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1
1、在矿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相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配合矿长贯彻上级有关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对分管单位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并实施防治地质灾害管理工作计划,落实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管理措施。
4、经常深入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解决和处理防治地质灾害方面的问题,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5、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各项措施、方案的.实施。
6、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
7、抓好分管职能部门的防治地质灾害业务保安工作。
8、按照地质灾害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9、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10、配合总工程师搞好防治地质灾害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实施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2
一、岗位标准
1、具有煤炭院校采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做到持证上岗。
二、工作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决定、通报、通知等,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先安全后生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分管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主持编制年、季、月生产准备实施计划,确保生产接替,认真组织计划的贯彻实施,按期完成和超额完成准备任务;
3、参加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协助矿长贯彻执行;
4、配合总工程师研究、落实开拓布置,抓好生产准备的衔接,组织正规循环,不断提高工效,提高单进,对于个别工程,要拿出提高经济效益的选择意见;
5、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改善安全条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对重大安全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并会同矿长研究处理;
6、分管矿井运输系统管理工作,确保车皮的正常周转,组织开展运输会战和运输质量标准化;
7、负责分管范围内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技能培训工作,针对各岗位工种的工作实际,拿出有针对性、强制性的培训的办法,使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对施工工艺努力做到具体化、细节化、规范化、标准化,达到提高职工安全防患意识的培训效果;
8、组织职工改进和提高掘进工艺、作业方法。采用先进装备,开展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与安全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9、加强管理,搞好增产节约,认真按设计施工,杜绝无效进尺,提高各种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产准备会议,及时平?力量,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和薄弱环节;
11、对分管单位的违章违纪和事故责任者,会同安监科长追查处理;
12、参加矿安全办公会和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抓好生产过程中的煤质管理工作;做好矿长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3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生产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4
1、在矿长的领导下,主管全矿的后勤工作,直接对矿长负责,具体分管办公室、环保科、保卫科及贺昌矿的对外协调工作。
2、负责贺昌矿后勤工作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并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实施。
3、负责组织召开后勤保障会议,监督落实会议安排的事项,提高为一线服务的'质量与水平。
4、定期对分管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帮助解决。
5、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6、协调好地方关系,维护企业利益,及时向矿长请示汇报。
7、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事情。
8、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矿井管理条例》中得规定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5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技术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6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防治水”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程、文件及有关安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检查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业务保安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4、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组织业务部门研究解决“防治水”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编制矿井生产计划时,参加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主持召开、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对“防治水”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布置,分析解决“防治水”事故隐患。
7、参与制定“防治水”技术措施、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8、合理集中生产,合理劳动组织,改善“防治水”条件。
9、在安排组织生产时,要优先考虑“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发生。
10、对分管范围内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和情况进行追究。
11、按时参加“防治水”安全会议和“防治水”安全检查。
12、发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时,组织事故抢救指挥,参加事故调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负责其它分管业务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7
1、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2、深入现场,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和制止“三违”负责。
3、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4、每月定期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目标。
5、协助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6、组织分管范围内职工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8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做好矿井通风管理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全矿日常通风管理各项工作。
2、对全矿通风安全一切日常工作负主要责任。
3、配合总工程师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总体规划,根据井下实际制定各工作面配风计划。
4、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班前安全和通风知识学习,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通风检查。
5、负责审核、检查各区队作业规程中有关通风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掌握矿井通风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如巷道的风阻、风量分配、气候条件、瓦斯涌出等情况。
7、严把通风设施质量关,加强通风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通风管理制度。
8、对破坏通风设施的现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9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矿长岗位岗位职责10
一、矿长是本矿防治煤与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管理细则》;审定、颁发本单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定瓦斯治理安全生产计划。
三、定期检查、指导防治瓦斯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
四、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况,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瓦斯治理工作专项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平。
六、重视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规定为职工配备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矿井发生瓦斯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负责抢救指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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