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研究合同范本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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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甲方)就招收博士后_________(乙方)期间的研究工作,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申请到甲方做博士后研究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24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始。博士后在站时间不能少于_________个月。延期出站者,需提前递交一份延期出站申请,由所在科室审批,呈交博管办,延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_年。
2.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站两年内科研课题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为:_________;课题主要内容:_________。
3.课题指导小组成员有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必要的科研和办公条件,以保证乙方进站后即可开始工作。
4._________医院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后住房、医疗(博士后本人)、子女入学、入托等所需的生活条件。住房条件为:_________。出站时,乙方应根据医院规定出站日期及时办理有关离院手续,按规定缴纳房租等费用。原则上,出站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完包括退房手续在内的所有出站手续。
5.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努力工作,定期向课题指导小组汇报研究工作情况。进站一年左右时间由相关院系组织其课题指导小组对博士后课题研究情况进行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研究工作报告。甲方组织课题指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同行专家召开评审会检查验收乙方的科研成果,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乙方考核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者,限期整改,如仍不能达标者,按退站处理。出站基本完成预期目标者,准予出站;全部完成预期目标,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署名_________的文章不少于一篇者,给予颁发《博士后证书》。
6.乙方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职务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均须注明_________医院。如有违反,按_________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7.乙方在站工作期间,不得办理与课题无关的出国手续(包括港澳台)。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与课题相关的短期访问(不超过三个月)除外。
8.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乙方退站手续,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9.博士后在站期间,请假一周以内,须所在科室领导签字同意;请假一周以上,须报医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理,并停发工资。严重者,要求乙方办理退站手续。
10.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属短期流动在院从事科研工作的正式职工,享受医院职工的待遇,同时必须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履行应尽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一份交科教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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