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

时间:2023-05-31 09:32:22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荐】工作合同集锦七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工作合同集锦七篇

工作合同 篇1

  转眼间我已经来到xx整整一年了,从去年的3月底入职以来,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关怀、帮助、支持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服从领导、团结同事、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办公室的就是一个后勤保障部门,所涉及到的工作也相对比较繁琐,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都要照顾好。办公室的重点工作就是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图纸的晒图、盖章、整理、发放、存档工作,还有工程电子版的存档备份任务,随着设计室对工程进度的要求,我也随时按质按量完成整个图纸整理工作。同时要保证每位员工的电脑、网络不出现问题还要保障打印机、绘图仪的正常工作,和对耗材的更换、使用和管理购买;完成对公司软件、加密狗的管理、领用登记;完善公司图书的管理,建立图书的台帐,对发放、领用、借用、归还作了完整的管理制度,对所有图书完成分类编号工作;还有一些外联的事宜工作,在这些工作上虽都是一些平淡的'小事,却变成生活的一部分,慢慢的积累着收获,这也是一种成就,一步一步踏踏实实的干好才是最重要的。

  面对自己的工作不断的努力和学习,要求自己把每一件事情都做到更好,提前计划好接下来的工作,经常总结过去的事情,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又学习了解了设计专业相关的软件及图纸的一些常识知识。整个工作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人能完成的,需要的是一个团队的决策,一个团队的力量,我也相信只有团结才有力量,才能把办公室的工作做的更好。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每一件事,让每一件事情都按时按量的完成,很多都不需要创新,按要求才是最好的。

  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事们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主要是对文字写作的功底还是不够,学习系统性和深度不够。对工作的超前认识度不够,对将要做的工作计划不足,这些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学习与公司共同发展,希望继续在公司的大家庭里努力奋斗,以更新的面貌和更加积极的态度去迎接每一件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能效,取得更大的进步!为公司发展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工作合同 篇2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自20xx年4月份进入恒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眼间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在公司企业文化推动下,在工作上同事的积极氛围以及团队凝聚力中使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公司的'快速发展时期还需认真工作,努力学习,积极思考,努力提高个人能力以及沟通能力,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做事认认真真。随着公司的逐步成长,恒剑一定会实现“恒剑光电,照亮世界”的梦想。

  回顾20xx年工作

  一.4月份进入公司,当时品质部组织架构还没有完善,我负责品质多方面检验和后续检验员培养及监督检验(来料检验,现场巡检,成品检验,以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1.来料检验

  1)原材料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为了更好的保障原材料的品质,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包装、标识,与样品、图纸以及BOM物料清单进行严格核对,无误后,填写合格入库单据。发现不良问题及时填写不合格评审单提交采购部及时处理,避免影响生产的使用效率。

  2)对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后,大多数供应商积极改善配合我部门工作(如喷涂厂表面喷涂问题,灯具毛刺问题,以及各个供应商包装方式的改变),大大提升供方产品质量,有效提升我司生产效率。

  3)针对当月来料不良数据进行统计,总结主要不良的原因,对供应商进行品质管控得到了有效改善。

  2.现场巡检

  1)IPQC检验至关重要,目的防止生产时批量不合格品的产生,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预防。通过

  现场巡检有效把控产品细节问题,提升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2)对生产质控点应作为IPQC检验的重点检查,IPQC检验人员除了检查操作工人是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外,还应巡回检查,核对关键质控点记录表是否填写正确,及时纠正操作工人不良违规操作。

  3)通过对现场操作工人的熟悉和了解,及时沟通提高员工品质意识,提高生产效益。并有效提升产品质量。

  3成品检验

  1)从四月份开始到目前不完全统计总共检验了1034批次,合格919批次,合格率为79.21%;不合格215批次,不良率为20.79%。其中返工61批次,占总不良率的28.37%;现场返修154批次占总不良率的71.63%。

