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岗位职责频频出现,岗位职责主要强调的是在工作范围内所应尽的责任。你所接触过的岗位职责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1
1、在安全生产科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生产科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车间上报施工措施的审批工作。
3、负责审核大修和维修计划,材料配件计划。
4、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各种技术资料建档留存。
5、负责事故分析,编制事故防范措施。
6、负责监督车间各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迎接上级各类技术检查,达标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
8、负责汇总各车间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定期检查落实学习情况,确保按章操作。
9、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2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规程、措施的审批。
2、负责安监员的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协助安质部部长抓好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各类安全事故追查会议的记录和事故报告的.编写。
4、负责安监科各类技术文件、安全检查记录的管理工作。
5、经常到工作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针对安全管理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时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检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
6、熟悉矿井生产活动场所和生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负责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危害进行控制。
7、按时完成其它临时工作。
8、协助安质部长抓好全矿质量标准化工作。
9、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3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4
通风技术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三大规程》,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队长的领导下,掌握矿井风系统的变化情况,熟悉供风点的.风量要求,合理调配。
第2条定期分析矿井通风状况,对采掘工作面的测风、测尘,每10天进行一次,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处理。
第3条负责对井下“一通三防”设施的检查,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使用好各种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维修、校正,确保检测质量。
第4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条及时向部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对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9条对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负重要责任。
第10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有违章现象和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5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6
生产部质量验收员负责煤矿采掘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办法、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各工作面支护参数等专业知识,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协助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协助生产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搞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2条组织和协调技术管理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第3条根据现场实际,公正合理的'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及时上报生产部长及有关领导。
第4条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等级评定必须形成记录并存档,以备有关领导检查。
第5条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的同时,准确无误的汇总各单位月、季、年工作量,上报有关领导,以备月底验收会使用。
第6条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因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汇报材料上报不及时、无存档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汇总数据及评定等级不准确的,质量验收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因工作失职致使工程质量低劣的,质量验收员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通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7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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