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合同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但是,1999年10月1日事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为以下五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此前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部门规章。因此,许多人认为,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在法理上,根据现行合同法,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似乎可以认定为有效,但由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危害性较大,目前在国家尚未就规范拆借等金融行为出台新的法律规定之前,不宜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有效。而实际上,目前很多法院对于此类的合同也是判决无效,甚至裁定收缴违法所得。因此,建议拟进行企业间借贷的当事人慎重考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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