  2)根据国标GB2828检验标准,在检验过程中出现批量性不良或超出检验标准不良数情况,填写成品检验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及时通知生产管理现场确认不良产品。同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从而有效提升生产品质并提高生产效率。

  3)从返工批次和现场返修批次可以看出,成品出货检验有效的控制产品质量,通过成品检验把关将不良产品杜绝在我司生产线。并减少了客户投诉以及索赔。有效提升产品质量,从而达到客户的要求,提升我司的产品品牌效应。

  4.每周不良问题汇总

  1)从9月份开始进行了每周不良问题汇总以及处理方案和建议,通过报表反应了问题所在和产品细节,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方案。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以及产品质量,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

  二.工作中的不足

  1)工作之中沟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新产品工艺知识了解还不够透彻,有时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

  3)工作繁忙时没有能够合理性的进行工作安排,不能很好的把

  握产品细节问题。

  三.工作方向

  1)转变思想观念,紧跟公司发展步伐,努力学习,不断地补充积累专业知识,完善自我,从而提升个人与各部门沟通能力,以便能及时有效的达成共识,共同完成目标。

  2)协助部门经理提升品质人员的质量管控能力,有效了解管控的作业方式与管控工具的使他们做到规范化与标准化。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只有一步一步的把品质工作做好,把基础打牢,才能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满足客户要求。

  3)协助部门经理坚持推行“质量至上、客户满意”的品质观念,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坚持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维方式,通过PDCA持续改进,使公司管理系统达到更高效、更优化、更适用。

  4)积极配合各个部门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提升产品质量。

  ***

  20xx-XX-XX

工作合同 篇3

  甲方: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社区工作者是参与社区工作的基本力量,经过公开选拔程序,招聘一批热爱社区的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是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双方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拟定如下聘用合同:

  一、 时限:

  本合同以一年期限,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到期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由居委会提出意见,报办事处审批,再签合同。

  二、 待遇:

  1、乙方在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上与社区居委会委员享受同等待遇,从上岗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障金,直至双方解除合同。

  2、乙方在工作上与社区居委会委员行使同等权义和义务。

  3、乙方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工作需要,抽调到办事处挂职锻炼,挂 职期间除财政发放的补贴外,不再享受社区居委会自行发放的补贴,由办事处另行补贴。

  三、 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参与社区各项事务活动的权力,包括:政治学习和讨 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会议,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2、乙方要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工作纪 律和劳动纪律。

  3、乙方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努力完成办事处和居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履行责任:

  1、 乙方在应聘期内,要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服 从组织安排和调配,不得自行其事。

  2、 乙方在应聘期内,若严重违反居委会规章制度,给居委会及工 作造成负面影响,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理。

  3、 乙方不思进取,对自己分管工作不能胜任或造成严重失职,甲 方可随时解聘,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4、 按照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时间要求,产生新班子,再作新一轮 议定。

  五、其他:

  1、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乙方履职监督。

  2、乙方主动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未尽事宜,双方可再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居委会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共陆条,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街道办事处乙 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合同 篇4

  一、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使用一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该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一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答案是肯定的,用一找工作也就是变相的欺诈,这个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单位发现文凭是造假的,可以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任何赔偿。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工作合同 篇5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国籍__________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作制度,工作期间如果乙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甲方有权提出解聘;乙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5工作日后仍不能继续工作,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作合同 篇6

  20xx年底,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部兼成本核算部,根据公司安排,我调入该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管理、成本核算、项目结算挂账手续办理等业务。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逐步熟悉了本职工作的内容。现将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作如下总结:

  一、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产值持续增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成本过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具体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成本管理观念薄弱

  成本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部分,公司领导历来高度重视成本管理,但是广大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人还缺乏成本观念。在实践中表现为,注重工作完成的结果,而不注重工作完成的质量;缺乏对工作的过程管理,在很多不必要的环节和领域消耗了大量的成本,致使直接成本投入过大,降低了项目利润,导致企业正常运转维系力脆弱,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成本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公司现阶段的成本核算工作,流于形式,并没有深究成本核算的作用和意义,没有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到精细化管理,往往是在施工结束后,对既定的事实和实物进行成本计算,这样即便核算出了结果,也不会对项目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基础资料不具参考价值

