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集锦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签订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签订合同 篇1
毕业生刚踏出大学校门走入社会,租房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事,那么如何在租房中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签订合同是最好也是最有效的方法,签订“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四个事项:
一、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二、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
三、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话,签合同时需要房东亲自来签,若不然,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
四、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中,必须注意的是,订金最好在签好合同并写上附加条件之后再支付。
五、签合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注意有七类房屋是不能租的:
一、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三、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出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件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四、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不得擅自将所有房屋在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被罚款。
五、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出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化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六、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权。
七、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
已经设抵押之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签订合同 篇2
签劳动合同遵循什么原则: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延伸补充: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签订合同 篇3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流程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月日 姓 名 性别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门牌号)邮政编码家庭实际住址 邮政编码乙方(签字)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工作劳动和要求是
3、因甲方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因素,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调整后仍不愿意从事新岗位工作,或新岗位上岗前经培训后乙方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职或兼职受雇于他人或自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近似的工作,或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与本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果乙方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 工时工作制。
2、甲方执行法律规定休息休假办法。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4、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确定工资组成形式和工资水平。
2、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4、甲方对公司工资水平或者薪资系统进行调整时,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市场行情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自主决定对乙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5、甲方按乙方日/小时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6、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及国家规定休假期间,甲方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双方均有义务防止事故的发生。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应依其过错和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按公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2、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奖惩、劳动纪律、商业秘密保守、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直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八、劳动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②、乙方达到法定或提前退休年龄,或以个人名义出国、脱产读书、参军; 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④、甲方因资产重组、业务重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业务经营目标、连续两年亏损等原因裁员,乙方被纳入裁员范围;
⑤、劳动关系被依法解除或终止(含辞职、离职、辞退等);
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2、因前款第①、②、③项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从相应法律事实出现时自行终止。因前款第④、⑤、⑥项原因终止的,从相应法律文书生效时终止。
3、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手续办理,执行本合同第九条第7款的规定。
九、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如需续签,乙方在期满前15日内办理。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续)订劳动合同的;
③、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签订合同 篇4
1.拒绝以不赚钱,打折优惠为名招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家庭装修应有造价预算的程序:材料费、施工费、治理费、利润等都应该明确,而没有信誉、质量和服务保证的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往往采取“低开高走”报价的做法承揽业务。
3.警惕所选择装饰企业或个人偷漏工程项目。他们往往利用客户不懂装修,因此在施工项目单上有意漏项,到施工期间再增项增加报价。
4.拒绝材料以次充好。报价单上的材料与实际使用的不符,特别是基层采用伪劣材料以降低本钱。或有意加大材料损耗,并借损耗之名加大工程量。
5.小心施工队减少施工程序、偷工减料以减少本钱。如本该刷六道油漆的只刷两道,水泥以次充好,木质基层不作牢固与防潮处理,全部变成钉子连接,乳胶漆加水等。
6.用流行的套餐报价法蒙骗客户,看似科学,实际项目含糊。
7.装修前竭力揄扬,承揽业务,装修竣工后,泛起质量题目便逃之夭夭,质量和维修成了大题目。
8.不能因贪图小便宜而抛却原则,当真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装修公司或者个人,尊重其劳动所得的公道利润。
9.要在合同签订前弄清自己所需要的材料、施工程序以及服务项目,检查报价单所列项目的名称、材料、数目、做法、单价、总价,并要求设计职员提供“材料合格证书”报表。
10.注明增减项目等有关事宜,在施工图上注明具体的施工做法和材料品名,作为合同附件。
11.一定注明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所需款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12.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一定谈及自己礼聘装饰监理的.想法主意,假如施工方竭力抵触,业主就要格外当心。
13.不要依靠样板间,要以国家尺度验收工程质量。最好选择企业前先看看“劣质工程展览”。
14.签订合同确当时一定要注明负责工程的工长姓名、籍贯,避免企业临时雇佣施工队。
15.前期付款的比例一定要尽量压缩,最好执行3331制,以使自己把握主动。
16.向企业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实复印件,到建设主管部分或监理公司核查企业的正当性。
17.交纳设计押金时一定注明,“假如业主对设计方案不满足,应足额退还设计押金”。
18.最好采用几个设计方案由业主组合一套完整设计方案,有3~5个施工单位报价,业主自选。
签订合同 篇5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这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链条,在现实生活中频频断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认定难”,已成为他们获得人身伤害赔偿的“第一道门槛”,甚至比讨薪更艰难……那么,到底是谁造就工伤认定难?劳动关系证明为何成为申报的“拦路虎”?晚报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现状
工伤索赔难成维权热点
农民工受伤后,必须先治疗,用人单位往往给他们说等医好了以后再解决赔偿问题,伤情重一点的农民工,出院后已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这样就导致单位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必须由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据介绍,劳动者本人申请工伤认定要比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难很多。这样一来,往往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0xx年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创办的公益机构发布,对农民工工伤案例全程跟踪的统计报告显示,有89%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曾遭遇工伤拒赔。而大量的农民工在工伤后,特别是建筑业农民工,根本拿不到赔偿或仅仅拿到一个“零头”。
