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房屋合同十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层第__层。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商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整。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__ 支付租金给甲方。共计租金为:,大写:。在租期满后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在到期前7天付款。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或因甲方与房主租赁出现任何问题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全部租金并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损失。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度;
(2)电表现为:___度;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一)租约概念
租约是当事人就房屋或物品出租和承租订立的书面契约文书 .
(二)租约结构
租约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直接写明文种或“租用对象”加“文种”,如“房屋租约”.
2.称谓。分行顶格写明租约双方的姓名,必要时应注明身份证号码。
3.正文。采用条款式,注明租用对象的地点、面积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租用对象的使用权限,使用范围或禁忌;租用对象被损坏时的赔付金额及方式。
4.结尾。租约双方签章,署明签约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房屋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房屋买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甲方所有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卖给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交易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一、房屋情况 房屋坐落于____区 路 号 栋 单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此房屋在本次房屋买卖前系甲方所有,在本次房屋买卖前此房屋所有费用(包括房屋集资款或购房款、所产生的.税费、水电气搭户费、大修基金等)由甲方承担,或由乙方在交易款中扣除代为交纳。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二、本房屋价款元(大写:元整)。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由乙方付款元(大写:元整),余款 元(大写:元整)在甲方本房屋房产证过户给乙方____日内付清。此次房屋买卖产权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款以甲方收据或银行转账凭据为凭。
三、签订本合同乙方第一次付款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房屋的钥匙、甲方购房合同、甲方交纳房款凭据及相关票据资料等。
四、本房屋产权证办理两年后(随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甲方应在一个月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本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有意推诿或超出一个月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提出退房,甲方应按违约时房屋市价、装修费用、家具电器和违约金 元(大写:元整)赔偿给乙方;如乙方在办理产权过户____日(48小时内)不能付清余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收回房屋所有权另行处置,房屋装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逆转的39;情况至本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乙方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如在过户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发生意外,至使其不能履行或偿失履行能力,可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执行本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公证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和司法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如下:
一、工程项目
1、_____个房间(_____卧室、_____客厅,以下简称_____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_____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_____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_____漆_____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瓷砖、吊_____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瓷砖到顶,屋顶吊_____板;厨房地面铺瓷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_____元。
五、工程造价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______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_____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份,具有相同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 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 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
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__付__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_________人民币元整 (:_________)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__________________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五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其他约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其他约定。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特殊情况如临时通知拆迁的双方都无需缴纳违约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确保该房产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确保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保全,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产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甲方向乙方介绍的房产情况,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条、甲方所转让的房产坐落于: 省 市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楼 户,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甲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暖费、天然气费、物业费及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费用,单据交乙方确认。
第四条、甲方出售该房产,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五条、甲方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前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订金。
第六条、该房产的附属设施物品明细详见《房屋买卖订金合同》中的'附件《附属设施清单》。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A: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 ),剩余房款将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B:按揭贷款:
乙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 ),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剩余房款将于过户之日支付甲方,银行贷款将自动打到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C:分期付款: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过户时间:
A:甲乙双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起 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第九条、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且订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第 种税费承担方式:
A:甲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
B:乙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
C: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于过户后且收到全部房款后 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于乙方并将户口迁出,交房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场,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于乙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订金罚则处理: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订金。
第十三条、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洪水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7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 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补充约定如有与其他条款不相符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补充约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方妻子:
乙方妻子: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定日期: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7
出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xx㎡面积的房屋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有效期为x年
二、该房出租的月租金为xxxx元,缴租方式为一次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经营)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以交费收据为准。
八、若乙方的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壹月与甲方商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屋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十、如果拆迁此房乙方无条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满天数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定: 地址: 联系电话:
房屋合同 篇8
发包人: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工程____________使用的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居室规格: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_厨____________卫____________阳台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设计费壹萬元整,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发包人义务
4.1开工前7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人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认定的装修质量检验标准。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月。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款项支付方式
11.1|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____________元|
|第三次|双方验收合格|支付____________元|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7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200元。
12.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12.6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200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叁仟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4.2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3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4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09点00分至17点30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9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房屋合同 篇10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在自愿、民主、公平、公开、公证、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转让给乙方,就房屋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 的.古房(四合院) ,(计 平方)房屋土地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 整(¥: 元)的房屋土地购买甲方上述的房屋土地。甲方应证件齐全(如无房产证等证件需镇办公室。村部作证签字、保证无他人有争执。
三、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土地将房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随房产转让,房产土地使用,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为准。乙方付清房款后,房屋土地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在协同办理好房屋土地转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在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屋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土地时,房屋内的固定生活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其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日后若乙方要加、改建房屋应与相邻方洽商进行,甲方应协调好相邻双方关系,避免纠纷发生。
八、乙方购得房屋土地后,有使用、管理、处分的权利,甲方无权干涉。房屋土地转让后,甲、乙双方不得另有争执。
九、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村部门各备存档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方镇办公室证明(盖章):
甲方村部证明(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相关文章:
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11-15
房屋出租个人房屋合同10-26
房屋合同【经典】09-24
(经典)房屋合同09-01
房屋合同08-18
房屋的合同11-05
房屋合同(精选)08-23
(精选)房屋合同09-10
房屋合同(经典)09-22
房屋合同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