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条
怎样写借款条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写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是罚息。
8.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9.其中借款期限没写的话,就是不定期的。你可以随时主张还钱。诉讼时效从你主张还钱时开始计算。其中借款利息没写的话,就是无利息的。逾期利息从到期日或者你主张还款日(没写借款期限)开始计算。因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视为无息借款。愈期罚息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借条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是指利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条时千万要对书写的内容再三考虑清楚。一旦立写,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违约金的法定数额),双方的协议就成立, 债务人就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一旦遇到类似案件,债务人一定要到庭应诉,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可以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借款条范例
借 条 1
今借到
XXX(你的名)人民币叁万元整。利息为(年息 % )。
利息的支付方式为( );
本金的归还时间为( )。
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XXX,
借款人并愿支付债权人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
借 条 2
甲方XXX(身份证号: )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借款利息为: %(年利率)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付违约金xxx。
甲方并自愿支付债权人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借款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借 条 3
今A借给B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00元,自2009年6月27日至2009年9月27日,期限3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9年9月27日一次性偿还。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即借款利率改为每月1.2%。B并自愿支付A由此所请律师事务所清收此债务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注意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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