业借款合同10-20

企业转让合同10-19

企业借贷合同11-19

企业合作合同11-24

企业用工合同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