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

时间:2023-07-30 13:55:34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能源管理合同【大全14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能源管理合同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能源管理合同【大全14篇】

能源管理合同 1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EMC——EnergyManagement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Service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EMC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项目的节能效益占项目总效益的一半以上。

  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保证实现承诺的节能量;从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在合同期内,改造设备为EMC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EMC分享的效益足额到帐。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移交给客户。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史

  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急剧变化,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大量的迅速增长的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作为高耗能企业,能源成本已经占到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费用,如何开源节流,劳动合同范本也已成为各个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S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运行几年来,装修合同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20xx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合同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租房合同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四、EMC模式带给能耗企业的效益

  1、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就可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

  3、在合同期内,能耗企业的客户支付全部来自项目效益,现金流始终为正值;

  4、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5、EMC为能耗企业承担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6、EMC帮助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劳动合同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五、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意见》同时明确,到20xx年,劳动合同范本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xx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xx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能源管理合同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一是为项目投资决策(项目业主、投资方)提供科学依据;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可研报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商业银行在建设项目申请贷款前,需要建设方出具详细的可研报告进行风险评估。部分商业银行也要求编制可研报告的咨询机构具有甲级资质。

  此外,在申请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时,往往也要求提交项目可研报告。如申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奖代补”节能技改资金时,明确要求技改项目可研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目前,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与北京银行正在实施一项针对EMCA会员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贷款计划,根据要求,拟申请贷款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先提交一份符合相关内容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研报告至EMCA,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写。EMCA组织相关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供北京银行作为贷款决策参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章节,可视具体项目情况,对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适当删减与调整。

  一、总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职工人数,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净利润、税金、现金流入量、净现金流量)等。

  (二)ESCO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公司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公司类型(国家发改委备案、工信部推荐、地方备案、其他)、主要技术/产品、主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经验及主要业绩、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学历、专业构成),获得的.主要知识产权、(产品、项目、技术)奖励及相关资质等。

  (三)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式(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其他)、技术领域、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节能减排效果等。

  (四)编制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国家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资料等。

  (五)问题与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对策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与建设的必要性

  (一)建设背景

  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分品种能源消费量、主要耗能工艺及设备情况,主要能耗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节能潜力分析等。

  (二)建设的必要性

  三、企业能源管理状况

  (一)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二)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及程序

  (三)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四、工程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论述

  工艺技术方案、技术内容详细论述;技术来源及技术优势、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等;

  (二)工程方案

  (三)设备选型方案。

  五、工程实施

  (一)工程实施的外部条件

  (二)工程实施方式

  六、项目组织与进度安排

  (一)项目组织管理

  (二)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建设与生产的衔接

  七、节能效果评价

  (一)节能量的测算。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等。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测算。

  折标准煤系数和排碳系数参考表

折标准煤系数和排碳系数<span产生的节能效益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

  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

  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x月x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 账 号:

能源管理合同 13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T5节能灯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作为回报,乙方将节能灯前期运行_三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三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能灯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Q前-Q后)÷Q前X100%=节电率

  其中:Q前=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Q后=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能灯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M前=M后÷(1-总平均节电率%)

  M后=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

  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能灯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能灯安装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3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35%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3年,对节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合同,内容同上。

  2、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灯的安装工作。

  4、负责节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能灯,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能灯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能灯,节能灯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能灯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能灯的负载而造成节能灯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能灯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

能源管理合同 14

  签订地点: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xx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xx)起草编制。

  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 项目名称: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分别在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 项目建设方案

  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 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 万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 项目建设周期: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 K×节能量(万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2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总发电量收益。后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30%的总发电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5.5 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80%-上网电量*20%)*电价(前10年);甲方用电量=(甲方使用电量*70%-上网电量*30%)*电价(后15年),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7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xx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权处置项目资产的业主单位,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需要乙方加盖公章确认),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

  9.7 本协议中太阳能发电相关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外即25年后,如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运行发电,乙方需对太阳能光板及相关组件进行无偿拆除并对太阳能光板等设备进行无偿回收。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3 如果乙方违反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10.5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3.2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则每天按甲方当月节能效益的0.03%向乙方支付损失,节能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的电量进行核算,损失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6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7如乙方整套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对甲方的设备设施等造成影响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全部的合理损失;

  10.8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备进行停用。非设备故障或维护调试甲方不得进行停用,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xx定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及相关第三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2.6如发生本协议10.8条,协议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关的设备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乙方需对甲方厂房恢复原样。

  第13节 其它

  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1.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双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购买。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保密条款

  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第16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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