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模板汇总8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处理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处理合同 篇1
委托方:
受托方: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当事双方协商后就危险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方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受托方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 废包装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
三、处置费用: 桶装及半固态4000元/吨、固态3000元/吨(不含运费)。
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方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方应提前 / 天通知受托方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 / 天内对委托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方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方的通知,受托方在一周之内完成处置。
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六、委托方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七、委托方应如实告知受托方危险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八、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方之前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如实告知给受托方后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但委托方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
十二、备注:受托方(危险废物专用车辆)运送。
委托方(代表): 受托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处理合同 篇2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合同 篇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实际面积给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条:根据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体面积较大,施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甲方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条件,给予配合。
第三条:施工日期根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
第五条: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情况,同时根据天气情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及时进行治理维护,需要时增加产品使用量以保证河水的洁净和观赏性。
第六条: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满意,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4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具体内容为:
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
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对照集体合同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还有,劳动者要注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处理合同 篇5
某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2月将某大厦其中一层出租给李某经营酒楼,租期为3年,并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违约金,但李某经营不善,酒楼亏损严重,便不想继续承租,但已经支付了一年租金且约定的违约金很高,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会承担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大厦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双方租赁协议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哪些情形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3、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
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这一案例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双方的租赁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据的就是第五种情形。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果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说,这份租赁协议,因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有可能因为违反消防法的规定而无效。
二、如果订立合同时没有取得验收合格证,但几个月后经过验收取得了合格证,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这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法建筑以及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出租后合同效力问题的有关规定,出于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交易,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那么合同的效力会可以得到补正。
三、租赁没有经过备案,能否成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原建设部在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明确规定,而且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从理论上来讲,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但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若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那么怎么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理。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处理合同 篇6
甲方: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厂内垃圾的地址为(办公室门口、车间门口、厨房和宿舍门口)。
2、清运频次:乙方每周清运一次。
3、清运时间:每周星期六,节假日顺延。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
2、结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费用 3600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非指定地点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清理,乙方应予配合。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标准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
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合法处理甲方厂内垃圾,凡因乙方乱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迟一周,扣款100元。清理不干净的,扣款50元/次。延迟超过15天或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处理合同 篇7
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那么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吗?还是其他什么。有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这种情形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吗?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造成合同终止的才有经济补偿金,至于劳动合同期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结合上面规定,可知,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此,很多劳动者就不能接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辈子,退休了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其实,法律还规定了,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即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原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处理合同 篇8
去年9月,我单位将1000 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满。我单位决定将该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该营业用房,也不给付房租。请问,我单位怎样才能收回该房屋?市民张先生
张先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承租人王某应当返还承租房屋,而且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你们当时约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你单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如今,租赁合同期满,你单位决定将租赁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与王某续签租赁合同以外,还应当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还房屋,并最好用书面的方式。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单位未向对方“提出异议”,那么王某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行为就被视为仍然在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只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如果你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已明确要求王某归还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该房屋,那么你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中,你单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占用的房屋外,还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处理合同】相关文章:
委托处理合同03-18
合同的转让及履行处理09-21
关于处理合同04-09
水处理合同03-23
解约合同怎么处理08-09
环保处理协议09-26
事故处理协议03-21
事故处理协议03-21
打架处理协议10-21
出口合同的正确处理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