  由于公司部门较多,每个部门关于成本核算的标准也不一样这就导致在登录台账的建立、原始单据的保存、单据资料填写的完整性等方面还很混乱;原始数据是否按照统一标准计价、单据是否按照统一名称填写等细节的不规范,都会影响了基础的资料的准确度、完整性和参考价值,进而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四)工作流程尚不畅通

  成本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司各个部门,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单兵作战就能完成的。目前,公司的各部门对于成本核算工作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在工作的各环节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导致此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经常“卡壳”。

  二、明年工作计划及对策建议

  20xx年,我部门将积极配合其他部门,重点从加大培训、完善制度等方面入手,推进成本核算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降低公司运营的成本。

  (一)加大培训力度

  鉴于公司员工成本意识普遍缺失的现状,我们将加大关于成本控制的培训,向企业员工介绍成本核算工作的内容、原则,阐述核算成本对推进项目和加速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员工的成本意识,使成本理念贯穿于公司生产全过程。

  (二)完善的工作制度

  提高成本核算工作的实效,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首先,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管理,统一不同部门关于成本核算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和健全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合理的凭证传递流程,提高基础材料对于公司决策的的参考价值。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整合公司技术、生产、供应、仓库、经营等部门资源,统一成本核算标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切实增强各个部门员工的成本意识,真正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目的。最后,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要晚上各个环节的成本核算方法和标准,将此项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始终,切实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提高效益。

  (三)加强与领导的沟通

  成本核算对于公司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都需要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在推进此项工作中,我们将会积极与各位领导沟通,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的一年,新的岗位,我将以全新的姿态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迎接工作中的挑战,与公司同仁并肩作战,努力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切实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重托,在推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工作合同 篇7

  进入大学已经快两年了,马上要走向社会,我们都在争取每一分每一秒强大自己,去武装!在选取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时候,我就对这门课程拥有着很大的兴趣,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己以后在工程,招投标,与生活的利益,这是对将来很有帮助的!

  本课程主要学习了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概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施工索赔共八个项目内容。

  第一项目 建筑市场主要阐述了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和服务交换关系的总和,招标是市场是商品交换和服务交易的主要场所的概念与性质,介绍了建筑产品与去他商品的区别与工程建设的程序分为哪些阶段。建筑市场主体与客体有的定义,以及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作用和基本功能以及其运行的原则、运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项目 工程招标概述介绍了工程招投标是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概念,和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并对工程招投标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描述。对工程招投标进行了分类与特点的分析。还介绍了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4项原则。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描述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当事人和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三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主要介绍了工程招标的组成与内容,工程招标招标段的划分。诠释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招标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四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主要介绍了工程施工投标的各个顺序,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的技巧。

  第五项目 开标、评标、定标与签订合同主要详细描述了招投标顺序中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的内容。

  第六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介绍了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及种类;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应用做了全面的阐述,包括《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复合式合同的内容。

  第七项目 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做了详细的阐述。其中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概念、承包合同各方的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任务和主要工作。

  第八项目 主要讲述了索赔的概念和索赔在当今市场的方式,以及索赔的流程。

  我认为招投标工作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招投标可大致依次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投标决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四大阶段。

  其中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为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准备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完善招标文件;对于没有资质的业主在编制招标方案前委托招标代理,签订代理合同。

  招投标决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报审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文件、图纸和资料组织踏勘现场,组织招标答疑,报审招标答疑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开标、评标文件,召开标前会议,接受投标人投标,最后开标。

  决标阶段的主要工作有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编制资料汇编并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发放中标通知。

  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与谈判,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

  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也懂得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让我认识到很多以前完全不了解的东西,为以后得生活,工作打下了坚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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