“就工伤维权来说,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别说是一个身体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换了一个健康的人,又有几个能耗得起?”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主任罗柯说。
打官司维权,一怕慢,二怕贵,这是横在农民工面前的一道门槛。据了解,昆明市有近七成农民工未与雇主、企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在已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农民工中,大多数农民工对合同的内容都不太清楚,更谈不上公平。绝大部分农民工都只对工资待遇、工伤赔偿等作了口头约定,一旦老板违约,即使有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因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也只能以败诉收场,黯然返乡。
据悉,云南省有620多万农民工。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上显示,云南农民工维权的热点集中在讨薪和工伤赔偿两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还是集中在讨薪上,工伤次之。而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案件比例占到20%左右;工伤案件的比例占到30%以上,建筑业成维权热点难点行业。
症结所在
未交保险认定门槛太高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工伤索赔难?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导致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的“第一杀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史朝文律师认为,工伤认定难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更为积极。用人单位为什么会如此冒险?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
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主任罗柯说,多数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主动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的受伤职工到单位吵闹,甚至会发生冲突。病情严重的,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等出院以后才去找单位赔偿,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已过,只得自己申请,也会给自己增加很多麻烦,伤情严重的职工,应该在发生工伤后就及时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
说起农民工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认为,工伤认定部门设置的门槛太高,要求的材料众多,农民工收取证据材料困难,是导致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农民工并不知道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们往往只希望尽快得到企业支付的`一笔生活费。其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康复和伤残待遇,他们得到的补偿金远不止企业给的那点生活费。
为什么这么说呢?王理乾律师举例距离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并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单位,工伤认定部门所需的材料又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说工友证明,有的工友还要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不敢出来作证。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多处需要用人单位填写相关的内容,并盖上用人单位的公章,这一点是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最大的难题,单位本来就不愿意配合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它怎么会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陈维镖举例说,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伤,公司负担了他们的医药费后就不再过问,他们因干不了活失去了经济来源,有的工友实在熬不住,从公司老板那里拿了点误工费就走了;他们听说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认定工伤,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得到一笔赔偿,但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这让他们不知如何是好。
证据缺乏
劳动关系证明成“拦路虎”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史朝文律师介绍,“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伤争议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没有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中又以农民工居多。发生工伤后,一些用人单位为推卸责任往往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而按法规规定,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平时未注意保留劳动关系凭证,许多农民工无法申报工伤待遇。根据规定,发生工伤事故,一旦企业拒绝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个人要想申请,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供3种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原因、地点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部门就不能受理其申请。从现实情况来看,后两种材料申请人一般都能拿出来,可劳动关系证明却成为很多个人申报的“拦路虎”。
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考虑到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一现状,律师提醒农民工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此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其次,应当知道是在给谁干活。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往往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
律师观点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缺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涉及工伤认定问题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不胜数。非法用工屡禁不止,不法老板“拖、赖、骗、吓”,劳动执法步履艰难,诸多因素造成了尴尬现状:一方面,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挡在工伤认定的大门外,流血以后继续流泪;另一方面,数亿工伤保险基金无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银行保险柜里“睡大觉”。
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常务副主任汤光仁介绍,找公司索赔,公司会“良心发现”,主动盖章赔钱吗?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无法认定;60天内起诉,就超过索赔时效;胜诉后,道路更加漫长,要拿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可能耗时1000多天。对一些受伤工人来说,工伤索赔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工伤认定难,最难的就是没法证明劳动关系”。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常常故意规避法律,如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不发工作卡、工资条等表明双方劳动关系的任何凭证。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以后,很难就劳动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
专门代理农民工官司的张亚文律师认为:工伤认定难,恰恰暴露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劳动执法不到位。对那些调查取证难度大、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往往有畏难情绪,不愿受理。其次是普法宣传不到位。劳动者对与自身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常常一无所知,平时证据准备工作不足,出了工伤便抓瞎,不知该找哪个“衙门”办事,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引以为戒,更加积极主动、更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公司盖章开证明”。这一规定显然不合情理,强人所难。有关人士建议应及早修改调整相应的规范。应由受伤工人和单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业单位来履行这一职责,确保中立的态度,让受伤工人及单位对其行为的公正具备最基本的信赖。当然从维权的角度来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防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难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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